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读沈汉先生的《西方国家形态史》、《欧洲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研究》以及《法国专制主义时期国家机构的变革》等著述已是几年前的事, 当时即对其中有关法国绝对君主制时期督办官(intendants,沈译为监督官)制度的论述产生一系列疑问(注:在三种著述中,沈先生对督办官制度的行文表述基本一致,总字数亦大体相当(分别约为840字、810字和720字。详见沈汉:《西方国家形态史》, 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年5月版,第145-146页; 《欧洲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研究;形态学的考察》,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235-236页;《法国专制主义时期国家机构的变革》,载《史学月刊》1992年第5期,第83-84页。 本文所引沈汉先生的观点均出自上述三种著述,恕不一一注明。)。三种著述几乎同时发表,影响不可谓不广,本以为会有一些好古敏求之士会就督办官制度问题提出一些不同意见,但不知何故,时至今日竟无人问津。因此,本文不揣浅陋,拟就沈先生有关督办官制度的某些论点作一分析评述,不妥之处,尚请沈先生及广大读者赐教。 一、关于督办官制度演变史中的一些问题 沈先生认为,“17世纪”时督办官制度“固定下来”;但随后又称,“到18世纪”督办官“开始建立了地方行政和中央经常性的制度化的联系”。另外,作者一方面认为“1642年以后”督办官“不再是一种派出以排除弊政解决问题的临时性官员”,但同时又认为“1659年到1672年间路易十四……进一步限制”督办官的权力,“他们不具有常设官吏的那种职权”。面对这种明显的前后矛盾和逻辑混乱,读者不免要提出这样的疑问:法国的督办官制度究竟是在17世纪还是在18世纪成为一种制度的?既然督办官在1642年以后不再是一种临时性官员,那么在1659-1672年间督办官为何又不具备常设官吏的那种职权呢?在此我们有必要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 1.督办官的使用制度化应在17世纪。 督办官这种官职在法国出现的时间大约是16世纪中期,但在17世纪30年代以前,其发展尚属有限,督办官仍与其他各种临时性专员有着许多类似的特点。督办官由临时性政府专员或王命钦差向常规性地方官僚制度的转变是在17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初完成的。这一转变之所以能够在10年多一点的时间里完成,其根本原因是,法国封建中央政府力图加大和加快建立专制集权统治的步伐,树立和提高法国在欧洲大陆的地位,而在这一进程中,原有的封建官僚体系不但不能完全有效地承担起解决随之而出现的一系列更为严峻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等各个方面的问题,而且萧墙之内祸乱频生,野心勃勃的世卿显宦努力培植地方势力,试图与中央政权分庭抗礼。正是在上述情况下,前世已初见功效的督办官开始被赋予更大、更广泛的权力,开始在更为广阔的领域中履行中央政府代办的角色。经过1631-1633年平定显贵叛乱、1634-1635年削减军役税、1636-1637年向城市强征贷款以及1638-1642年征收给养税和5 %销售税等一系列发展过程,督办官制度到1642年时已渐趋完善,在其后的奥地利安娜摄政前期(即1648年“投石党运动”爆发前)一直未出现大的变动。总体上看,在这个时期,在督办官的任命上已经体现出作为一种制度所应具备的各种基本特征。对此我们可作如下分析: 第一,从任职人数和任职时间上看:1630-1648年间,共有120 -150人次被任命为督办官(注:在此期间, 中央政府在许多财政区均任命了联合督办官,如将联合督办官分解计算,则为150人次; 如将之视为一个集合体,则为120人次。),而且基本形成了3年一任制度。由此我们可以作一粗线条的推算:以3年作为一个时段,那么1630-1648 年可分为6个时段,每个时段内平均有20-25名督办官。 这个数字对于法国当时已有的22-24个财政区来说是基本适合的。 第二,从延续情况看:1631-1638年间,尽管督办官人数逐渐增多,但其临时官差的性质并未得到彻底改变,督办官在某一财政区的先后承接性尚不明显。但自1638年7月开征军队给养税以后, 督办官在各财政区内的延续程度空前加强。从1641年开始直至“投石党运动”爆发时为止,中央政府对督办官的任命更是从不间断。 第三,从普及程度看:1631-1633年,中央政府在14个财政区派驻了督办官;1634-1635年,16个财政区驻有督办官;1636-1637年,19个财政区有了督办官;1638年以后,有21个财政区有了督办官;自1641年以后,此前一直未正式派驻过督办官的蒙托班财政区也开始有了连续的督办官制度。从1641年至“投石党运动”时为止,除雷恩财政区(布列塔尼)在1641-1642年和1644-1645年间出现短暂的波折以外,其他各个财政区均有完整的督办官制度存在。总体而言,此时的督办官制度已演变为全国性现象。 第四,从管辖区域看:到17世纪30年代末至40年代初,从前那种一名督办官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财政区的现象已极为少见,正常的情况是在每个财政区委派一名督办官。这种分配原则对于督办官详细了解所辖地区情况、及时处理当地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加强对辖区的控制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这种分配原则也是督办官制度发展趋于完备的一个重要表征。 第五,从权力范围看:到黎塞留统治末年,督办官的权力范围有了比较全面的发展,所有督办官都毫无例外地被赋予司法、行政和财政三种权力;奥地利的安娜摄政前期,督办官的权力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有所扩大和明确。督办官已经成长为法国封建官僚体系中的一个后起的实力集团,旧有的捐官集团已经明显地感觉到了来自督办官的威慑力量。 1648-1652年的“投石党运动”期间,除了边境6 省区(皮卡尔迪、香槟、勃艮第、里昂、普罗旺斯和朗格多克)以外,其他各地的督办官制度暂时受挫。但“投石党运动”的时间仅为4年,在长达3个多世纪的督办官制度发展史中只是一个极短的时段而已,在“投石党运动”结束以后,督办官制度便很快全面恢复了。 至于有人认为督办官在18世纪才开始建立起地方行政和中央经常性的制度化的联系,笔者以为这只是一种表面上的制度化联系,它与17世纪的情况已有较大差别。1715年路易十四去世以后,法国封建专制统治进入其最后阶段,阶级矛盾和其他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化和公开化。在此期间,督办官制度也开始了蜕化和变质历程。18世纪时,督办官的地方倾向已经变得十分强烈,1715-1790年间,督办官在一省区的任期一般为10年,有50名督办官(占该时期督办官总数的1/5)在一地任职达15年或15年以上(注:鲍尼:《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法国的政治变革》(R.Bonney,Political Changes in France under Richelieu andMazarin,1624-1661),牛津1976年版,第428-432页。)。从一定意义上说,督办官已经成为命官与捐官之间的折衷物,中央政府已无法像从前那样依靠他们来实行对地方的统治。因此,1789年大革命爆发以后,督办官制度便连同封建专制制度一起被强劲的资本主义之风吹得烟消云散,不见踪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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