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美国在美日谈判第二阶段及最后阶段的远东政策(3)
二 再谈美日谈判的最后阶段(1941年10月-12月)。 东条内阁的上台,意味着自此以后的美日谈判更加艰难,战争正在临近。 10月28日,野村拜访赫尔,作东条上台后的第一次会谈。野村表示日本新内阁仍希望与美国达成谅解。赫尔回答说:“双方的耐心颇为重要,这是改善关系的唯一希望。”最后赫尔劝诱野村说:“日本应顾及到自身的利害,不要顾及德国的利害,才是明智的。”(注: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及主要文书》下卷,原书房1978年版,第536-538、540、545-546、544、550-552、548-549、556页。)(注:赫尔:《赫尔回忆录》下卷,纽约1948年版,第1024-1025、1027-1028、1027、1032-1033、1055-1056、1056、1058、1072-1073页。)赫尔的目的是拖延外交谈判,一直拖到美国在太平洋建立起足够的防御力量。 但是日本的时间和耐心都不及华盛顿。11月5日, 御前会议通过了《帝国国策实施要领》,决定“为了打开目前困难,保卫国家的独立和自卫,建设大东亚新秩序,现已决心对美、英、荷开战。”“发动战争的时机定为12月初,陆海军完成作战准备。”“至12月1日午前零时,如果对美谈判获得成功,则停止发动战争。” 为了不贻误战机并迷惑美国,御前会议还通过了甲、乙两案,决定对美摊牌。 甲案的主要内容有:(一)撤兵问题:日中实现和平后,在一定时间内驻军华北、蒙疆的一定地区和海南岛;其余军队将在实现和平的同时,按照另外的协定开始撤兵,并在两年内完成。(二)无差别贸易问题:在无差别原则适用于全世界的情况下,在中国也实行本原则。(三)三国同盟问题:日本政府将按照自己的决定采取行动。 乙案的主要内容有:(一)日美两国应保证不向法属印度支那以外的东南亚及南太平洋地区扩张。(二)日美两国合作,保证在荷属东印度获得各自所需的物资。(三)日美两国通商关系应恢复到资金冻结前的状态。美国应供应日本所需要的石油。(四)美国不得干扰日中两国进行和平的努力。(注:服部卓四朗:《大东亚战争全史》第1册, 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20-221页。) 11月4日,东乡外相将甲、乙两案电告野村, 并强调“帝国内外情势极其紧迫,虽然一日不可浪费,但为维持日美的和平关系,仍决定继续交涉;这次交涉为最后的尝试,须知这次我方提出的方案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际上都是最后方案。”(注: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及主要文书》下卷,原书房1978年版,第536-538、540、545-546、544、550-552、548-549、556页。) 东乡的函电于5日被美国截收。赫尔认为:“对美国来讲, 此电仅指一事,即若到11月底美国仍不接受日本的要求,就不惜对美开战。”(注:赫尔:《赫尔回忆录》下卷,纽约1948年版,第1024-1025、1027-1028、1027、1032-1033、1055-1056、1056、1058、1072-1073页。)为此,赫尔在7日的内阁会议上提出警告:“形势极为严重, 我们无法预测将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受到日本的武装进攻,因而必须经常保持戒备。”(注:赫尔:《赫尔回忆录》下卷,纽约1948年版,第1024-1025、1027-1028、1027、1032-1033、1055-1056、1056、1058、1072-1073页。) 同日,野村将甲案提交赫尔。赫尔认为这个方案只不过是日本过去观点的重复,没有任何新的东西,其目的仍在于加速解决中国问题。于是他拒绝给予实质性的回答,只说:“如果对中国不是动用武力而是采取协调、友好的政策,日本就可以获得进步的良机,由此美日合作或可拯救世界。”(注:赫尔:《赫尔回忆录》下卷,纽约1948年版,第1024-1025、1027-1028、1027、1032-1033、1055-1056、1056、1058、1072-1073页。) 为了配合野村的对美谈判,来栖于15日到达华盛顿,并于17日拜访赫尔、罗斯福,但无任何进展。20日,野村和来栖向美国政府提交了被称为“最后之言”的乙案。 战争已在迫近,而美国到此时仍未完成战争准备。在太平洋上,美国油船不足,联络路线脆弱,在远东的空军基地,对空防御不充分,所有这一切都是困扰海军的重要因素。因此在11月5 日回顾远东形势的会议上,斯塔克和马歇尔主张:“在我们正在远东改善防御力量期间,不到日本进攻或直接威胁一些其安全对美国来说至关重要的地区的时候,应避免美国同日本之间的战争。”(注:菲斯:《通向珍珠港之路》,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第317页。) 为了拖住日本,争取时间,赫尔于11月22日拟出一项以三个月为期的《美日协定基础案》,即“暂定协定大纲”,准备以此作为对日本甲、乙两案的反建议提交给日本政府。主要内容有:(一)日美两国相互保证,除非受到攻击,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从拥有军事设施的各自据点越过太平洋地区的任何国际边境进军。(二)日本立即从印度支那南部撤军,并把在印度支那北部的兵力限制在25000人之内。 (三)美日两国政府撤销各自的冻结措施,有限制地恢复美日通商,包括输出严格规定供民用的石油。(四)美国政府立即同英、荷政府联系以期促使两国政府同日本签订一项类似的协定。(五)美国政府对日中两国进行和谈,或者对日中两国在会谈期间安排休战,不表示反对。美国政府主要关心的只是以和平的基本原则作为谈判的基础和范例。(注:赫尔:《赫尔回忆录》下卷,纽约1948年版,第1024-1025、1027-1028、1027、1032-1033、1055-1056、1056、1058、1072-1073页。) 《美日协定基础案》经罗斯福批准后,连同日本乙案由赫尔于11月23日提交给中、英、荷、澳驻美大使,以争取赞同。 这份协定案,完全从美国自身的利益出发,以牺牲中国作为同日本达成妥协的筹码,引起中国政府的极大愤慨。早在11月22日,赫尔召集中、英、荷、澳四国大使商榷暂时过渡办法时,胡适就提出质询:“所谓不向其他方向进攻者,是否包括中国在内。……所谓经济放松者,以何为限度?”这“两点皆与中国有密切关系:(一)敌不能南进或北进,则必用全力攻华,是我独被牺牲,切望注意。(二)经济封锁是美国最有效之武器,实行至今,只有四个月,尚未达到其主要目的,必不可放松。”(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三编:战时外交(一)》,第148、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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