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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英国乡村体制构架补论(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 徐浩 参加讨论

为此,村庄建立起承担上述职责的官员和机构。在囊括几个村庄的大庄园,以及没有领主居住的庄园,村庄会议成为立法和执法机关,村庄俨然是政治实体。一般说,村庄设有履行各种职责的官吏。乡村庄会的领袖中富裕农民占很大比例,且常常父死子继,官职在同一家族内延续。[10](P105)但村庄官员与所要承担的职责相比,数量严重不足,常常借助于庄园官吏。在地域相同的村庄和庄园,村庄和庄园的领袖合二为一,村庄会议不再存在。村庄有村长(reeve)、小吏(beadle)和巡警(constable)等职务。他们与其说是村官,不如说是庄官。因为他们的首要职责和重要性是自营地经济的管理者,务必对领主的经济利益负责(reeve在自营地的职务是管事,详见下文);同时,正是在履行这些职责时,他们与村庄生活的方方面面发生联系。村民既是国王的臣民,也是领主的佃农,凡是在履行相应义务时触犯领主利益,就得接受罚金直至受到扣押财产的处罚;而执行者就是reeve等人(当然,做出处罚决定要通过庄园法庭或民事法庭)。可见,村庄的社会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自营地的管理。尽管如此,人手仍然不足,村庄的不少职责落到堂区官员的肩上,普通村民有时也在所难免。如1297年英王爱德华一世开征1/9税率的赞助金,每个村庄要选择2~4名公正负责的男性村民评估本村庄村民的财产,作为征税之依据。
    农民经济不在庄园框架中运作,村庄是制度载体,是中世纪农民经济存在的制度基础和前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中世纪农民经济的主要来源是农业和畜牧业,与此相应,敞田制和公权制便成为米德兰平原农业和畜牧业的制度保障。其核心是共耕共牧,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杜绝个人随意性行为。敞田制的成立,谷物在敞田内的轮作,稀缺的草地在村民中间的分配,牲畜在收割后的草地(即牧场)和公地(收割后和播种前的耕地,以及村庄边缘尚未利用的荒地)的公共放牧权(放牧时间和数量),都有严格规定,村民必须照章行事。[4](PP88-89,102-103)村庄是农业组织单位,是农民经济共同体,由庄园领主、自由或维兰佃户组成,在村庄土地利用中实行相互合作,因而在中世纪保有旺盛的生命力。
    遗憾的是,中世纪英格兰村庄没有留下档案,只有借助于庄园、王廷和教会的相关档案才能窥测其部分踪迹。从13世纪中叶庄园法庭案卷中记录了“村法”(by~laws)及对违反者的惩罚。瑞夫兹认为,村法和敞田制一样古老,只是在拉姆奇各庄园至13世纪晚期和14世纪,这些规则才出现在庄园法庭的记录里。那时法律和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但敞田制仍然保持传统形式。从14世纪以来村法在全体村民和领主的协商或认可下不断地被颁布,旨在强化对敞田制的行政管理,其性质属共同体之习惯法。[10](PP111-112)早期村法主要涉及与收获相关的内容,如防止偷盗麦捆和拾穗规则;1400年后大多数村法的内容是限制牲畜数量和放牧权。[11](P4)村法是村民生产活动的共同规则,在人口压力下保护最大多数居民的生存权,但时过境迁后对个人自主活动的限制所引发的消极作用也不言而喻。村庄以农民财产平均和生产合作作为经济基础,黑死病后农民财产进一步分化,大农对生产的规模化、企业化和自主性的追求,终于战胜了村庄的原始平等与集体协作原则,使其在经济上成为多余的角色。
    
    除代表王权的行政机构外,中世纪英格兰还有体现领主政治与经济力量的大领地制度,其基本组织是庄园,包括几十户农民家庭。[9](PP5-6)庄园是西欧封建司法权和土地保有权的制度框架,自营地是索取农奴劳动的领主经济,而非农民经济。
    关于英格兰庄园和农奴制最早存在的时间,西伯姆在研究了1279年的百户区案卷和12~13世纪的许多庄园调查后主张,反映在其研究个案温斯劳庄园法庭案卷中的农业制度,盛行于自诺曼征服到黑死病期间低地英格兰的大部分地区。他又进一步上溯研究了1066年之前的史料,发现早在罗马不列颠时期英格兰已经存在农奴制和庄园制。[12](PP21-31)
    西伯姆的论点受到维诺格拉多夫的挑战。他在博士论文基础上出版的《英格兰的农奴制》中指出,英格兰多数农民的农奴化在12世纪下半叶,而13世纪以不自由佃农在自营地履行劳役地租为核心的庄园组织也历史未久。维诺格拉多夫利用的史料种类广泛,既有王室法庭记录和格兰维尔、布菜克顿等人的法律论文等官方档案,也有领地的庄园调查、租簿、修道院登记册、法庭案卷以及农业与行政管理指南等私人档案,因而他的结论基本可信。
    中世纪封建地产的基本单位是庄园。梅特兰认为,庄园包括4种功能:(1)同村庄一起成为公法、治安和税收单位;(2)农业制度单位;(3)财产管理单位;(4)司法单位。[5](P597)大庄园可以包括几个村庄,小庄园也许只是村庄的一部分,也有些庄园和村庄相等,受一个领主的统治,但为数不多。[13](P127)庄园的起源时间有争论,但庄园以劳役制直接经营地出现于12世纪末,结束于14世纪末,看来没有问题。12世纪时,自营地一般出租给佃户,土地所有者坐收地租,收入稳定。1180~1220年人口增加,特别是城市人口增长,带来粮价上升,自营地直接经营有利。“我们知道在13世纪和更早一段时期里,谷类交易比一般所想象的要多得多”。增加商品粮主要是增加小麦播种面积,客观上有利于两圃制向三圃制的转变。[13](PP114-115)于是他们纷纷从农场主那里收回自营地直接经营,由上至乡绅、下至维兰的庄园专职管理机构负责经营管理。拥有许多庄园的大领主由于庄园分散在全国各地,尽管中世纪存在就地直接消费制度,但还是有些庄园从未到过,更不用说直接管理。乡绅这样的小领主仅持有少数庄园,比大贵族更能照管自己的地产,精力充沛的乡绅经常是大贵族庄园自营地的租地农场主。同时,直接经营的大地产常常从该阶层招募高中级的管理者(如大总管steward,管事baliff)。
    13世纪晚期至14世纪初期,男爵或豪绅显贵的庄园设有男爵会议(baronialcouncil)。当时由于劳役折算和自营地出租,隔周召开的庄园法庭会议很少举行,16世纪许多庄园法庭销声匿迹。为了维护领地利益,贵族一般在采邑府设立该机构,由有影响力的大土地持有者、官僚行政人员(如管家seneschal、管理员cellarer和验尸官coroner等)、训练有素的专家(如法学家、律师、审计等)和法官(如巡回法官、国王法庭著名的律师和治安法官,他们在领地所辖的各庄园举行巡回审判)等人组成。布瑞内尔认为,在13世纪晚期世俗和教会领主都任命一些顾问就庄园棘手的经营管理和法律事务进行咨询,其服务是有偿的。他们要么是该领主的朋友或邻居,要么是他的采邑府内专门负责管理和查账的专职官吏,要么是专业化程度更高的法学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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