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必须看到问题的另一方面。这样的妓女只占妓女的极少数,而且就是这些少数成功的高级妓女也受到了雅典男性和整个社会的普遍歧视。阿斯帕西亚与伯里克利所生的孩子被人们视为私生子,没有雅典公民权,只是在伯里克利与前妻生的两个嫡出的儿子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死去,经过动了恻隐之心的雅典人民的特准,他才入了雅典籍(注:Plutarch,Pericles,XXXVⅡ,p.5.)。雅典人对于他们的第一公民伯里克利把雅典妻子打发掉,以一个外邦妇女来取代她感到愤愤不平,不少雅典文学作品对阿斯帕西亚进行了攻击和嘲笑(注:Plutarch,Pericles,XXⅣ,6;参见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上册,陆永庭、吴彭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486页。)。 尼伊拉作为高级妓女的生涯更为悲惨,针对她的法庭演说无意中诉说了她在孩提时期和青年时代的不幸遭遇。两个男人在科林斯买了她,共同对她进行性利用。但是,当娶妻子的时候,他们把尼伊拉的人身自由卖给她自己,条件是他们不想见到她。有个叫做菲赖尼昂的人把她从科林斯带到雅典,“他没有任何体面或约束地对待她,带着她到处走,参加宴会,并使她成为纵酒狂欢的伴侣,无论何时何地,只要他希望,他就与她公开地性交,把他的特权展示给旁观者看。他带着她到许多人家里参加聚会,其中有查布利阿斯的家。在索克拉提达斯担任执政官时,他是皮提亚竞技会四轮马车竞赛的获胜者,这是他从米提斯的儿子阿吉夫那里买来的;从德尔菲回来时,他在科里阿斯举行宴会庆祝他的胜利。在那里,当她喝醉,菲赖尼昂睡觉之时,许多人与她性交,其中甚至包括查布利阿斯的奴隶。”(注:Demosthenes,LIX,29-33,111.)屈辱的状况令人触目惊心。社会舆论并不同情这样的妓女,雅典的公民妇女更是憎恶她们。反对尼伊拉的法庭演说词明确宣称,若陪审团宣布尼伊拉无罪,那么雅典的贤德妇女将会愤恨陪审员。 因此笔者认为:围绕着雅典男性的两类妇女的地位都是低下的。第一类妇女--合法的妻子虽然受人尊敬,但被丈夫忽视,她们不是丈夫的社会生活的伴侣,只是丈夫的生殖工具和家务管理者;以妓女为主体的第二类妇女虽然可以参与社会文化和公共生活,做雅典男性的“伴侣”,但这绝不是一种平等的伙伴关系,她们牺牲了人的尊严,成为雅典男性满足性欲和解除精神寂寞的工具,并受到全社会的歧视。在以男性为中心的雅典社会中,无论是妻子还是“伴侣”的角色都不是令人羡慕的。 二 雅典妇女的隐居和自由 对于雅典妇女的家庭和私人生活的探讨,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她们是否被隔绝在家中,究竟是隐居还是自由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古典史学家弗拉塞列雷的意见值得人们注意。在他看来,雅典女孩自由接触其他年轻人的问题是不存在的, 因为她们几乎不离开妇女住区(gynaikeion)。已婚妇女很少穿过她们自己前门的门槛,少女们如果被允许到家内的庭院中走动已经是很幸运的了,因为她们不得不呆在不能被外人甚至是自己家庭的男人看到的地方(注:R.Flaceliere, Daily Lifein Greece at the Time of Pericles,p.55.)。他的意见代表了不少学者的看法,但是与对雅典妇女地位持乐观估计的戈梅等人的观点相左。笔者认为,对雅典妇女是否隐居问题的研究,也要根据两种不同类型雅典妇女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围绕着雅典男性的第二类妇女,即奴隶、妾、妓女等显然是不受有关两性隔离和妇女隐居道德观念束缚的,也得不到性的保护,她们具有较多的与男性接触和到户外活动的自由。 女奴常被主人派到邻居家,借厨房或缝纫室所需之物。女奴和男奴一样,被主人打发到市场买东西。在色诺芬的《经济论》中,伊斯可马可斯对妻子说:“我们都知道,整个城市所有的东西比我们多上万倍,可是你可以派遣任何仆人到市场上去把一样东西买回来。”(注:色诺芬:《经济论》,Ⅷ,22。)在女主人不得不外出时, 女奴陪伴她出行。当男主人在家里宴请客人时,女奴被派在桌旁伺候,女奴还需完成到水池边打水的任务。 妓女可以陪伴雅典男性参加酒会和饮宴活动,与他们同桌进餐,一起讨论有关文化和公共事务的问题。不少妓女被雇来在宴会上吹奏笛子、唱歌和跳舞,供男性享乐。阿波罗多洛斯在控告尼伊拉时指出,她与许多妓女所做的一样,在许多男人在场的情况下,与他们饮酒吃饭(注:Demosthenes,LIX,24.)。雅典的彩绘陶器描绘了在酒会上, 奴隶女孩、外国妓女、高等妓女被雇佣为性招待者的情景。 第二类妇女虽然享有较大的行动自由,但这恰恰是她们低下社会地位的标志,因为在雅典人的思想观念中,受人尊敬的妇女是呆在家中的。雅典的公民妇女绝不会羡慕这些能够进入男性社会充当伴侣的妓女,正像波梅罗伊所说:“某些妓女也试图像一位受人尊敬的妻子一样活着, 但是没有一位公民妻子想做妓女。 ”(注:S. B. Pomeroy, Goddesses,Whores,Wives and Slaves,pp.92,83.)那么,那些受人尊敬的第一类妇女,也就是雅典公民的妻子、女儿们是否过着隐居生活呢?让我们根据历史提供的各种信息来进行分析。 史料说明雅典公民女性隐居生活的说法是有一定根据的。雅典公民女性的隐居在私人建筑的设计和安排上有所体现。雅典的私人建筑为男性和女性提供了分开的居住区,女性通常住在离街道和家中公共区域较远的房间。若房子是两层,那么妻子和女奴就住在上层。尤菲利托斯在法庭上告诉人们:“我有一座两层的小屋,妇女的居处在楼上,男子的住区在楼下,每一层都有同样大的空间。当我的儿子出生时,他的母亲给他喂奶,为了让她避免每次抱着孩子下楼时出现危险,我就住到楼上,女人们住到楼下。”(注:Lysias,I,9-10.)这段话表明即使这样一个并不很富裕的雅典家庭,也为妇女们提供了与男性隔开的起居室。 雅典公民妇女所穿的服装同样显示了她们隐居生活的特征。她们穿着的衣服帮助她们躲开陌生男人的注意。与穿着像薄纱一样的橘黄色料子做的透明衣服的妓女不同,雅典受人尊敬的公民妇女的衣料通常是用毛与亚麻制作的。她们带的披肩可以拉到头上做头巾,服装风格则是爱奥尼亚与多利亚两种款式。由于爱奥尼亚服装是缝好不外露的,她们就在公共场合穿这种衣服, 在家中则穿较短的束腰外衣(注: S. B.Pomeroy,Goddesses,Whores,Wives and Slaves,pp.92,83.)。 但是,史料也告诉我们,雅典公民妇女并不是完全与外界隔绝的,不同阶层的妇女隐居的程度也有所不同。比较贫穷的公民妇女不得不走出家门,出外谋生,一些公民妇女在市场上卖东西。根据阿里斯托芬在喜剧《地母节妇女》中的说法,欧里庇得斯的母亲是卖蔬菜的小贩。在这部剧作中,他还提到,一个公民妇女在丈夫死后靠编织和出卖花冠供养家庭(注:Aristophanes,The Thesmophoriazusae,338:446-450.)。从一份雅典法庭原告的纲要中,我们得知,一个雅典妇女先后靠卖丝带和当乳母为生(注:Demosthenes,LVⅡ,35.)。当阿里斯托芬喜剧中的妇女领袖吕西斯特拉忒组织妇女罢工以图结束战争之时,她嚷道: 向前斗争,我的女战士同盟, 卖鸡蛋、种子、蔬菜的女孩子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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