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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制的基本原则及其历史演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史哲》 张定河 参加讨论

这四项法令极大地扩大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因为它们明显超出了联邦宪法中关于维护公民权利的规定。同时,这四项法令的政治专制倾向也与当时的民主风尚水火不容,所以遭到民主派的强烈谴责。杰斐逊起草的《肯塔基决议案》和麦迪逊起草的《弗吉尼亚决议案》以两个州的名义,宣布它们违反宪法。这场政治斗争本来是联邦党人的保守主义与民主共和党人的民主主义两种不同政治哲学之间的斗争,但杰斐逊等人是站在州的立场上阐述这一问题的,结果形成了州权与联邦政府权力的政治对抗。如麦迪逊在《弗吉尼亚人民共和国议会声明》中所表示的,“惩治叛乱法呈现给宪法早期的朋友们一种想像不到的景状。它让人们承认,不仅国会特别列举的权力削弱了州的主权,而且还要使一些特殊权力生效。现在,联邦的权力从暗含权中推演出来,并且依据对州法律的推理,国会还能享有与州同样的立法权。这样一来,国会将对任何事情都有立法权,州的每项保留权都将被最高立法机关的权力剥夺殆尽”〔13〕。
    杰斐逊、麦迪逊等人对联邦党人政治专制倾向的讨伐,使联邦党人和约翰·亚当斯总统声誉扫地,结果在1800年的总统和国会选举中一败涂地。1801年杰斐逊执政后,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国会废除了《客籍法》和《惩治叛乱法》,制定了新的《归化法》,收缩了联邦政府在政治上的权力。
    其次,州权派坚决抵制联邦权力的扩大。州权派在19世纪上期也是一种强大的政治力量,它盛行于当时美国的西部和南部各州。州权派认为,州仍然享有主权,联邦宪法只不过是各主权州的一个政治契约,对州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为了维护州的利益,州有权退出联邦。从州权派的政治主张中可以看出,州权派是一种典型的地方主义势力。1819年的“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一案和1832年南卡罗来纳州引发的不服从联邦政府法令的政治危机,集中和具体地反映了州权派与联邦权力的政治对抗及其影响。
    1816年,为扭转全国金融混乱的局面,联邦政府又建立一个新的国家银行,即第二合众国银行。第二合众国银行的建立,影响到州的利益,因而遭到州的抵制。一些南方州和西部州,或拒绝合众国银行在本州设立分行,或通过征税限制它在本州的经营活动。马里兰州对它的征税限制,引起了州与联邦政府直接的权力冲突。1818年马里兰州议会通过一项法律,决定向合众国银行设在巴尔的摩的分行征税。马里兰州政府征税的理由很简单,它认为联邦宪法没有规定联邦政府有权设置银行,那么合众国银行也就不是联邦政府的机构,马里兰政府就有权对它的分行征税〔14〕。马里兰政府的征税理由又触及到联邦政府有无权力设置国家银行这一敏感的宪法问题。
    马里兰州法院支持州议会,认为州议会的法律符合宪法。但1819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一案时却裁定该项法律违反宪法。最高法院的决议认为,虽然联邦宪法没有规定国会可以设置银行,但国会根据自己的权力所采取的措施“只要目的正确”,“不为宪法所禁,又与宪法文字和精神一致,那么它就是合法的”。“马里兰州立法机关通过的向合众国银行征税的法律是违宪的和无效的。”〔15〕
    虽然以马里兰州为代表的州权派在国家银行问题上限制联邦政府权力的努力未取得直接的成果,但州权派在这个问题上的影响依然存在。1832年国家主义派控制的国会通过了银行延期法案,冀图延长第二合众国银行的期限,但被支持州权的总统杰克逊所否决。他否决的理由就是认为合众国银行破坏了州的保留权。他说,延期法案“作为一种执行授予国家政府权力的手段”侵犯了“保留给各州最重要的权力”〔16〕。此后,国家主义派数度提出建立国家银行的法案,但都因遭到州权派的反对而失败,州权派最终阻止住了联邦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扩权。
    州权派在关税问题上显示出更大的力量和影响。关税权是联邦政府的宪法权力,由国会自由行使。但1832年,南卡罗来纳州召开州代表大会,宣布反对联邦政府执行1828年和1832年的关税法,声称如果联邦政府强制执行这两项法令,南卡罗来纳就退出联邦。州议会授权州长召集民兵,准备以武力对抗。面对南卡罗来纳“向联邦政府的权威提出的挑战”〔17〕,联邦政府一面严厉谴责,向南卡罗来纳施加军事压力,另一面又作出让步,通过法令表示逐步降低关税。在联邦政府作出让步后,南卡罗来纳才撤销了关于反对执行联邦关税法的法令。
    从上述两个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州敢于对抗联邦政府的权威,就说明当时州权派有足够的力量抵制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大。
    最后,奴隶制问题也淡化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冲突。从19世纪40年代起,资本主义开始在美国蓬勃发展,金融、交通及市场等问题都亟待联邦政府着手解决,而这些问题恰恰最容易引发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冲突。然而这时,奴隶制问题波澜骤起,冲击着整个美国社会。围绕这一问题,上至国会,下至政党、地方政府,都出现泾渭分明的政治分野。这种全国政治乃至全社会的对立,使联邦政府不可能把联邦发展置于首位,这就从客观上淡化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利冲突。
    这样,在内战以前,民主派与州权派交织在一起,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抵制住了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大,加之奴隶制问题从客观上转移了权力斗争的视线,所以两级政府的权力关系基本保持平衡就是正常的了。
    
    从内战到“新政”之前,这是联邦政府权力扩大的历史时期。在这一时期,联邦政府打破了原来的权力平衡关系,使自己的权力不断扩大。它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经济上拥有了干预州的宪法权力,州的权力相对缩小。
    联邦政府之所以能打破平衡,不断扩大权力,首要因素是内战。众所周知,战争时期往往是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的时期,美国亦不例外。而尤为特殊的是,美国这次内战是国家对地方的战争。经过内战,国家政府的权力不仅得到强化,而且州的权力同时亦被削弱。战后,为了消除地方主义势力再次发动叛乱的隐患,又加强了对叛乱诸州的控制和政治改造,这又进一步削弱了州的权力。
    战后国会制定的宪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修正案,就是联邦政府控制和干预各州政治的法律依据。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所有美国人都有双重公民资格,既是所居住州的公民,又是合众国公民;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根据这项修正案,联邦政府开始有权干预州政府对公民生命、自由或财产的侵犯,因为联邦政府对公民也拥有了管辖权。过去,往往把州视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捍卫者,把联邦政府视为侵犯者。现在,在获得解放的黑人有可能受到州政府侵犯的这一新的历史条件下,“那种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的传统关系倒转了过来”〔18〕。
    第十五条修正案不是直接赋予任何人参政权,而是禁止以种族、肤色等为由拒绝给予公民参政权。这条修正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以“合众国应保证全国各州实行共和政体”这一宪法条款为根据的〔19〕。过去,这一条款被解释为联邦政府应支持各州政府。但是现在,各州共和政体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即须包括黑人的选举权在内,如果州政府拒绝给予黑人选举权,联邦政府就可以维护共和政体为由对州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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