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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民主与共和制度的发展演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郭方 参加讨论

随着中世纪中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地方商业和长距离贸易活动兴旺起来。由于欧洲特有的大一统与多元化结合的特殊政治态势,使工商业者一开始就必须与帝王、教会和领地诸侯多元交错的政治权力打交道。而罗马帝国的观念,统一罗马基督教会形成的政治法律文化大一统局面,又使商业贸易得以在较广阔的地域能较为依法有序的进行。皇帝、国王、教会、诸侯尽管拥有广大的领地,但大笔金钱和大宗货物,稀有与贵重的物品都只有通过与工商业者打交道才能获得。当时这些政权均没有经营管理工商业的机构,也不具备全面控制工商业的可能性,较可行的办法是提供较优惠的法律和保护条件(如特许状等)将工商业和财富吸引到自己方面来,以在拥有财富的便利和实力的竞争中占有优势。〔24〕但是更重要的是工商业者及从事市镇其他职业者利用了多元化的政治和法律结构提供的发展空间,凭借自身力量组成了具有政治司法职能的社团,如手工业行会、商会、同业公会、大学等,这些社团仿照基督教宗教团体法和罗马的社团法建立起来,有着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和规章,为维持社团活动众人提供经费而建立的公共财政,为治安与自卫而建立的武装力量。〔25〕城市的各社团通过给予和保障逃亡到市镇的农民以至农奴以摆脱封建束缚的自由和在社团中的平等地位来发展壮大自身的力量,以与城市外的统治者和政治法律体制抗衡,一个市民社会便开始形成。它存在的外部条件是教俗权并立,国王的中央权力与贵族的地方割据势力相制衡,造成了只能争取而不是控制工商业与财富来源的局面。而大一统的基督教文化,罗马拉丁文化与各地类似的日耳曼的传统习惯,为手工业产品和商业贸易依照一些通行的商业法规在欧洲广大地区以市场经济规律流通运行提供了方便,也使城市自治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思想相互影响,使市民社会逐步成为在欧洲星罗棋布的普遍现象。各个城市取得独立或自治的途径不同,如在12世纪意大利的伦巴底诸城市联合起来数次击败了德意志皇帝,使意大利北部、中部在皇帝与教皇之间获得了几个世纪实际上独立的地位。德意志的汉萨城市同盟则利用联合起来的经济和军事力量在进行贸易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称霸,法国一些城市公社举行起义摆脱了主教的统治,许多城市则采取用金钱、货物或军事义务换取王家或领地诸侯的特许状,取得自治或实际独立的地位,英格兰的自治市的发展则与王权争取统一司法与发展对财产和贸易征税的制度的努力相关的。这种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政治实体,具有与王国、帝国、宗教神权政体及行政军事中心城市和古代公民城邦不同的特征。管理政权的是从事工商业及其他各种职业的社团,国家或城市的中心问题是维护和发展经济,有序发展各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与商贸活动。因而尽量排除或减少王权、教权、领主或个人专制的控制和干涉就成为这种政治体制的首要问题。大多数城市国家和自治城市都把封地贵族与高级教士排除在城市事务之外,对于王权和教俗领主除了由特许状规定的由城市总体支付的金钱及义务外,免除市民的一切封建束缚与义务。〔26〕城市的立法行政会议成员实际上按各行会的经济实力摊派,执政官员一般是短任期和多名共同执政,以防止独裁专断情况的出现。城市的经济法规占有重要地位,一般以行会法为基础,行会也有自己的大会和小会议,选举产生数名定期改选的执政和仲裁法庭,并对成员与学徒身份条件、工时、工作质量、价格、限制竞争、平等交易、劳动契约,对外来人与货品的保护主义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又对行会成员的疾病、贫困、法律纠纷、死亡提供了救助办法。由于行会是城市国家、自治城市的政权基本构成单位,行会的法规具有法律效力。〔27〕城市国家与自治城市的组织性质决定了它必须以“共同利益结合体”(commonwealth)为基本的政治旗帜,并要防止外部与内部专横独裁势力的干涉,成为将市民的财力与人力充分组织起来的政治实体,它不以服务于王权或神权为宗旨,而是以维持和发展由城市经济活动而获取的财富为宗旨。因而采取共和制度和具有民主因素的政治体制就具有其社会经济基础。
    与中世纪初期较为原始的民主传统不同,这种有民主因素的政治体制具有制度化与程序化的特点。它是在中世纪由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而形成的封建等级制的大背景下,以市民社团的组织、经济和政治力量为基础而形成的。人与财富的集中,文化的发展和信息舆论交流的便利,给这种民主因素的发展提供了条件。而在城市国家与自治城市兴起的初期,商品经济尚不发达,一般还没有聚积大量财富足以操纵全城经济的寡头,需要各行各业的手工业、商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及相辅的专业职业合作来维护城市政权,而城市的发展也需要采取较为开放的政策以吸引人力财力。但是这种城市的共和制度和民主因素具有局限性。这种体制将不是行会社团成员的人排除在政治参与之外,雇工、学徒无权对城市、行会事务以至工作契约参与意见,行会内部和大小行会之间依据财富多寡事实上在参政权上是不平等的,这就为金钱操纵政治提供了条件,使得在许多城市参政权实际上掌握在富商、行会首要师傅、法律界人士等少数人手中。而城市与行会法规中地方性行会垄断,限制经营规模与竞争,闭关排外的保护主义,与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相矛盾。并且这种城市国家和自治城市是处于皇权、王权、教权、领主权的夹缝之中,在城市之内与城市之间的权力利益争夺中,城市中某一派或某一城市经常求助于外部势力而被其控制利用,城市内部在工商业小生产与经营占据主要经济地位,贫富分化与对抗尚不十分剧烈的情况下,这种团结城市各行业各阶层具有共和与民主因素的政治体制才能维持,因而城市国家与自治城市在中世纪中后期经历了一个兴衰过程。随着13、14世纪德意志罗马皇帝和罗马教皇在争夺大一统的“神圣罗马帝国”和“基督教世界”的最高权力的斗争中两败俱伤,具有民族国家雏型的王国和一些诸侯独立与集权地位增强,更大规模的经济、政治、军事实力相互竞争日趋激烈,某一国家和地区的王权、教俗贵族和自治市镇为着共同利益和相互需要而形成了政治联合,以等级会议和等级君主制的形式使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结合更为巩固,城市国家和自治城市的力量就相形见绌,趋于衰亡了。
    13、14世纪等级会议制度在欧洲各地先后形成,它是以贵族封臣会议为基础,再加入教会组织和自治城市的代表,按地域性并以君主权为中心结合而成。它的形成有宗教会议的影响,以及罗马法,教会法中“众人之事应由众人商议赞同”原则的影响。〔28〕等级会议的一般特点是它包括有王权(或地方首领)、教俗贵族和市镇代表,主要商议重大的立法、司法和财税事务,其成员有一定的选举程序,对重要事项有各种的表决权利和程序。至于具体的组成、权力和职能则在各国家与地区各有不同,并随着历史前进有着不同的发展变化。英格兰从13世纪制定《大宪章》起,为限制王权而建立了贵族会议,又扩大为吸收小贵族与市民选举代表参加的议会(Parliament),取得了“无承诺不课税”的权利;在14世纪分为上下两院,下院成为由全国由郡与市镇为单位各选举代表,决定批准赋税的议院,议会并获得了立法权和最高司法裁决权。〔29〕法兰西在14世纪形成了由教士、贵族、市民代表组成的三级会议(Estates),虽然在商议国家事务和征税方面有重大作用, 但没有获得立法和批准征税方面的明确和专有的权力。〔30〕在德意志也出现了由宫廷会议发展而来的帝国议会(Diet),在14世纪中期开始由选帝侯和帝国诸侯两部份组成,确定了皇帝由选帝侯多数选举产生,并排除了罗马教皇的干涉,但它除了协商诸侯间的事务外并无其它明确的权力。帝国内各诸侯召开的等级会议更有实际意义。城市在15世纪前被排除帝国议会之外,城市只有通过由“汉萨同盟”这样的城市同盟及组织松散的同盟代表会议,独自发挥其经济、政治以至军事力量。这类议会均不具有统一政治实体立法机构的权力与职能。〔31〕西班牙各王国在“收复失地”的斗争中,骑士贵族、宗教团体和移民在“收复土地”上建立的城市都得到了经济、司法和军事上的特权,又有联合的必要,因而在12世纪末就组成了国会(Corte), 但是国会将维护扩展军事与宗教集团的特权作为支持与操纵王权的出发点。〔32〕北欧贵族会议在中世纪保留着选举国王的实际权力,在15世纪国家趋向需要统一团结的政体时,形成了四级会议,在教士、贵族和市民外,还有支持王权和国家财政的自由农民等级。〔33〕波兰和匈牙利的议会则由贵族把持,王位是他们选举、操纵的工具。到中世纪末期波兰演变为贵族共和国。〔34〕从以上各种情况看来,等级会议制和等级君主制在总的趋势上是有利于加强国家的统一和促进地区统一的,并且将原来贵族封臣会议,宗教组织社团,特别是自治城市中的民主因素在国家规模上得到体现。但是这种代表制、选举制、多数决定原则既局限于少数有等级特权的人之中,等级之间甚至等级之中又存在着利害冲突,被排除在等级之外的大多数人对此抱着不满与敌视,因而等级会议随着王国的社会经济背景变化和政治法制结构的差异,可以为不同的阶层或政治力量所利用,兴衰趋向各有不同。但总的来说这是中世纪民主因素在国家规模的政治生活中的初步萌芽,对西方近代国家代议制民主政治的模式和不同发展途径提供了成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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