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战失败、霍亨索伦王朝被推翻和十一月革命的失败,德意志领土上诞生了第一 个民主政体的魏玛共和国。德意志历史上第一部民主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对魏玛共 和国的学校教育作了明确规定:“所有学校都要追求道德教育、公民意识、德意志民族 性和民族和解精神的目标”,“公共学校的课程设置要予以慎重考虑,避免伤害持不同 政见者的感情”,“公民学和劳动课都是学校的学科”,“要推动国家的、邦的及乡镇 的包括业余大学在内的民众教育的发展”。(注:Hans-Werner Kuhn:Politische Bildung in Deutschland Entwicklung-Stand-Perspektiven,1993,S.61.)根据宪法的 精神,魏玛共和国的政治教育受几个基本思想的支配:公民意识、德意志民族精神、民 族和解思想以及(对持不同宗教或政治见解者的)宽容性。 其中,“公民意识”是德意志第一个共和国政治教育的中心主题。这出于《魏玛宪法 》,这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最晚产生、最具民主特色的宪法,明示了“德国人在法律面 前一律平等”,男女平权,公民人身自由、居住、通讯自由不得侵犯,公民有担任公职 、接受教育的权利等等。对于在一夜之间被赋予了尽可能多的民主权利、从不识民主为 何物的德意志人来说,公民教育表明了其存在的极端必要性。“德意志民族精神”则是 特别建立在一战失败后的国家局势基础之上的。新生的共和国必须为帝国的战败承担责 任,《凡尔赛和约》的签订使德国丧失了7万多平方公里土地和730万人口,陷入了深刻 的民族危机之中。“‘统一’和‘共同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向往,民族观念有了清晰 的轮廓,普鲁士传统被重新确立”。(注:Dietrich Hoffmann:Politisch Bildung 189 0-1933-Ein Beitrag zur Geschichte der pdagogischen Theorie,1970,S.185.) “民族和解”的要求是基于共和国成立前后动乱不堪的民族内争,但始终没有形成纲领 性的意见,处于“尚在帝国宪法还无定论的协商之中”(注:Wolfgang Geiger:Staatsbürgerkunde in der Weimarer Repubkik,1981,S.56.)的情况。而“宽容性” 则遭到了诸多批评,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体现,因为“宽容的程度取决于政治思想立场, 以不超出对共和国的公然敌视为界限”。(注:Wolfgang Geiger:Staatsbürgerkunde in der Weimarer Repubkik,1981,S.73.) 一 1920年召开的国家学校会议首次制订了魏玛共和国政治教育纲领性的“指导原则”。 它明确指出,“现代民族国家对学校问题的规章化具有高度的政治必要性,因为人们总 是追求一个具有尽可能普遍约束力的对教育事业有建设性意义的国家思想,来作为国家 观的安全保证”。而“对国家内部生活条件道德理解力的发展主要通过两条途径:a.把 国家看作一个类似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伙伴(国家观的直观意识层面);b.是对国家的产生 、发展和消亡进行比较研究(国家观的科学知识层面)”。 一方面,“学校作为社会组织形式要提供一系列机会,来进行国家观的直观意识层面 教育。班级体能够通过教师的指导,也可以通过一些有积极价值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预 备性训练来进行”。此外,“业余进修学校的徒工实习车间,高级中学的学习小组除了 具有自我管理思想的价值外,还能引导学生对国家生活的经济实践层面特别是基本的劳 动过程的理解”。但是,“要拒绝在学校生活中引入党派的政治志向内容这一对学习公 民教育本质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学校的公民教育工作的实践层面有明显的优点 ,尤其是它可以作为学生除科学才智方面之外的其他智力本性发展的有力补充,不使政 治教育停留在形式主义或者限于学术研究的泥沼之中”。 “指导原则”为此确立了几门课程,主要是历史课,还包括地理学、宗教课、实用算 术、自然学等。它规定“在公立学校、初级中学、业余进修学校和职业学校,公民学要 作为一门特殊的课程以足够的学时加以传授”。“对于高级中学,要争取在所有的教材 中渗入公民教育思想。据此,在每所学校的教学计划中,每一门学科都要作为公民学的 分科。但在毕业班,必须单独地、足够学时地对公民学教材进行概述和系统的探讨”。 另外,“指导原则”还强调公民课程的内在精神要受制于宪法所确立的思想,但又认为 “教师并不一定要拥护这些基本思想,但必须有拒绝教授公民学的合理理由”。(注: 引自Die Reichsschulkonferenz-Ihre Vorgeschichte und Vorbereitung und ihreVerhandlungen,Amtlicher Bericht,erstattet vom Reichsministerium des Inneren,1921,S.743ff.) 对于公民学课程指导原则也作出了“决议”。它指出,“公民意识思想在全部学校类 型的所有教材和学校生活中的渗透,是公民学课程教学效果的基本前提”。规定“在公 立学校的毕业班,和初中、高中的相关班级中,通常情况下每周要安排两个课时的公民 学课程。在进修学校和职业学校则要安排总数约10学时的学习”。还“对所有学校类型 的教师职务申请者,要求提供普通公民教育考试通过证明”,“每门学科的教师要求兼 备公民学课程教学能力,具有公民课教学能力的历史课教师是尤为理想的”。(注:引 自Beschlu β der Reichsschulkonferenz.) 1924年,内务部公民教育委员会制订了指导公民课程的“组织原则”,提出“公民课 程的根基是德意志民族性,它应该力求在德国人、德裔外国人以及讲德语的奥地利的广 阔范畴内获得对其本质和政治文化的理解”。据此,“公民课程的任务与目标是促使归 属德意志民族和国家共同体的公民理解其应有的义务与权利,并培育他们的义务观、责 任意识和牺牲精神。所有教育机构的每一位毕业离校的青年都应当对《凡尔赛和约》下 德国国家制度与政治生活条件的基本特点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且为了德意志民族力量 的增强和新的德意志国家的巩固尽其公民职责”。公民课程还应当“克服党派政治倾向 及其影响,它所服务的对象是整个国家和民族,而不是政党”。(注:引自Sttatsbürgerliche Erziehung-Im Auftrage des Zentralinstituts für Erziehung und Uterricht,hg.v.F.Lampe und G.H.Franke,1924,S.489ff.)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