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共在列宁的领导下积极探索和实践共产党监察制度,建立了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对各级党组织和苏维埃机关的政治决策和各项工作进行政治监督。但是列宁创立的俄共监察制度后来夭折了,嬗变成了一种形式主义的东西。于是,74年之后,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执政的共产党垮台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也灭亡了,这是历史的沉痛教训!1921年俄共监察制度的具体结构如何?它是在什么历史背景下创立的? 一、1921年的俄共监察制度 (一)创立 1920年9月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改变检查委员会的性质,赋予检查委员会“检查各级组织的工作实质,检查中央委员会指示和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各级党委员会是否迅速地处理事务以及办事机关是否正常地进行工作等等”[1]的权力,而且这次会议还决定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规定:监察委员会应当由党内最有修养、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能够严格执行党的监察的同志组成;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监察委员会应当有权接受和协同中央委员会审理一切控诉,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的代表大会。 (二)具体制度 根据俄共九大的精神,1921年3月召开的俄共第十次代表大会,作出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将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机构、权力运作具体化: 第一,监察委员会的任务。(1)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同破坏党内的同志关系,散布毫无根据的侮辱党或个别党员的谣言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破坏党的统一和威信的流言蜚语的现象斗争。(2)“监察委员会不但应当仔细审查向它提出的申诉,而且应当成为主动消除那些造成或促成第一条中所提出的各种不能容忍的现象的原因的机关,同时监察委员会要注意进行监督,使对党员的罪行和过失提出的一切控诉和申诉都得到适当的处理和解决”。 团体或个人(无论是党员或非党员)对党员提出的控诉或申诉,都应当受理。 第二,各级检察委员会的编制。中央、区域和省的监察委员会分别由代表大会、区域代表会议和省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委员7人和候补委员3人组成。区域监察委员会--委员3~5人,候补委员2~3人。省监察委员会--委员3人,候补委员2人。中央监委委员须有十年以上党龄,区域的五年以上党龄,省的在1917年2月革命前入党。 第三,监察委员会的权力运作。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党委会委员,也不得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监察委员会和党委员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并向本级代表大会会议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委员有权出席本级党委员会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并有发表权。 监委的决议,本级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消。监察委员会可以利用本级党委员会的机构展开工作,并有权给所有的党员同志和党组织委托任务。 第四,监委与同级党委的关系。如果监委和党委意见不统一,可以把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解决,如果同党委员会不能取得协议,可以把问题提交代表大会或本级代表会议解决。 1922年3月,十一大通过的监察委员会条例基本上肯定了十大的关于监委的决议。 二、列宁的理论构想与监察制度的嬗变 (一)列宁病中对监察制度的理论思考 1922年十一大之后列宁患病离开政治中心。这段时间里,列宁在病床上对无产阶级国家理论又进行了深刻的思考,陆续口授了八篇文章,史称政治遗嘱,其中心思想就是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加强决策的民主化,最大限度地实现分权、制衡。比如扩大中央委员会人数;建议撤掉斯大林总书记的职务;在党和政府之外,赋予国家最高经济领导机构--国家经济计划委员会以立法权。在监察制度方面,为了健全和完善党和国家的监察制度,强化监察职能,列宁提出将苏维埃政府方面的工农检察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起来,并再次强调这个新的监察机构拥有与党中央平行的权力,其成员权限与中央委员会大体相等,有权出席政治局会议,有权“审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其领导人具有中央委员会的权力。而且,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对党中央和政治局的工作提出质问,审查各种文件,并且要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和使问题处理得非常正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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