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的形成(4)
1949年至1950年,美国政府曾派遣夏普赴日,主持进行了以所谓“公平”和“简化” 为原则、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改革。夏普税改虽然在日本战后税制史上具有深远意义, 但却不能说战后税制由此定型。50年代前半期,日本政府以现行税制“不适合国情”、 “实行上有许多难点”、“所得税负担过重”[11](p.23)为由,对税制进行了较大幅度 的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为促进产业发展所建立的一套以租税特别措施为核心的产 业税制体系,亦称倾斜税制,内容包括企业资产再评估与特别折旧制度,现代化机械设 备特别折旧制度,重要物产免税制度,进出口贸易特别减免税制度,企业准备金与专项 基金制度等五大类。倾斜税制的实施,实际上否定了夏普的公平税制原则,但是对于扶 植保护幼稚产业发展,实现夕阳产业转移,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1949年推行的道奇计划,首要政策目标是稳定日本经济,但在重新构筑战后型经济体 制上也同样具有重大历史意义,而以往的研究却相对忽视了这一点。道奇计划基本实现 了经济稳定的既定目标,同时也拉开了改变统制、封闭经济体制的序幕,但后者的政策 操作及体制转变的完成,却主要是在日本政府的主持下实现的。50年代前5年依然是经 济制度废旧立新的重要时期,在对内经济制度方面,广泛涉及物资、物价、资金、劳动 等各个领域的统制法律、法规被废除,15家政府统制公团被解散,长达20年的统制经济 体制被瓦解,市场经济恢复了机能;在对外经济制度方面,允许民间开展对外贸易,实 现汇率统一,并先后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迈出了向开放经济转变的决 定性一步。重要的是,这种统制经济向自由经济、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的转变是伴随着 经济制度和体制的改革进行的,而不是向战前型“自由”、“开放”体制的简单复归, 此间制定或修改的《禁止垄断法》、《资金运用部资金法》、《产业投资特别会计法》 、《租税特别措施法》《外汇法》、《外资法》等诸多重要经济法规,含有相当多的改 革即制度创新成分,从而构成了战后型经济体制有别于战前的法制基础。 四、战后型经济体制的形成、结构和特征 战后日本的经济制度及经济体制改革,意味着经济领域发生了一次革命性的变革。这 场变革并不是以往所强调的那样由美国对日占领当局单方策划和推动的,另一个“政策 主体”日本政府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既然经济改革是在“两个政策主体”的主导下进行 的,那么对战后经济改革的完成期及“战后型经济体制”的成型期也有必要重新定位。 可以认为,战后经济改革并未因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改变而告终结,而是在日本政府 的主持下以修改占领期立法和制定新法及相关机构的形式继续进行。战后经济的制度性 框架是在1955年前后固定下来的。(注:关于本书作者提出的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形成 于1955年前后的观点,请参见杨栋梁在所著《日本战后复兴期经济政策研究--兼论经 济体制改革》(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年)、《经济发展的政治学》(收于世界史研究年刊 编辑部编《世界史研究年刊》总第1期世界历史杂志社1995年)、《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 的形成及其特征》(收于北石编《战后日本五十年》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中的有 关论述。最近,日本学界也出现了类似的见解,桥本寿朗在论述战后日本企业体系的形成时指出,这一体系是“1955年前后确立的”,“确切地说,战后体系是在1949年开始启动的恢复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从制度和现状入手对美国占领政策的影响进行修正之后才予以确立的,美式制度的日本化构成了在1955年前后形成的日本式企业体制的雏形”(见戴晓芙译,桥本寿朗、长谷川、宫岛英昭著《现代日本经济》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页。日文原著由有斐阁1998年出版)。)与日本战后政治史中经常使用的“五五年体制”相对应,战后型经济体制也可以称为“五五年体制”。给“五五年体制”增加一层经济史上的含义,前提在于有一定历史根据,而其更深远的意义则在于,从这一视角出发,或许能更加客观而全面地重新审视战后改革的历史过程。 经济体制的基础是由一定的经济所有制度决定的,关于这一问题,下一章将做进一步 深入的分析。但是,体制的构成还有其他若干因素。为了便于分析,不妨把经济体制划 分为宏观经济体制和微观经济体制两大范畴,前者一般指国家的宏观调控体制,后者指 企业体制。那么,具体说来,所谓战后型的经济体制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是一种怎样 的结构,具有哪些特征呢? 宏观经济体制涉及到产业管理体制、金融体制、财政体制、租税体制以及对外经济体 制等诸多次级体制,与西方国家相比,战后日本宏观经济体制中所具有的独自特点是通 过这些次级体制体现的。 战后型的产业管理体制的特点,主要是通过其有关产业组织和产业结构的法律制度体 现的。颁布《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标志着近代以来日本首次出现了 一部规定产业组织的基本法,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该法经日本政府1949至1953 年的三次修改,取消了原法中对成立卡特尔、私人持股、干部兼任、企业合并等问题的 严格限制,从而使这部法律更多地体现了日本式“禁止私人垄断”的特征,即相对支持 资本集中和组织的大规模化。在规定产业结构的有关制度中,一些临时性的法律最能体 现日本特色。如在50年代,日本先后颁布了《企业合理化促进法》(1952)、《煤炭业合 理化临时措施法》(1955)、《纤维工业设备临时措施法》(1956)、《振兴机械工业临时 措施法》(1956)、《振兴电子工业临时措施法》(1957)。60年代曾拟出台《振兴特定产 业临时措施法》,因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太大而搁浅。与这些法律相配套,政府及其下属 省厅的有关政令、省令也具有强制实行的准法律效力。根据这些法律或政令、省令,国 家大力扶持新兴、主导产业,而对传统、夕阳产业进行了转移,在发达国家中,日本政 府介入产业发展的力度和深度具有代表性。 战后型金融体制的构建主要是在日本政府的主导下实现的,美国占领当局虽然在“破 ”的方面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并未在“立”的方面采取实质性的行动。规定战后型金 融体制的有关立法,是集中在50年代前期完成的,即1950年颁布《住宅金融公库法》、 《日本进出口银行法》,1951年颁布《日本开发银行法》、《证券投资信托法》、《相 互银行法》、《信用公库法》,同年将大藏省存款部改为资金运用部,1952年颁布《长 期信用银行法》、《贷款信托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1953年颁布《中小企业 金融公库法》。这些法律确定了战后金融制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利率由中央银行制 定,以避免行业内无序竞争;第二,金融机构分业管理,单一经营。不允许银行、证券 、信托、保险业相互兼营。银行业实行长、短期金融业务分离,如城市银行不得经营长 期贷款业务,而长期信用银行则不能经营短期贷款业务等。第三,对内外金融市场实行 分离管制。根据50年代初期制定的“外汇法”和“外资法”,国家对外汇实行管制,国 内货币不能直接与国际货币自由兑换,对外贸易实行外汇额度审批制,这种制度直到60 年代中期实行贸易自由化和70年代初期实行资本自由化后才逐步改变。第四,行政指导 ,其方式有中央银行进行的协调融资和窗口指导。此外,与战后的金融制度及相关政策 有关,证券市场长期低迷,间接金融成为资金供给的主要渠道,这一点与欧美乃至大危 机以前的日本是有明显区别的。 战后型财政体制的构建是从1949年推行道奇计划开始的,此后,道奇的均衡财政思想 成为战后财政的基本指针。从一般财政规模和管理体制看,日本特色也并不突出。战后 财政体制中最具日本特色并有别于欧美国家的内容是财政投融资。日本学者认为,它“ 是财政机构的资金和政府掌握下的资金按照一定计划所进行的投资和融资”[12](p.2) ,相当于“第二预算”,实际上构成了“战后财政制度的骨骼”[13](p.367)。这一制 度起始于1953年,原资主要来源于国民邮政储蓄存款、简易保险、养老金。这些资金由 大藏省资金运用部等政府有关机构管理,其中相当部分被作为财政投融资使用,其使用 规模、融资条件、融资对象等皆由政府决定,而不需经过国会审议。有关统计表明,财 政投融资制度建立后,融资总规模不断扩大,由上个世纪50年代相当于一般财政支出的 30%,增加到60年代的40%,目前这一比率已升至50%左右。由日本政府直接掌握的这笔 极其庞大的财政性资金,成了其调整资源分配、贯彻经济政策的有力手段,这是在其他 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中是极为罕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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