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历史表明,伴随着近代国家的诞生,近代官僚制以及国家行政机构也随之应运而生。官僚制和国家机构,既是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权的具体体现,又是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保证。它的变革,常常影响或决定着国家的命运和经济荣衰的走向。正因为如此,当我们探索近代日本发展的进程时,是不能忽略其官僚制和行政机构的变革的。本文拟对明治时期的太政官制和内阁制的建立略作叙述和分析。 一、太政官制的确立与完善 1867年12月9日,反对江户幕府统治的志士发动政变,并获得了成功。天皇发布了《王政复古大号令》:“圣意已决,实行王政复古,树立挽回国威之基。自此废除摄关、幕府等,先暂设总裁、议定、参与三职,使之处理万事。”(注:大久保利谦等编:《近代史史料》,吉川弘文馆1980年版。译文转引自聂长振、马斌译《明治维新基本文献史料选译》。)总裁、议定、参与构成的“三职制”,便是近代日本最早的官制。据《王政复古大号令》规定,总裁由亲王担任,议定由亲王、公卿、强藩藩主担任,参与主要由各藩藩士担任。任命的名单证实,“三职制”确是由皇族、公卿、诸侯构成的。“三职”总计人数31人,其中皇族3人,公卿8人,诸侯20人(藩主、原藩主5人,藩士15人)。这种名额的分配,完全出于当时的诸政治势力均衡的慎重考虑。这种政权结构,虽然幕府被废除了,但仍然没有摆脱封建领主制的阴影。实质上它是同盟诸藩的联合政权,而天皇则是同盟诸藩之主。还应特别注意的是,在这一政权结构中,包容了以萨摩、长州两藩为核心的讨幕派以及以土佐藩为核心的公议政体派。如此多元性质的政治结构,必然充满着矛盾、分歧和对抗。藩士之间,由于政见、能力和目的的不同,也很难同舟共济。强烈主张权力一元化的大久保利通,曾悲愤地痛斥议定、参与之中的无能之辈和不思变革的现状,指出若此种状况不改变,皇国之事则将“土崩瓦解,大变革也尽成水泡画饼,此乃必然之势”(注:转引自大岛太郎《日本の统治构造》,载迁清明编《行政学讲座2》,东京大学出版会1981年版。)这种危机感促进了改革派继续改进官僚制的决心。1868年1月17日和2月3日,新政府相继对“三职制”进行了局部改组。1月17日的改组,一是明确规定了三职的身份以及职务权限;二是在三职之下,新设神祇、内国、外国、海陆军、会计、刑法、制度等七个事务科;三是设立议事所,以示政府尊重公众舆论。这次改组,虽然仍未改变亲王、公卿、诸侯的格局,但取消了议定、参与二职的定员,并规定参与一职从“诸藩士及都鄙有才者”中选拔,而且各职除设有正职外,也已出现副职或复数。2月3日的改组重点,则是将“三职七科制”改为“三职八局制”,即将原七个科升格为局,同时新设总裁局。总裁局的设置,虽然比“三职制”有了明显的改进,但它并不能解决“三职制”所反映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因此,如何使政权机构更趋完善,更适应改革的需要,依然是改革者的紧迫课题。 1868年3月14日,新政府发布了纲领性文件--《五条誓约》和“天皇宸翰”,表明了“天皇亲政”和“广兴会议,万机决于公论”的大政方针。为了贯彻《五条誓约》宣明的大政方针,在官僚、行政制度方面,新政府于同年闰四月,公布了关于新政府组织和官吏的重要文件--《政体书》。 《政体书》开宗名义指出:“制定国策,建立规章制度,应以五条誓约为目标。”该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宣明自此开始实行“太政官制”。文件规定:(1)天下之权力皆归太政官,使政令无出于二途之患;(2)太政官之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使之无偏重之患;(3)立法官与行政官不得相互兼任;(4)明确尊卑,非亲王、公卿、诸侯不得升任一等官;贤能之藩士、庶人最高可官至二等官;(5)各府、藩、县的政令应体现誓约,“不使小权犯大权,不使紊乱政体”;(6)太政官分为七官,即议政、行政、神祇、会计、军务、外官、刑法等七官。很显然,以明治天皇为首的新政府,企图通过太政官制来实现政权的一元化统治,并且吸收资产阶段的三权分立,实行立法、司法与行政的分立。 从《政体书》的主要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点,即: 第一,封建法制残余与资产阶级法制相混杂。太政官是古代日本律令制时代的官职,把旧官制作为新政府机构的核心,充分反映了“王政复古”思想。可是在《政体书》中,却又能看到西方资产阶级政权中的三权分立的建制,把太政官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并规定“立法官不得兼任行政官,行政官不得兼任立法官”。从表面形式上看,似乎是吸收了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可是从政权的总体结构而言,分管立法、行政、司法的太政官,并无独立性,他们是天皇的大臣,国事的终决权在天皇。所谓“天下权力皆归太政官”,实质上是权力皆归天皇,只能说明近代天皇亲政体制制度化的开始。所以说,《政体书》发布后的政权,虽然形式上披上一件三权分立的外衣,但实质上依然保存着浓重的封建法制的残余。《政体书》规定的“立法官不得兼任行政官,行政官不得兼任立法官”,实际上并未能严格执行,议政和行政常常混杂在一起。以至明治二年五月,作为形式上三权分立之一的议政官被废除,其所属官吏和机构归属行政官管辖。这样形式上的三权分立也不存在了。 第二,朝藩体制替代了幕藩体制。幕府政权是建立在幕藩体制基础上的。幕府末期,以强藩为核心的倒幕派开始走联合皇族、公卿的道路,打着“尊王”的旗号讨伐幕府。《王政复古大号令》宣布以总裁、议定、参与为核心的新政府,虽然表现出朝(廷)藩(强藩)结合的成功,但从政权机构完整性和官吏的职责来看,都存在着严重的缺欠。再则从三职的人员来看,诸侯、藩士出身者超过了皇族、公卿;天皇虽然有至高权威,但政事决策皆听从诸侯,所以“三职制”时期的政权,实质上是同盟诸藩的联合政权。真正意义上的“朝藩体制”政权的形成,应该说始于《五条誓约》的公布。《五条誓约》首先强调了天皇在决定国家大计中的地位:“兹欲行我国前所未有之变革,朕当身先率众誓于天地神明,以大定国是,立保全万民之道。”(注:大久保利谦等编:《近代史史料》,吉川弘文馆1980年版。)《政体书》确定的新政权,正是以天皇为首的皇族、公卿与诸藩联合的政权。政权内部虽然仍摆脱不了各种势力之间的平衡,但立法、行政、司法等官,名义上已不是某某藩的代表,而是天皇的大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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