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督办官制度的运作效能具有较强的内外保障机制。 就大部分督办官而言,取得督办官职位并不是其最终目标,而是向最终目标迈进过程中的一个中转站,对于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的督办官来说,情况更是如此。在此期间,督办官在首次接受中央政府委任时大都比较年轻,即使数次连任这一职位,其总时间与以后漫长的政治生涯相比也是个小数;而且,他们能否得到中央政府的真正重用、能否在参政院中顺利升迁,在某种意义上说要取决于在“基层”这段时间里的业绩和表现。因此,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那些有着宏伟蓝图的督办官(特别是年轻督办官)恪尽职守,尽可能地遵循中央政府的意旨办事,一方面在思想上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至少在表象上是如此),另一方面又要在行动上甘效犬马之劳。 当然,要维持一种制度或机构的有效运转,仅靠官员个人自我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一整套的外在制约措施。为确保督办官制度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纽带作用,中央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较为有力的保证和强化措施,这种情况在17世纪中前期(“投石党运动”期间除外)表现得较为明显: 第一,在督办官人选上,注重对能力和政治立场的考察。 第二,在督办官的使用方式上,采取比较严格的程式化措施。首先,督办官的权力完全来自中央政府向其颁发的委任状。委任状与一般的捐官特许状不同,它不仅不能买卖,而且中央政府可随时予以收回。因此,督办官的职位完全操于国王、首相及各部大臣之手,只要他们不能圆满完成中央政府赋予的任务或出现“忤逆”行为,就会立即被解除职务,因而中央政府没有必要担心督办官会因手中握有某些权力而发展成为专制王权的异己力量。其次,督办官的任职期限有一定的规定。再次,督办官一般不得在本籍任职。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使督办官能够以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来执行中央政府的命令和处理辖区内发生的各种情况,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一措施还是行之有效的。另外,中央政府在1629年颁布的《米绍法典》中还明确规定,军事将领和行省总督的仆人、门客、雇员或近亲等一律不得出任督办官。虽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例外,但总的来说还是贯彻下来了。正是由于上述各种因素的存在,督办官制度成了法国封建专制政府实行对全国统治的法宝之一(注:详见拙文:《试论法国封建专制时期督办官集团的社会政治特征》,《历史研究》1996年第2期。)。可以看出, 那种认为督办官的权力无人节制的观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2.督办官制度的创设是在鬻官制度盛行情况下对旧有捐官集团的贬抑,“投石党运动”期间督办官制度的受挫是失势的捐官集团试图东山再起的结果。 法国封建专制时期的任官方式是任命制与鬻卖制两者并举,但天平却倾向了另一个极端。在封建中央集权政治发展初期,任命制曾一度是主要的任官方式,这对王权的加强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普遍任命制存在时间并不长,从15世纪后期开始便逐步被限定在一个极小的范围之内。至17世纪前期,只有部分宫廷要职、军队官职以及行省总督职位仍在任命制之列,而且其中一些官员也只是形式上的“命官”,例如中央政府对某些行省总督的任命,实质上已成例行公事,因为有些总督职位与世袭无异。官职的任命制几乎已经完全让位于鬻官制。 就法国社会的历史进程而言,鬻官制度对新兴的资产阶级是有利的(注:巴林顿·莫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5页。),但是,对于封建专制统治来说,鬻官制度的结果却是严重的。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冗官冗职充斥全国,官僚机构空前庞大。鬻官制的一个特点是,官职一旦被售出,如果政府不付还捐款,就无法将之收回,因此这是一次性交易,如若就此罢休,鬻官财源将被切断。在此情形下,国王及其封建政府就必须炮制其他方法,以续烟火:例如一官多人制和“季节性”任官制等;但更为经常的办法是设立新的官职(多是闲职)用以鬻卖。其结果是:从16世纪前期至17世纪初的不到100年的时间里, 官员总数增加了100%;而16世纪法国的人口增长率仅为12.8%。 这种惊人的裂变速度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十羊九牧的状况恐怕是同时期欧洲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所望尘莫及的。 第二,办事效率低下,政府指挥失灵。在金钱和能力之间,国王及其中央政府既然青睐前者,那么对后者就无法作更多的苛求。国王将自己的权力“零敲碎打地”出售以后,任官者则“以买主和继承人的身份不复认为自己隶属于一个上级机关”(注:瑟诺博斯:《法国史》,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78页。)。职位的私有化必然导致官浮于事、政令不通的结果。 对于鬻官制给法国社会带来的各种流弊,一些有识之士已有清楚的认识,并试图对之进行适当的改革,但收效甚微。柯尔柏在17世纪60年代曾作过估算,政府如果要赎回全部已售出的官职,将需要4.196 亿锂的巨额资金。但从17世纪上半期这50年的政府总收入情况看,年收入超过1亿锂的只有9年。在此情形下,要让中央政府取消鬻官制则是根本不可能的。在无力采取釜底抽薪之策的现实条件面前,法国封建政府在经过长期试验和反复抉择之后逐步认识到,以前已经零星使用的督办官制度是中央加强对地方控制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手段。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督办官作为扬汤止沸的掌勺者才一步一步地被推上了历史舞台(注:详见拙文:《法国封建专制时期的鬻官制度》,《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 督办官制度的广泛推行对旧有的捐官集团是一种严重的打击。例如,1642年8月, 中央政府明文规定:如果司库们拒绝让督办官主持当地财政局工作,督办官则有权摒弃他们而独立履行其职责;如果分区税务长有冒犯行为,督办官亦有权弃之不用。另外,在司法、行政和军事等领域,督办官也在相当程度上限制或取代了旧有捐官的权力(注:有关法令条文可详见鲍尼:《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期法国的社会与统治》( R.Bonney,Society and Government in France under Richelieu andMazarin,1624-1661),麦克米兰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10-112页。)。督办官权力的增长与捐官权力的下降是同步进行的,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失势集团的挣扎和反抗。这一反抗斗争在“投石党运动”期间终于发展至其顶峰。在由法院系统、地方捐官以及世卿显宦等组成的“投石党”的压力下,处于困境的中央政府不得不于1648年7月18 日颁令召回大部分督办官。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督办官集团与旧有捐官集团是有原则区别的,那种将二者混为一谈的观点以及将“投石党运动”归罪于督办官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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