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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古代社会的近亲婚及其实质(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官文娜 参加讨论

关于木梨轻皇子和轻大娘皇女私通受罚之事,文献中有下述记载:
    “二十四年夏六月,御膳羹汁,凝以作冰。天皇异之,卜其所由。卜者曰,有内乱。盖亲亲相奸乎。时有人曰,木梨轻太子,奸同母妹轻大娘皇女。因以,推问焉。辞既实也,太子是为储君,不得加刑。则移大娘皇女于伊予”。(注:《日本书纪》(上)第十三卷允恭天皇,《日本古典文学大系》,岩波书店1967年版,第449页。)
    笔者认为这仅仅说明日本古代只存在同父同母兄妹婚的禁忌。至于异父同母兄妹婚十分少见的原因,并不在于日本古代有“同母兄妹婚”的禁忌。从文化人类学的观点看,在一夫多妻婚制下,子女随母在同一个家庭里长大,而在同一家庭中成长的异性一般是不会产生性冲动的。八世纪藤原氏的多比能和诸兄的婚姻就是最好的说明。橘三千代与美努王生子诸兄后,又与不比等生下多比能。诸兄和多比能虽为同母兄妹,但自幼不在同一个家庭中长大,他们的婚姻即为“同母兄妹婚”,(注:参见:《续日本纪》天平八年十一月丙戍条和《尊卑分脉》卷一。)而史籍中却没有对他们婚姻惩罚的记载。
    至于“异母兄妹婚”十分流行,是由于同父异母兄妹从小随母不在同一个家庭中长大,他们之间虽为同父血缘关系,但其婚姻却成为自然,为当时的社会所接受,并成为一种婚姻习俗。由此可见,日本古代社会除了同父同母兄妹婚的禁忌外,无论是同父异母,还是异父同母的兄妹间的婚姻都是被允许的。只是上述的原因,同母兄妹婚极少见,而异母兄妹婚十分普遍而已。
    关于“异母兄妹婚”,如果我们把它和“姐妹型一夫多妻婚”结合起来讨论,其性质就更清楚了。
    为了讨论上的方便,我们仍以应神天皇的婚姻为例,据史籍将其婚姻关系上溯、下延,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应神天皇与妻高城入姬、仲姬、弟姬三姐妹的父亲品陀真若王同为景行天皇的异母子孙。于是对应神天皇的儿女来说,父和母的父为同血缘。另方面,又由于同父异母婚不受禁忌,应神天皇的儿女根鸟命和淡路御原皇女的婚姻被认可,即为同父“异母兄妹婚”。由于婚姻双方不仅同父,其母亲又为同父母姐妹,对上述婚姻当事者的下一世代来说,其父母都为同血缘。这种婚姻形态无论是从其父、还是从其母看都不是族外婚。因此,上述日本学者的“母系族外婚”是不成立的。
    (三)
    如上所述,中国古代也存在“姐妹型一夫多妻婚”,但是由于与“姐妹型一夫多妻婚”的同时又实行“同姓不婚”。所谓“同姓”,即同一父系宗族的子子孙孙无论男女都冠以同一“姓”,以此作为同一父系宗族的外在标志。由于实行“同姓不婚”,鲁庄公虽然与齐国公族的两姐妹叔姜、哀姜结为夫妻,但在父系制社会里,他们的子女同为鲁庄公宗族的成员,相互间是不能成婚的。同样,我们再把齐、鲁国两上述婚姻关系上溯、下延,我们可以看到鲁国从桓公至成公一连六世代都与齐国女子婚配:鲁桓公娶齐僖公之女文姜为妻、鲁桓公之子庄公同与齐桓公之女哀姜、叔姜结为夫妻、鲁庄公同之子僖公申娶齐桓公之女声姜为妻、鲁僖公申之子文公兴与齐孝公昭之女出姜成婚、鲁文公兴之子宣公倭与齐惠公元之女婚配、鲁宣公倭之子成公黑肱又与齐之女齐姜婚配。其中也有鲁国的女子昭叔姬与齐国的男子昭公藩结为夫妻的,(注:参见:《左传》桓公十八年、闵公二年、僖公八年、文公四年、文公十八年、宣公元年、成公十四年和《史记》齐世家。)但这些婚姻都为异性婚,即都是与父系宗族以外的人为婚配对象的。这种婚姻形态,在文化人类学中被称为交表异世代婚,婚姻双方为同世代时为交表婚。
    所谓交表婚(cross cousin marriage),即交叉表兄妹婚,指的是己身(ego)与父方姐妹的子女或母方兄弟的子女即姑、舅表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异世代时即为交表异世代婚。尽管这种婚姻关系从生物学的角度看,也属近亲婚,但由于姑与父异性、舅与母异性,他们和他们的子女无论是在父系制或母系制社会中都不属己身宗族集团的成员。因而,这种婚姻形态被称为族外婚(cxogamy)。在单系出自(注:当始祖的血缘由父或母中的一方继承和传递并强调血缘传递关系的秩序,即为单系出自。)即无论是在父系出自,还是在母系出自社会中都是被允许的。因而齐、鲁两国尽管六世代累世婚,但大都是与母方兄弟子女间的婚姻,即母方交表兄妹婚或交表异世代婚。其中,昭叔姬与昭公藩的婚姻也同样是与母方兄弟间的婚姻,也属交表婚范畴。这种婚姻形态在中国古代不限于齐、鲁,《左传》中记载的郑国大夫祭仲之女雍姬与雍纠的婚姻为姑表即父方交表兄妹婚,也就是说雍姬是雍纠姑家之女。(注:《左传》桓公十五年。)这些婚例都属于族外婚。
    与交表婚相对的是平表婚。所谓平表婚(parallelcousin marriage),即平行表兄妹婚,指的是与父方兄弟和母方姐妹的子女间的婚姻,异世代时为平行异世代婚。由于父方的兄弟与父同性别,母方的姐妹与母同性别,他们和他们的子女都被视为自己同族的成员,在许多民族中这种婚姻是被禁止的。由于父的兄弟和母的姐妹的子女都被视为己身同血族的成员,所以在同时禁止父方和母方平表婚的社会里,社会的血缘亲属关系不仅分为父、母两系统,而且父、母两系统都可以分别为宗族。也就是说,在血缘成员权的继承和传递上,父系和母系处于同等地位都可以被认可。这种状况在文化人类学中称为双系出自或二重出自(bilinearfiliation)。可见双系出自或二重出自不仅都是以单系出自为前提的,而且同时是与禁止平表婚形态相互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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