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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的形成(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开学报:哲社版》 杨栋梁 参加讨论

为了打破财阀对资本的垄断,强令各财阀解散其控股公司,并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 券上缴给国家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再根据分散化、大众化、民主化的原则, 制定各类承购者承购上限,并按照公司内部职工、证券发行所、公司所在地居民、招标 出售、经纪人推销、委托销售的优先顺序,对有价证券进行了公开处理。据统计,在此 次改革中,有42家控股公司被解散,到1951年6月,实际处理的股票为2.33亿股,总金 额为141亿日元。
    为了排除财阀家族对企业经营的统治,在公布指定解散的财阀名单时,控股公司整理 委员会同时公布了56名必须离开现职的财阀家族成员名单。1948年1月通过的《排除财 阀家族同族统治办法》再次确认上述成员10年内不得重新任职。除此之外,在1947年开 展的大规模清洗军国主义分子运动中,财界领导人及企业干部有1535人被“清洗”[6]( p.296)。
    作为解散财阀、打破垄断的纵深措施,在占领当局的要求下,日本于1947年4月和12月 先后颁布实施《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简称“禁止垄断法”)和《排除 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简称“排集法”)。1948年2月,又根据上述法律,指定325家工 矿、服务业企业或公司为“排集”对象,限期“分割”。但是,“排集”并未按原计划 进行,冷战爆发后,美国改变了对日占领政策,即认为解散财阀及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 中,虽然“削弱了战争能力,但也损害了日本的产业制造能率,延缓了日本自力的进程 ”,不利于实现美国设想的使日本成为“对付今后远东可能发生的其他极权主义威胁的 屏障”目标[3](pp.64~66)。结果,只有17家被指定企业受到“分割”处理,“排集” 半途而废。
    尽管如此,通过解散财阀和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等改革措施,还是使日本的经济制 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资本占有制度上,由战前的财阀家族私人垄断,变为社会分 散占有,最后走向法人垄断;在企业(公司)的组织制度上,由战前的财阀家族统治,变 为经营者统治,实现了所有与经营的分离,特别是财阀家族成员退出现职后,为一批有 能力的经营者走上高层管理岗位创造了条件。可以说,改革为近代以来裙带性财阀资本 主义向战后法人资本主义的转变奠定了制度性基础。
    三、日本继续进行的经济改革
    长期以来,在有关日本战后改革的研究中,无论在日本、美国还是中国,美国政府及 其对日占领当局主持包办战后改革的观点成为定论。颇具影响的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 所编8卷本《战后改革》首卷序中就明确写到:“所谓战后改革,直接指的是第二次世 界大战后在同盟国的占领下由美国主导实施的日本经济、政治及法律制度方面的民主改 革。”[9](p,1《序》)然而这一结论与史实出入很大,存在片面性。
    就日本战后经济改革而言,美国政府及其对日占领当局主持推行了战后初期的农地改 革、解散财阀和劳动改革,其作用和意义有如前述。问题是战后经济改革不仅限于这三 大经济改革,也未因这三大改革的结束而中止,其他发生在经济领域的所有一切变革并 非都是由美国对日占领当局直接主持推行的,日本政府在改革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不 容忽视。在战后经济改革过程中,实际上并存着美国对日占领当局和日本政府两个政策 主体,即“二元政策主体”。
    日本政府之所以也能成为战后日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变革的政策主体之一,是由对 日占领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在直接军事占领和间接行政统治的占领方针下,日本政府得 以继续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尽管在占领初期其政策选择的幅度很窄且受到占领当局的限 制。不过,1948年美国的对日占领方针发生根本性变化后,这一状况也随之发生重大变 化。同年10月,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就日本问题通过一项秘密决议,决定“不再制定新 的改革立法,”“占领军总司令若认为日本人着手的改革符合占领总目的,则不应加以 妨碍。”“应缓和对日本政府实施或正在准备实施的改革政策的统制,并应使其改革坚 定而慎重地进行”[9](pp.79~81)。1951年5月1日,李奇威接替麦克阿瑟担任占领军总 司令不久,便在一项特别声明中公然宣称,给予日本政府根据“过去的经验和现在的状 态”“重新审查根据总司令指令颁布实施的现行法令的权限”[9](p.100)。这表明,19 48至1949年前后,美国政府已有意识地停止了战后初期的非军事化、民主化改革,并逐 步把实施改革的权力交给日本政府,从而也让出了自己在改革中的主体地位。
    实际上,日本政府在获得上述授权后,明显加快了经济改革和调整的步伐。1951年5月 6日,即占领军总司令李奇威发表特别声明后的第5天,日本政府匆匆设立了政令咨询委 员会,其中心任务是审议、修改战败以来由美国占领当局主持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其 中最先着手的工作便是修改《禁止垄断法》、《事业者团体法》及与解散财阀有关的经 济法律。其后,日本政府又在修改上述法律的同时,颁布实施了一批新的经济法律,从 而使战后经济改革继续向纵深发展。
    《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和《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作为规制产 业组织形式及产业秩序的基本法,是美国占领当局推行经济改革的主要成果。然而,从 日本政府到日本财界,一开始就百般抵制这两部法律的出台,它们认为美国是在把日本 作为反托拉斯的试验场,意在彻底削弱日本垄断资本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 ,当占领当局放宽对日限制后,日本政府便急不可待地“根据国情”,把矛头指向“禁 止垄断法”。1949年和1952年,日本政府两次对禁止垄断法进行小范围改动,恢复独立 后的1953年6月则彻底排除顾虑,对该法进行了第三次“极大幅度的”修改,其要点是 ,允许成立萧条卡特尔和合理化卡特尔;放宽私人持股、干部兼任、企业合并等防止私 人垄断的限制;承认一定条件下的销售价格契约;废除《事业者团体法》等。这里的问 题是,既然“禁止垄断法”是美国占领当局在日推行经济改革的产物,那么日本政府对 该法的修改是否是一种倒退或反动,若此又能否在改革的范畴下讨论问题?其实解释这 个问题并不难,战前日本没有类似的法律,私人垄断资本无限膨胀,以致对日本社会政 治经济产生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战后由美国占领当局制定的禁止垄断法被大幅度修 改后,也并非像有些日本学者所说的那样完全变得“徒具虚名”[10](p.117)。战前型 财阀家族垄断的局面并未复活,法律本身的存在毕竟使无所顾忌的私人垄断行为受到限 制,这与战前相比仍是一种变革和进步。至于原法被修改,也未必能说明修改法就不再 具有改革性质,从当时情况看,占领当局主持制定的禁止垄断法矫枉过正,确实走过了 头,而真理向前多迈一步也就成了谬误。事实上,由于修改禁止垄断法,加速了日本企 业向系列化、大型化发展的并合聚拢过程,以致最后形成享誉世界的六大企业集团和数 十家超大型系列企业,它们在战后日本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战后初期,美国占领当局废除了战时金融法规及其金融机构,强行解散了台湾、朝鲜 等特殊银行,停止日本兴业、劝业银行等半官半民金融机构业务,力图按美国方式,使 资本市场的直接资金供给成为企业筹资的主要方式,结果一度出现了商业银行长期资金 供给的空白。从50年代初起,日本政府修改制定了若干金融法规,恢复重建兴业银行、 长期信用银行等长期资金供给机构,并运用大藏省资金运用部资金,成立了直接由政府 掌管、当时全国规模最大的融资机构开发银行。1953年,又建立了财政投融资制度,实 施被称作“政府第二财政预算”的财政投融资计划。这些改革在间接资金供给为主、市 场经济基础上的国家金融监控与直接财政资金运作等方面,已经完全改变了美国占领当 局的初衷,但又明显有别于战前的旧制度。事实证明,这套极具日本特色的财政金融制 度,特别是财政投融资制度在战后日本的经济发展中曾发挥了举足轻重的重大作用。如 果说战后财政金融改革包含“破旧”和“立新”两个方面,则可以说美国占领当局主要 是完成了“破旧”工作,而“立新”的任务则主要是由日本政府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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