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的教、俗权之争和封建内战,则为约翰“王权神授”学说的酝酿提供了酵母,并赋予其学说以深层的思想内涵。诺曼征服后,教、俗权的联合并未完全消除它们之间的权益之争。英王根据封建法的原则控制了教会的教职任命权与司法权,并将教职空缺的主教区和修道院的土地收入乃至教产攫为己有。一些高级教士在罗马教廷的支持下,为教权的独立自主而与英王展开争夺。这样,教、俗权的合作纽带出现裂痕。坎特伯雷大主教安瑟伦与威廉二世(1088-1100)的激烈冲突,至亨利一世(1100-1135)初期才得以平息。斯蒂芬王(1135-1154)时,教会乘内战之机加强与罗马教廷联系,获得相当的自主权。亨利二世(1154-1189)即位后,教会选任的主教不按封建惯例向王行誓忠礼,犯罪教士常逃脱国王法庭的审判〔31〕,教权的膨胀构成了对国王权威和社会治安的严重挑战。教、俗权的冲突对约翰颇有影响。自1148年起,他就任坎特伯雷大主教西奥尔博德的秘书,他和该大主教虽不属教皇派人物,但与教廷联系较多,都有教权自主的倾向,约翰就曾指责斯蒂芬王禁止罗马法传播和干预教权的举措〔32〕。约翰与继任的坎特伯雷大主教贝克特和教皇阿德里安四世关系密切,而贝克特素有对抗王权的强烈动机,上任后受教皇支持而公开鼓吹“双剑”论。受其影响,约翰曾呼吁国王不要干预教务,为此激怒了亨利二世,一度被剥夺了圣职薪俸。但约翰仍注重维护国王权威,他与亨利二世的关系亦很密切,时常出入宫廷,其才华颇受国王赏识。他对贝克特蔑视王权的傲慢态度和教权完全独立的主张予以了严厉的批评〔33〕。在教、俗权冲突和教权膨胀的严重形势下,如何对教、俗权的权威予以恰当的定位,如何消除教、俗权的纷争,也就成了包括约翰在内的态度“中庸”的神学家必须思考的重大现实政治问题。另一方面,斯蒂芬王时期的封建内战(1139-1154),给当时的英王国造成一次空前剧烈的社会政治震荡。本来,在约翰的青少年时代,英王亨利一世就已开始政治集权,组建起雏形的中央官僚政府机构,使英国王权成为当时西欧第一个拥有公职化官吏推行政务的所谓“行政王权”(administrative kingship)〔34〕。然而 ,英王的政治集权进程,却在斯蒂芬王初期因马蒂尔达争夺王位而引发的封建内战所打断。在内战中,封建大贵族乘机以提供支援为筹码,向争位双方索取封地和爵位。由是,英国的伯爵领由原来的8个激增至22 个,一些伯爵进而扩展领地,控制地方郡政,独断一方,有的甚至反叛王权,四处烧杀掠夺。中小贵族或倾家荡产,或被迫依附强有力的领主。由于战火弥漫,新增私家城堡约300余座,不少地区田园荒芜,鲜有 人迹〔35〕。1154年亨利二世的即位虽告内战结束,但王国仍然面临着如何消除封建分裂割据、重塑国王政治权威的严峻现实,而这种局面必然要在以教会神学为主导的思想文化领域中激起强烈的反响。 12世纪前期英国王权的神化,强化与随后一度爆发的封建内战,王权和教会的密切合作与权益纷争,构成了约翰所处时代的复杂多变的社会历史背景。正是这样的背景,既使约翰深刻体悟到王权的神圣尊严,有了一个可供学说构思参照的现实政治模式,也促使他对有关的政治问题进行深层的历史反思,在基督教的神权政治传统以及古典文化观念中去探索治世兴国的锁钥。为了遏止封建离心倾向和教、俗的冲突,恢复国王的政治权威和教、俗权的联合,约翰既竭力论证“神授”王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为王权披上神圣的宗教外衣,同时又试图划分教、俗权的权力界限,将王权的运作纳入神学政治伦理的轨道。显然,约翰神权政治理想,乃是要建立一个既有“神授”的公共政治权威、又能尊重教权自主的强大封建王权,以形成一种牢固而和谐的王国政治统治秩序。正是基于这种理想,约翰虽然肯定了“诛暴君”的正义性,但他没有也不可能将此举视为臣民的正当权利,反倒矛盾地认为暴君也是神命的国王,其暴政也有惩罚臣民罪过的目的,故也是应被认可和接受的。也正是基于这种政治理想,约翰笔下的“暴君”不仅是指摧残教会、践踏法律的君主,而且还包括那些滥用职权的高级教士、王国官员、腐化堕落的教皇、肆意行恶的封建贵族和下层民众,而且他还断定教界的暴君危害更大。以此结合约翰所处的时代背景,我们有理由相信,他的“诛暴君”主张包纳着多层次的广泛针对性,其主旨其实并不聚焦在对暴虐国王的否定上,而在于铲除导致王国社会政治动荡和混乱无序的根源,恢复国王的政治权威和教、俗权的密切联合,避免封建混战割据和政教冲突局面的重演。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西方学者之所以将约翰片面地定为反对国王暴政的“诛暴君”的倡导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运用西方宪政主义的历史观来看问题。自19世纪起,西方人在研究西方历史时明显地持有这样一种学术取向,那就是,从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潮中去摄取反对君主专制和“人治”、鼓吹自由平等和民主“法治”、倡导社会“契约”和分权制衡等主张的思想营养,竭力地回溯到西欧中古社会中去探寻近代资产阶级宪政理想和宪政国家的历史源头。因此,当他们以这种宪政主义的历史观去阐释中古西欧的历史时,就难免为那些本来就晦暗复杂的政治史现象蒙上一层主观臆断的阴影。由此我们看到,在研讨英国中古史时,英国的所谓“辉格党”史学家或将诺曼征服称之为“外国暴君”对崇尚自由平等的英格兰的野蛮征服〔36〕,或把大宪章视为贵族反对专制暴君、争取所有王国民众政治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宪政的圣经”〔37〕。这样的史学观点后来虽日趋消沉,但其思想底蕴仍不时发挥潜在影响〔38〕。故一些史家在论述中古英国的政教冲突时,往往颂扬教会的所谓反对专制王权或独裁暴君的正义行动,有人甚至将依恃教廷来对抗王权的大主教贝克特誉为争取“民族自由”的斗士〔39〕。这样,当他们以这种固有的思维定势去评判约翰的“王权神授”学说时,自然要孤立地阐发其中“诛暴君”论的部分论点,将约翰诠释成反对君主独裁暴虐、维护宗教自由和法律尊严的思想家。然而,当我们以唯物史观去重新考察约翰的政治学说时,就不难发现这远远不是约翰这个历史人物的完整的“庐山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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