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奥多·罗斯福在任美国总统时期(1901~1909年),是美国对华“门户开放”政策付诸实施的第一个重要时期。作为美国垄断资本的代言人,罗斯福积极支持美资在中国的经济扩张与渗透。1905年,他插手中国政府与美华合兴公司(the American China Development Company)关于粤汉路租让权的纠纷即是一个显例。 一、粤汉路租让权问题 美华合兴公司成立于1895年12月,注册于美国新泽西州,其发起人是前参议员布赖士(Calvin S.Brice),股东多为美国商界与政界的重要人物(注:如前副总统莫顿、参议员普拉特、纽约花旗银行总裁贝克、纽约中央信托公司总裁奥尔考特。此外,摩根公司、坤洛公司、卡耐基钢铁公司都有成员持股或参与合兴公司的管理。见William R.Braisted,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American China Development Company,the Far Eastern Quarterly,XI,Feb.1952,pp.147~165.)。合兴公司以在中国攫取路矿租让权为其经营目标。它虽是一家私营股份公司,其在华揽路活动却得到了美国政府的支持(注:Thomas J.McCormick,China Market;America's Quest for Informd Empire 1893~1901,Ch-icago:1970,pp.74~75,pp.87~89.)。经美国驻华公使康格(Edwin Conger)的积极协助,1898年4月14日,清政府驻美公使伍廷芳与合兴公司的代表巴时(A.W.Bash)签订《粤汉铁路借款合同》,规定中国借款400万英镑(约合2000万美元),期限50年;在中国还清借款、收回铁路之前,所有经营行车诸事,均由合兴公司负责。合兴公司允诺3年内建成全路(注:全文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746~749页。)。这样,合兴公司轻而易举地获得了粤汉路租让权。它“在价值上和重要性上绝不亚于中国在过去对其它国家所给予的任何租让”。(注: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2册,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516页。) 合兴公司在派员来华勘路后,以工程比原来设想的艰巨为由,要求中国增加借款,给予更多特权。1900年7月13日,伍廷芳与合兴公司签订《粤汉铁路借款续约》。续约将借款总额增至4000万美元,造路期限改为5年。清政府为平衡列强在华势力,行“以夷制夷”策略,在第十七款中专门规定,“美国人不能将此合同转与他国及他国之人”(注:全文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954~965页。) 然而,合兴公司在续约签订前后,即已违背第十七款。到1900年底,合兴公司的6000股股票已有4000股被比利时人购去,而比利时人背后有法俄集团撑腰。清政府担心,法、俄、比集团业已取得芦汉铁路修筑权,若再攫得粤汉铁路,将破坏它让各国势力在中国互为牵制的策略。清政府对合兴公司股票外泄非常不满。加上合兴公司经营不善,到1903年秋仅修成广州至三水一段支线,而广州以北的干线工程则几乎寸土未动。合兴公司背约失信引起湘、鄂、粤三省绅商的愤慨。以他们为主导,三省人民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废约自办运动。面对三省人民高昂的废约呼声,清政府不敢过份压制,生怕“此路不能收回自办,必致酿成事变”(注:《张文襄公全集》第4册,中国书店1990年版,第390页。)。但同时,清政府也不想因此事得罪美国政府。为了息事宁人,清政府遂命令湖广总督张之洞调查整个事件,作出妥善处理。 1904年12月22日,驻美公使梁诚受张之洞之托,正式照会美国国务卿海约翰(John Hay),告以合兴公司违背合同,中国政府决定取消其粤汉路租让权,请求美国政府不要干预(注: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05,pp.124~125.)。海约翰随即指示康格“强烈抗议此一专断举动”,要求中国政府对“此一举动导致的美国既得利益的损失负责”(注:Jules Davids,ed.,Amer-ican Diplomatic and Public Papers: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Series III,Vol.14.Wilmington,Delaware:p.142.)。代理国务卿卢米斯(Francis B.Loomis)对梁诚说,美国政府不认为中国此一决定有效(注:Lee En han,China's Quest for Railway Autonomy 1904~1911:a Studyof the Chinese Railway Rights Recovery Movement,Singap-ore University Press,1977,p.73.)。但海约翰本人私下承认,由于合兴公司为比利时人控制,向中国提出抗议理据不足(注:见Braisted,前引文。)。为扭转被动局面,海约翰通过外交途径向比利时持股人施压并晓以利害,同时说服摩根(J.P.Morgan)从比利时人手中购回了1200股,加上本不为比人掌握的2000股,就使得多数股票重新转由美人控制。海约翰以为他的这一举措能使中国丧失废约的理由。1905年1月6日,海约翰通知梁诚说,合兴公司的美国业主已重新控制了公司的多数股票,他们有资格受到美国政府保护(注: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05,p.128.)。1月25日,卢米斯指示康格通知中国政府,既然美国持股人业已付出重大代价重新控制了合兴公司,美国政府就不会容忍中国取消粤汉路租让权(注: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05,p.130.)。 二、罗斯福插手粤汉路权交涉始末 罗斯福此前没有注意到这件事。他似乎是在1905年1月才从海约翰处得知粤汉路纠纷的。在1月26日写给海约翰的信中,他只是表示对放弃粤汉路权感到十分惋惜,希望海约翰能向他详细汇报事情的经过(注:Elting E.Morison,the Letters of Theodore Roosevelt,IV,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1~1954.)。此后好几个月内,罗斯福没有再过问这件事。 为照顾美国政府的体面,减少交涉的阻力,张之洞决定“用和平办法,改废约为赎约”(注:《张文襄公全集》第4册,中国书店1990年版,第409页。)。从1905年1月开始,中方代表与合兴公司的代表在华盛顿谈判赎回粤汉路权问题。6月7日,双方达成初步协议。中方共出赎金675万美元,收回合兴公司在华所有产业。这个解决条件对中国人来说已经相当苛刻。赎金中有300万是为支付广(州)三(水)支线的造价及两次勘测粤汉路的费用,375万为补偿合兴公司的权利损失(注:Lee En han,China's Quest for Railway Autonomy 1904~1911:a St-udyof the Chinese Railway Rights Recovery Movement,Singapore University Press,1977,p.77.)。《纽约商报》对此评论道,“中国给合兴公司的价线极为慷慨,而得到的仅是20英里铁路、一批勘测记录与一个在严格解释约文的情况下久已丧失的租让权”(注:Howard K.Beale,Theodore Roosevelt and the Rise of America toWorld Pow-er,Collier Books,1973,p.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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