关于黑劳士的阶级属性与农奴制的历史始源问题(之二)(2)
斯巴达公民等级从所谓吕库古改革至第一次美塞尼亚战争(约公元前8世纪后期),其总数约为9000名,至公元前480年前后仍有8000名,(注:希罗多德:《历史》,第七卷,(234 ), 同前引汉译本, 第724页。)“公元前418年斯巴达全权公民人数按最高估算为4000人。”(注:IO·B·安德列耶夫:《斯巴达是城邦的一种类型》, 载《古代世界城邦问题译文集》(中国世界古代史学会编), 时事出版社, 1985年,第115页,注(20)。)公元前4世纪,依法可以买卖土地,于是在贫富分化过程中, 大量公民丧失份地与公民权, 全权公民仅剩约1000至1500名。(注:亚里斯多德:《政治学》,1270[a],32, 同上引汉译本,第86页。)上文已指出,至亚基斯四世时所剩旧斯巴达家庭不过700家,其中约100家仍占有份地,即仍保有公民权。而丧失份地与公民权的原斯巴达公民, 便沦落为所谓“希波米安尼斯”(Hypomeiones)等级集团的成员,仍保有自由人身份; “希波米安尼斯”,意为“次等人”(“Inferiors”), 即没有份地与公民权的自由民。(注:[法]Y·加尔伦著、J·劳依德译:《古代希腊的奴隶制度》(Y.Garlan著、J.Lloyd译:Slavery in Ancient Greece),康乃尔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98页;同前引P·卡特利基,第312页。) 关于希波米安尼斯的来源,除上述丧失份地与公民权的斯巴达公民外,另有:降敌后被放回之斯巴达人俘虏;(注:M·I·芬利:《古代希腊的经济和社会》(M·I·Finley:Economy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伦敦,1981年,第34-35页。 )凡被拒参加共餐小组者,或无力支付每月共餐费用者;(注:亚里斯多德:《政治学》,1271[b],34-35;1272[a],14-16,见前引汉译本,第91、94页。)凡斯巴达公民与黑劳士或边民妇女之间的私生子出身的成年人。(注:同前引P·卡特利基,第315页。同前引Y·加尔伦,第98页。 按:未成年的希波米安尼斯被称为“摩塔克斯(Mothakes)。)在历史人物中,如吕桑德尔(Lysander )、吉利波斯(Gylippos )以及基那敦(Cinadon)等都是希波米安尼斯出身。 斯巴达社会的第二个社会等级是:不享有斯巴达公民权的自由民等级,其中最大的等级集团是庇里阿西人。古希腊语perioikoi, 意为“周边地区的居民”,略称“边民”。他们是被斯巴达人所征服的拉科尼亚和美塞尼亚地区的边区的数以百计的岛屿和村镇(或作“公社”)的居民,共约3万户。斯巴达国家是它们的宗主国, 在外交和军事上控制边民村镇,险要地区还派有驻军。边民是被征服被统治的自由民等级集团,具有如下的特征:(A)边民不享有斯巴达公民权, 却享有其本土村镇内部的自治权。(B)在所谓吕库古改革中, 斯巴达国家将边民村镇的土地划分出三万份地分配给边民使用,因为法律“禁止一个阶(等)级出售土地于另一阶(等)级”, (注:同前引A ·安德鲁斯, 第78页。)因而得以避免斯巴达公民兼并边民份地,但边民份地的面积很可能小于斯巴达公民的份地,且斯巴达国王占有某些边民村镇的土地作为私产。(注:同前引刘家和文章,第191、193、207页。)(C)边民要向斯巴达国家缴纳贡税,并在战时有向斯巴达国家提供重装步兵的义务。(D)边民从事各种职业,有:农民、渔民、手工匠、 采矿工以及商人等。(注:N·R·E·费希尔:《古典希腊的奴隶制度》(N.R.E.Fisher:《Slavery in Classical Greece》), 布赖斯托尔古典出版社,伦敦,1993年,第23页。)(E)边民不能与斯巴达人通婚; 但作为“生为自由人”,可以被选去补充为斯巴达公民。(注:普鲁塔克·阿基斯传·Ⅷ;克利奥蒙尼传·Ⅺ。转引自前引刘家和文章,第216 -217页。又:刘家和编:《斯巴达》,商务,1962年,第13页。) 边民内部大概原来就有贵族和平民之分,贫富之分,而且大约只有边民中的富有农民有财力自备武装充当重装步兵;这部分富有农民还可能私有奴隶。(注:同前引黄洋著作,第114页;同前引P·卡特利基,第179-180、208页。按:公元前480年在Plataea战役中, 每名边民重装兵配有1名轻武装兵,便可能是奴隶。(详希罗多德:《历史》, 第九卷(29),汉译本第802页。) 斯巴达国境内的第三大社会等级是黑劳士(另译作“希洛人”、“希洛特”、“赫罗泰”),他们主要是被斯巴达人征服的拉科尼亚和美塞尼亚地区的原有居民,其族源是多元的,但在语言上,与征服者斯巴达人一样,操多利安语。黑劳士的总人口,在极盛时期,估计约有二十多万(约5万至6万户,每户按4人计)。这个被征服、被压迫、 被剥削的社会等级,有如下的特征:(A )黑劳士被征服后通常被斯巴达国家就地分配在斯巴达公民所领有的份地上劳动并缴纳定量的产品;但斯巴达公民个人无权释放其份地上的黑劳士,或将他们卖出国境以外。 (B)黑劳士是斯巴达的国有分居奴隶。只有斯巴达国家有权出卖或释放他们(主要为增加兵源),或征调他们从此地到彼地,或“移转于公地、份地之间”。(注:同前引刘家和文章,第193-194;171-172; 204-205;212-214页。)(C)黑劳士与斯巴达公民国家彼此敌视:每年斯巴达的监察官上任时都要对黑劳士“宣战”,以便在杀害黑劳士时不属渎神罪,因为斯巴达人日常便有杀害黑劳士的“克里普提”制度;且斯巴达人规定,黑劳士不论有无过失,每年都要被鞭打一次,以便不致忘记其奴隶身份;黑劳士若表现有超出奴隶以上的神情,就要被处死;黑劳士也总是伺机起义以打击斯巴达人。(D )黑劳士不享有斯巴达公民权,是处于斯巴达公民社会之外的“外来者”(outsiders); 但在战时却必须服从斯巴达国家的征调到斯巴达军队中服兵役。(E )黑劳士主要从事农业,但也有少数从事其他职业者:为其所在份地的主人从事手工业、商贸以及私人婢仆(这在公元前5世纪末以来, 份地私有化后日益多起来);充当斯巴达人共餐食堂中的厨师、侍者;在斯巴达国有手工作坊和公共建筑业中劳动;也有充当斯巴达警察者。(F )黑劳士有个体家庭经济,妻室儿女,自行繁衍,以保证有后继的劳动力。(注:同前引修昔底德,汉译本,第73页;同前引P·卡行利基,第163-164;177;199;274页。)(G )黑劳士仍在一定程度上保存着自己原有的社会组织与宗教祭祀中心。(注:同前引黄洋,第9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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