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幕藩统治者在确立武家政治的统治地位的同时,在都市管理体制的设置上,给町人留下了一块空间,即对町人町的管理。在日本,城,只代表武士的居邸,町才是都市的象征,因而町地是都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町地上,町奉行作为武家的代表是法定的最高长官,他们具有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的权力,但具体行使这些权力、实际主持町地行政事务的却是町人身分的商人,他们被称作“町役人”。 通常,町役人为二级,其名称因各城市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江户称町年寄、町名主;大坂称惣年寄、町年寄;名古屋称惣町代、町代;姬路称町大年寄、年寄;冈崎称惣町年寄头、庄屋;长冈称检断、町代。(注:丰田武《封建都市》352-354页。)各个城市(城下町)的町年寄或惣年寄一级的町役人为一至三人,如江户为樽屋、奈良屋、喜多村三家,名古屋为花井氏、唐本屋两家。这些“町的管理者,大多是世代居住在城下町中的上层町人,即町人头,他们或者出身于城下町中持有土地的土著豪强,或者是城下町的前身--客栈与宿场的经营者之子孙,或者是由武士转化的豪商。这些人都由幕府或各藩获得特权,原则上他们是由町奉行选任,世代相袭参予市政的管理”。(注:矢崎武夫《日本都市的发展过程》159页。)名主、町代一级的町役人则是每个都市自数十人到一二百人不等,最多的是江户的名主,在享保七年(1722年)达268人。(注:竹内诚《江户与大坂》99页。)名主也多出身于有力的商人,他们可以同武士一样有名字、可以佩刀。 在权限上,町役人的权力具有一级政府的效应。以江户町年寄为例,其职权包括:(1)向各町的町名主传达幕府下达的法令;(2)负责町人町的土地及房屋的管理;(3)审查户籍;(4)任免町名主;(5)管理各种行会组织;(6)征收各种公役和营业税;(7)根据町奉行的指示对各町以及町人的情况进行调查;(8)审理调停民事诉讼等等。(注:竹内诚《江户与大坂》97页。)町名主的职责与町年寄属于相同内容的上下级衔接关系。如传达法令,根据町奉行和町年寄的指示对町内的情况调查和监督,对民事诉讼和土地买卖进行初审。此外,还要举贤、劝善,主持各种祭礼。这些权力的实行,在其它城下町也大体相同。 对此,日本学者饭渊太郎评价说:这些“在町奉行指令之下的少数町役人,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独裁统治的权力,专制的倾向是共同的”。(注:丰田武《封建都市》352页。)这里所说的“独裁统治”与“专制的倾向”,是对町人自治权力的肯定。而町人的自治及其对幕府权力的分割,对中国的传统文化而言,则意味着官本位之政治属性的被否定。但在德川幕府二百多年的统治中,町役人却始终拥有这种自治权,并作为幕藩统治体系的末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表明,在日本幕藩制的社会环境与文化氛围中,是较易滋生与之相背离的诸种力量与因素的。 较之日本,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大一统的儒家文化制约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中国封建都市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明清时期,社会转型的诸种因素虽已开始了躁动,但都市的发展依然没有脱离传统文化运行的轨道,不但作为封建政治、经济中心的消费性都市的性质没有改变,即延续了二三千年之久的古老的城墙都市形态也依旧。城墙都市不但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象征,而且也融入了反映其时代的政治内涵。可以说,自秦朝废分封置郡县、建立起皇权至上的中央集权制官僚政体,城墙都市便与封建专制政治形成无可分割的一体。如果说我们把日本的城下町称作幕藩制都市的话,那么中国封建社会的城墙都市则可称之为官僚制都市,而明清时期高度发展的官僚政治,尤其给我们提供了分析这种都市发展状况及其性质的典型。 首先,中国都市体系呈现出集权制官僚等级序列的金字塔形态,即都市是按照官僚等级的序次排列为京城、省城、府城、州城和县城五个级别,其下才是带有工商业集散地性质的市镇。京城作为中央都市,是皇帝和中央官僚的所在地。省城、府城、州城和县城作为地方都市,分别为督抚、知府、知州和知县的所在地。京城只有一个,立于金字塔的顶端,省城在明代有十三个,入清以后逐渐增至二十余个,府城为一百九十余个(去掉作为省会的首府),州城三百四十七个(包括厅),县城一千三百五十三个。(注:据《清史稿》卷54-76《地理志》统计。)都市数量在等级上的分配也完全符合金字塔形态的要求。 其次,都市的管理系统也处处体现出官僚政治的特征,这又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官本位的一元化统治。如前所述,在中国封建社会,金字塔般的封建官僚系统与都市网络是完全一致的,自省城、府城、州城以及县城,均由封建国家委署官吏进行管理,官僚是唯一的统治阶层。“在一个城市里,只有知府有权决定城里的一切事务,在省里,只有总督和巡抚有权决定省里的一切事务”。(注:(法)白晋《康熙帝传》。)官僚是全权的统治者,士农工商均由其直接管辖,在整个统治系统中,被称作亲民之官的知县乃是封建政府的末端首脑,不存在商人等城居者作为一级政府机构参政的现象。也就是说,在官僚的绝对的统治空间中,没有商人做为市民阶层参政的半点空隙,更没有日本町人的那种自治权力。 二是自上而下的有效统治与权力交错的统治网络。相对日本各藩城下町的“封闭性”及其半独立性统治,明清时期的都市管理则鲜明地体现出专制国家的集权特征,实行由各级官僚自上而下的统一管辖,即所谓“知府掌一府之政,统辖属县”。(注:《历代职官年表》卷53。)通常,大府可领州县十五、六个,大省领府十四、五个,州县一百余个。(注:据《大清会典事例》、《清史稿》统计。)上级官僚不仅可以通过隶属关系过问下属官僚所辖之都市,且因衙门同城而置可直接参预所在都市的行政,行使有效的权力。其时,这种数衙门并置的都市并非少数,各省的省城与首府大都属于此类都市。如广东的广州,既为省会城,又是府治,同时还设有南海、番禺二附郭县的县衙。又如福建的福州,除了作为省城、府治之外,还设有闽县、侯县二附郭县的县衙门。其它省的情况也大体类此,均呈现出复杂的权限交错的都市管理格局。而这种管理格局是完全符合分割地方权力、集权于中央的专制政治的准则的。由此可见,以“大一统”为主干的古代中国文明也是中国封建都市文化的主要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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