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督办官与审查官之间的关系问题 沈先生认为,督办官“时常被王室选为行政法院的查案官(一般译为“审查官”--笔者注),代表国王审理案件”。从17-18世纪法国的政治制度史中我们可以看出,督办官的确经常以审查官的身份参与国家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审查官头衔的获得与督办官职位的获得两者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是先获得审查官头衔而后获得督办官职位,还是如沈先生所理解的那样,即先获得督办官职位然后被选为审查官? 1.就绝大多数情况而言,获得审查官头衔是获取督办官职位的先期步骤。 所有督办官在成为朝廷命官之前几乎都属于捐官集团成员,而且绝大多数人在早年都曾购买过各种法官职位,以黎塞留和马扎然掌权时期为例:在所任命的128名督办官中,有56人曾任职于巴黎高等法院, 34人曾任职于“大会议”,25人曾任职于外省各最高法院,另有13人曾任职于各级附属法院,只有3人从事法律以外的职业。 但这些捐官为何逐步脱离原先的职业轨迹而向朝廷命官的方向发展呢?就总体而言,其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原因在于各最高法院封闭狭隘的内部机制阻碍了一批年轻捐官在本系统内晋升发迹的机会,高级职务日趋世袭化,重要案件的审理权日趋垄断化,诸多年轻捐官的经济收入受到很大限制。正是基于这种情况,加之其他各种具体原因,相当一批年轻捐官将原有法官职位转手出售后,依靠各种关系,购买了比较有利于发挥自己能力、能够较快出人头地的审查官职位。 审查官亦属于捐官,按照17 世纪通行的价格, 每个职位最低价为15万锂,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动,其价格有时则上升到17万、18万或20万锂。审查官职位虽亦较为昂贵,但对年轻捐官们却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审查官享有一系列特别权利,如首席法官权、巡回审查权和特别审判权(注:参见让·布里索:《法国公法史》(Jean Brissaud,A History of French Public Law),新泽西1969年版,第426-472页。);其次,审查官与中央政府的联系比较紧密,更易于展示自己的能力和对国事的“忠心”。对于雄心勃勃的年轻审查官们来说,要想尽快在参政院中获得一席之地,除了要依靠各种社会关系外,还必须要在短时期内干出一番为中央政府所认可的实绩,出任行省督办官即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为捷便的途径之一。 当然,并不是所有审查官都能获得督办官职位,因为在任何一个时期审查官总人数都远远多于所需督办官人数。 以巴黎高等法院为例:17世纪前半期(1600-1649年),该法院共有498名法官,其中有107人成为审查官,在这107人中有51人成为行省督办官;17 世纪后半期(1650-1699年),该法院共增加528名新法官,其中有118人成为审查官,在这118人中有56人成为行省督办官。再如“大会议”:17 世纪前半期(1600-1649年),该法院共有法官202人,其中69 人成为审查官,在这69人中有28人成为行省督办官;17世纪后半期(1650-1699年),该法院共增加170名新法官,其中有36人成为审查官,在这36 人中有23人成为行省督办官(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手稿14015号。)。 尽管如此,审查官职位仍是许多年轻捐官竞相追逐的目标之一,因为与其他各种官职相比,审查官职位终究为任官者提供了更多的晋升发迹的机会。 2.就总体情况来看,督办官职位的归属有着越来越明显的被审查官所垄断的趋势。 出于对眼前利益和政治前途的考虑,审查官们施展各种手段,竭力争取各地的督办官职位;同时,他们从历史上寻找理论依据,以获得督办官职位的垄断权;他们宣称,审查官具有“不可让渡与其他任何官员的个性特征”;他们接受的是与王室其他捐官不同的特殊教育和特殊训练,他们“在参政院下属会议中受到熏陶,国王敕令是研习的主要内容”,也是他们“任职的决策依据”。他们还认为,只有审查官才是国王可以依靠和信赖的忠臣,他们“稔知法律之科学,洞悉国家之准则,明察治理之精髓”(注:鲍尼:《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法国的政治变革》,第109-110页。)。因此,他们要求中央政府按资历高低从中选任督办官,并坚决反对中央政府任命那些未买得审查官之职的人为督办官。审查官们的这一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满足。在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的128名督办官中,有100名出自审查官之列。对于其余20余名无审查官头衔而出任督办官的人来说,在他们成为督办官以后,也大都通过各种途径尽快地购买了审查官职位。到路易十四亲政以后,审查官对督办官职位的垄断权有了更大的发展。1674年的政府法令明文规定,督办官的人选在原则上均来自审查官,“只有在遇有对王室大业至关重要之事时”,中央政府才可“暂时选派其他捐官出任督办官”(注:法国国家档案馆,第265号,1674年10月27日。)。18世纪的情况也基本如此, 1715-1790年间,中央政府任命了179名督办官,其中有170人出自审查官行列。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审查官与督办官两者之间有着比较直接且紧密的关系,大部分人都是在购买审查官职位以后才被中央政府任命为行省督办官的;而且,他们在成为督办官以后一般不会放弃审查官职位,于是他们大都属于一身而二任的特殊官僚,一半属捐官范畴(审查官),另一半属命官范畴(督办官)。可以说,督办官“时常被王室选为行政法院的查案官”之说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督办官们之所以能够以审查官的名义代表国王审理某些案件,并不是中央政府对督办官们的恩赐,而是督办官们在成为命官之前即已拥有了这种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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