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远东政策与日本的战争赔偿(3)
“拆迁赔偿”是战胜国依据日本所犯战争罪行进行商讨,强制日本政府对这些遭受其侵略的国家给予的一种惩罚性补偿,日本政府根本没有发言的权利,只有照此执行的义务;“劳务赔偿”只是一种象征性赔偿,战败国日本不仅有了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而且必须由它同请求赔偿的国家磋商赔偿的具体办法[16](P101-103)。 战争赔偿方式的转换和磋商对象的变化,使战争赔偿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它使索赔国与赔偿国的权利与义务成了平等协商关系,使战胜国失去了迫使日本赔偿的强制手段。对战争赔偿问题的这一新的规定,粗暴践踏了波茨坦公告原则和远东委员会的有关决议,难怪菲律宾代表痛切地指出:“支付赔偿乃是遭受日本破坏的小国取得补偿其损失的惟一方式,而本条约对赔偿却严加限制。”[1](P786) 旧金山《对日和约》签订之后,在美国的授意下,日本就开始了与东南亚各国缔结和约的谈判。 在美国的扶植和朝鲜战争巨大需求的刺激下,日本经济开始复苏。日本凭借其壮大了的经济实力,凭借其在美国的世界战略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利用东亚及东南亚各国政局长期动荡不安、经济和外交上有求于日本的形势,在与索赔国的谈判中,极尽狡诈抵赖之能事,与索赔国讨价还价,迫使众多的国家接受了日本的方案。 中国是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损失最大的国家。据统计,在“九一八事变”后的14年里,被日军屠杀和作战牺牲的中国民众、军人达2000余万,加上负伤者达3500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亿美元,间接损失5000亿美元[17](P626)。同时,中国又是亚洲人口最多、惟一跻身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列的国家,有权利要求日本赔偿因其侵略所带来的巨额损失。但由于美英的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当局均未参加对日媾和的旧金山和会,中国两大政治势力的斗争又给日本提供了玩弄阴谋、拒绝赔偿的可乘之机。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中所确定的对缔约国对象选择的权利,在美国的授意下,利用台湾当局急于同日本签约以取得中国对外关系上“正统地位”的心理,大作文章,胁迫台湾当局承诺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尽管台湾代表在谈判中据理力争,要求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向中国提供劳务补偿,但日本百般抵赖。由于美国国会于1952年3月20日通过了旧金山和约,美国对日本的威胁已失去了意义, 惟美国马首是瞻的台湾当局不得不在赔偿问题上作出全面让步。1952年4月28日,台湾当局同日本签订《和平条约》, 宣布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 60年代末70年代初,伴随着两大阵营的分化,两大社会制度之间的对抗被美、苏两极对抗所取代。由于美国实力的削弱,使其在与苏联的对抗中处于明显的劣势。为了对付苏联这个“非常强大有力和咄咄逼人的竞争者”,美国改变了长期敌视中国的立场,积极改善与中国的关系。尼克松对华访问拉开了对华缓和序幕。美国对华政策直接影响着日本的对华政策走向,日本也紧随美国之后发展对华关系。在中日恢复邦交的谈判中,日本战争赔偿问题自然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中国政府尽管一直反对1952年4月的日台《和平条约》, 反对并强烈谴责台湾当局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的“慷慨”行为,宣布其是非法的、无效的,声明“日本帝国主义者杀害了上千万中国人,使中国蒙受数百亿美元的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损失。中国拥有要求赔偿这些损失的权力。”[ 18]但出于与日本尽快恢复邦交正常化、与美国合作抗衡苏联的考虑, 加之台湾当局的先期宣布放弃赔偿要求,给中国的对日索赔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中日联合公报》中,中国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19] 日台和约签订后,日本拉开了对东南亚国家议和的序幕。东南亚国家长期受西方殖民主义的奴役和掠夺,二战中又被日本长期占领和破坏,二战后英法荷等殖民主义国家又卷土重来,因此在赢得独立后,各国政局动荡不安,政变频繁,经济状况恶化,它们迫切希望取得外国的经济援助。然而对日和约又牺牲了这些弱小国家的利益;台湾当局先期放弃赔偿的行为给它们的对日谈判投下了阴影。日本正是利用了东南亚国家所处的不利形势,从1955年开始以赔偿为诱饵与东南亚国家进行谈判,以非常有限的劳务和实物赔偿为交换,占领了对其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东南亚市场。 1956年,日本分别以2亿美元和5.03亿美元的劳务和实物赔偿, 解决了对缅甸和菲律宾的赔偿问题;1958年1 月和印度尼西亚签订和平条约和赔偿协定,支付2.23亿美元;1959年5月与南越达成协议支付0.39亿美元;1958年10月和1959年3月分别同老挝、 柬埔寨缔结经济技术援助协定和合作协定,两国放弃赔偿要求。60年代,日本又以赠款、贷款、技术援助和合作、直接投资等方式,解决了和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间的赔偿问题。作为受日本殖民统治时间最长的韩国,尽管一开始就要求对日本进行清算,但日本拒绝承认对韩国殖民统治的历史,声言日本统治韩国期间(1910-1945),“修筑铁路、开辟港口、开恳农地、兴修水利等等,都给韩国以利益,并不是掠夺和压迫韩国。”[20] (P270-271)因此双方之间的赔偿谈判几度搁浅。后来由于韩国的保护国美国的干预,日本最终以8亿美元的经济“援助”将问题予以了结[20] (P454)。 这样,至1976年,日本对亚洲各国的战争赔偿问题终以特殊的方式予以解决,日本政府宣称:除了北朝鲜外, “国家赔偿责任已结束”[21]。 综观日本对战争赔偿的历史,可以看出,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是在美国一手操纵下进行的,它是为美国的世界战略和远东政策服务的。从最初积极、坚决进行拆迁赔偿,到逐步减少并宣布停止拆迁赔偿,再到劳务赔偿,美国在日本战争赔偿问题上每一次态度的转变,都与美国远东政策的变化密切相关,使得赔偿问题自始至终都体现着美国政府的主观意志。 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按照美国的意志以特殊的方式加以解决,保证了美国远东政策的顺利实施,维护了美国的利益,但也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后果。它不但严重地损害了深受日本侵略之苦的广大亚洲国家的利益,造成了东亚各国经济长期停滞落后的局面,而且对日本的战争反省产生了不良影响,并长期成为日本与东亚各国发展关系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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