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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制的基本原则及其历史演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史哲》 张定河 参加讨论

共有权的行使,弥补了因分权造成的互相隔离,也加强了国家权力行使的合理性。
    第三,实行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禁区原则。实行分权之后,两级政府均可利用自己的权力合法地侵犯对方的利益。为防患于未然,联邦宪法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又作出某些限制,明文规定了禁止它们行使的权力。
    禁止联邦政府行使的权力包括:未经州的同意,不能剥夺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权,不能变更州的边界;间接税必须划一,直接税必须根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在商业贸易中必须一视同仁,不能歧视任何一州。这些规定都是防止联邦政府侵犯州政府权益的。禁止州政府行使的权力包括:未经国会同意不能与外国签订条约或协定;不能征收进口税;在和平时期不能保有军队和战舰;不能发行货币;不能违背联邦宪法和妨碍执行联邦法律。这些规定是防止州权扩张而侵犯联邦政府权益的。同时既禁止联邦政府又禁止州政府行使的权力有:不能征收出口税;不能授予美国公民贵族头衔等〔7〕。
    禁止权的运用,成为美国联邦体制中的一种制约机制。由于它的存在,联邦政府的权力不会无限膨胀而发展为集权政治,从而保障了州的利益;州政府也不会因此而发展为诸候割据,导致国家四分五裂,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第四,实行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为最高法律的原则。两级政府对同类事务的处理,可能会因法律差异而产生迥然不同的结果。因此这就需要提出一个判断是非曲直的最高准则,而能担当这一角色的只能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宪法第六条规定:“本宪法、为执行本宪法而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与美利坚合众国缔结的条约或将要缔结的条约,概应成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各州的法官要依此审判,不管州宪法及法律有无任何相反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凡是与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抵触的州法律,一律无效。
    解决州政府的违宪行为,一般是通过司法途径。1810年联邦最高法院首次运用这一原则,判定佐治亚州1795年的一项法律违宪无效〔8 〕。目前,已有900多项州法律因与联邦宪法抵触被法院宣布无效〔9〕。如果州政府拒绝服从法院裁决,联邦政府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使其就范。如国会可拒绝接纳该州的国会代表,或停止联邦政府的财政帮助,或诉诸武力〔10〕。实行联邦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法律的原则,从制度上巩固了联邦宪法和联邦政府的权威地位,从而有利于消除地方主义者利用州权制造分裂的倾向。
    联邦制的确立,结束了过去邦联时期国家政治关系混乱的状态,使国家权力的运作步入正轨。但是,联邦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这正如伍德罗·威尔逊所说的,“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的关系是我们宪政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实际上,哪一代人都不可能解决,因为这个问题是不断发展的,每一个新时期的政治和经济发展都给它增添了新内容,使它成为一个新问题”〔11〕。的确,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关系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着的。如果我们站在历史的制高点上总览全过程,就会发现这种变化呈现出一种从各自权力相对稳定到权力向联邦政府倾斜的趋势。
    
    联邦政府的建立到内战前夕是两级政府权力关系相对稳定的时期。联邦政府建立伊始就力图扩大权限,但其权力的扩大仅限于某个方面及某个阶段,没有形成总的趋势。在两级政府的权力斗争中,州是较弱的一方,但是州的权力一直安如泰山,丝毫没有削弱,两级政府的权力关系基本保持平衡。
    保持两级政府权力关系平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民主派严格拘守宪法原则的主张和斗争,有利于维护州的权力。民主派是美国革命和建国初期的一个比较激进的政治派别,其领袖是杰斐逊、麦迪逊等人。民主派的政治理念是反对专制和暴政,崇尚自由和民主,这种政治理念在当时美国社会上拥有广泛的基础。在这种政治理念的支配下,他们认为分权就是民主和自由,集权就是专制和暴政。因此,民主派从维护政治自由的立场出发,主张从严解释宪法,主张将联邦政府的权力严格限制在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范围以内,对凡是超越联邦宪法规定的权力,一概加以反对。
    反对建立合众国银行的斗争和反对四项法令的斗争集中而又具体地反映了民主派的这种政治立场及其影响。1791年国会根据财政部长汉密尔顿的计划制定了创办国家银行的法案,目的在于由联邦政府控制全国金融,建立国家公共信贷。但是,合众国银行的创办涉及到联邦政府的权限问题,因为联邦宪法没有规定联邦政府有权建立银行。华盛顿总统虽然赞成建立国家银行,但他亦不敢贸然签署批准。于是,他便就国会的银行法案是否符合宪法征询内阁的意见。杰斐逊明确表示反对,他不仅认为这已超出了联邦宪法所授予的权限,还认为这会进而从此突破国会的权力限度。他在致华盛顿的信中说:“我认为宪法的根基是置于这样的基础之上的--‘本宪法既未授予合众国,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超越特别划定的国会权力的界限而采取这样的步骤,将会使国会拥有一种无限的权力,不再存有公认的权力限度。据我看来,宪法没有授权合众国制定这个法案,建立银行并赋予它权力。”〔12〕杰斐逊的反对意见虽然没能阻止合众国银行的建立,但合众国银行于1811年到期后,因民主派等派别的反对,国会未能通过延期法案,被迫关闭。
    民主派反对四项法令的斗争,对从政治上限制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产生了直接的重大后果。1798年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为了抵制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和镇压国内日益高涨的民主运动,通过了《归化法》、《惩治叛乱法》等四项法令,授权政府得以逮捕任何威胁或反对联邦政府的外侨和美国公民。约翰·亚当斯政府凭借这些法令,肆意妄为,封闭反对派的报纸,压制反对意见,拘捕批评政府的民主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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