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实行单一出自,即社会血缘集团成员权由父(或母)单系继承和传递的社会,例如在中国典型的父系制社会里,只有父方兄弟的子女才被视为同一宗族集团的成员,才能与己身冠以同姓。而母方的姐妹及其子女与母的兄弟和父的姐妹的子女一样为表兄弟姐妹,都属姻族的成员,为姻亲,冠以异性。因此在中国,与母方姐妹及其子女间的婚姻虽然也属平表婚(母方平表婚)范畴,但却和前述的交表兄弟姐妹间的婚姻一样同属于族外婚范畴。可见所谓“族内婚”、“族外婚”是以宗族或以出自集团的构成为界限的。 与中国古代“同姓不婚”相反,日本古代在实行同样的“姐妹型一夫一妻婚”的同时,却又风行“异母兄妹婚”。从上述分析看,尽管实行“异母兄妹婚”,但是其婚姻当事者的母亲又是同父母姐妹。从血统上看,婚姻当事者既为同父又为同母“系”血统的兄妹,对其下一代子孙来说,父和母双方的血缘关系混为一体,无法形成一个血缘“系统”,宗亲即姻亲、姻亲即宗亲,宗族、姻族无从区分。这种婚姻既不是平表兄妹婚,也不是交表兄妹婚,无论从其父还是从其母看,都属于文化人类学中的族内婚。这是由于父方、母方亲属间无限制的、普遍的婚姻造成了祖先血统在无差别的亲属间扩散,而不能形成有血缘“系统”的集团,因而这种社会的血缘集团结构被称为无差别出自或共系出自结构。(注:“无差别出自”(indifferent filiation)、“共系”(cognatic)是与“单系出自”和“双系出自”相对的出相概念。)这就是日本古代“姐妹型一夫多妻婚”与同时实行“异母兄妹婚”的结果。 如本文所举中国古代齐、鲁间的婚姻,从生物学角度看,也是近亲婚。但是“同姓不婚”使这种累世代的、包括“姐妹型一夫多妻”的近亲婚,被限制在父系宗族集团以外。它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这种父系宗族外婚规制使血缘亲属成员分为宗族和姻族、父系和母系两个不同的血缘系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日本有名的文化人类学家中根千枝把“族外婚”视为“与父系制、母系制连动的重要的婚姻规制”。(注:参照中根千枝:《社会人类学--亚细亚诸社会的考察》,东京大学出版会1987年版,第81页。) 通过对中国父系单系出自社会里“同姓不婚”的分析,以及虽为平表婚的与母方姐妹及其子女的婚姻被认可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族外婚、族内婚是以出自集团为界限的。由此也就剺清了出自集团与通婚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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