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607年英国在北美第一个永久殖民地的建立到18世纪中叶长达一个半世纪的时间中,英国的殖民地不断扩大,建立了一个庞大的殖民帝国。在长期的殖民过程中,英国形成了一套殖民地管理体制。美国独立,宣布了英国旧帝国的崩溃,同时又开始了一个全新的英帝国。本文将着重论述英国旧帝国的殖民统治体制的特征及其瓦解的内在原因。 一英国旧殖民体制的形成及其特征 17-18世纪中叶是重商主义盛行时期,重商主义成了英国的国策。重商主义特别重视母国同殖民地的贸易,要求独占殖民地作为母国的商品销售市场及主要原料供给地;认为一旦母国控制了殖民地同母国的贸易联系,一个新的商品销售市场就产生了。整个第一英帝国就是在重商主义理论指导下产生、发展、壮大的,重商主义成了旧帝国最主要的特征。 重商主义追求的是贸易与财富,因而这一时期英国对殖民地统治的特点就表现为政治上控制松弛、经济上严格限制。 英国在政治上对殖民地控制松弛是由特定的历史环境决定的。第一英帝国与其他殖民国家不同,它的殖民地不是由政府组织拓殖的,而是由私人冒险公司或个人创建的。英国建立殖民地最初的动机是出于商业方面的考虑而非领土扩张(注:A.Berriedale Keith,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First British Empire,Oxford,1930.p.8.)。所以,英国政府对于私人及冒险公司在海外的殖民活动并不直接干预。英国的殖民地从一开始就较少受到政府的干预,而较充分地发挥了英国地方自治的传统。直到1763年以前,英国政府由于在忙于殖民争霸战争,对殖民地的自治倾向一直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英国官员对殖民地事务的管理权实际上也相当薄弱。 英国在殖民地的统治机构由国王任命的各殖民地总督、参事会和经选举产生的议会组成。从理论上讲,总督的权力范围很广,覆盖了殖民地政府各个部门,但在具体的操作中,总督由于受到参事会、议会及英国国内三个方面的牵制,总督权力却很难发挥,总督一职实际上有名无实。对于英国国王的旨意,总督很难去认真执行,特别是由于殖民地议会控制着殖民地财政收支大权,连总督自己的年薪也要由殖民地议会表决决定,因而在总督与殖民地议会的斗争中,总督往往屈服。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对如何管理殖民地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思想(注:Martin Kitchen,The British Empire and Commonwealth,A Short History.Macmillan Press,1996,pp.3.)。英国对殖民地的管理十分混乱,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全权负责殖民地事务。帝国对殖民地的控制是由许多个不同的部门来行使的。在这样一套管理体制中,英王是殖民地最高统治者,也是所有“无主”土地的主人;枢密院负责殖民地最高法律事务,发布命令;南方部大臣负责委派各殖民地总督;陆军部和海军部负责殖民地的防卫;议会负责制订有关法律。虽然1696年5月成立了贸易局,但它只是枢密院的咨询机构,不是一个行政主体,该委员会主席只到1768年才成为内阁成员(注:Martin Kitchen,The British Empire and Commonwealth,A Short History.Macmillan Press,1996,pp.2.)。这样,殖民地事务就成了谁都不管、谁都能管的事务。每一个部门都按照自己的利益来直接处理殖民地事务(注:D.K.Fieldhouse,The Colonial Empire.Macmillan Press,1982,pp.64.)。在这种多重管理体制下,各部门之间互不通气。如商务部只是一个咨询机构,其主要工作是接收各殖民地总督的所有来信和殖民地议会事务,并将有关法律送到相应的部门,涉及财政部和海军部的事务,商务部不能命令采取行动,而只能请求采取行动(注:R.C.西蒙斯:《美国早期史》,朱绛、常绍民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13页。)。而海军部虽然负责殖民地防务,却很少与商务部相互磋商(注:D.K.Fieldhouse,The Colonial Empire.Macmillan Press,1982,pp.65.)。在英国,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在殖民地事务上努力与其他部门采取共同行动,议会也从未为殖民地制订一个宪法,事实上也很少干涉殖民地事务(注:Martin Kitchen,The British Empire and Commonwealth,A Short History.Macmillan Press,1996,pp.3.)。 总之,英国统治殖民地的机构虽然很庞大,却是重叠和松懈的,各个不同的机构对于殖民地政策不能协调一致,令出多方,彼此常有抵触情形,使殖民地不服从命令有所借口。殖民地议会利用英国与殖民地之间路途遥远、交通困难的有利条件,往往通过议案后,一面送呈英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一面迅速执行,即使议案被英国政府否决后,他们将原来的法案稍加修改,仍可再送英王批准。所以,权力分散而造成的混乱、低效是造成英国对殖民地统治削弱的原因。 旧的殖民体制的特征体现在经济方面是英国对殖民地经济的严格限制,殖民地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服从于英国的利益。在这种思想指导之下,英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以保护英国对殖民地的掠夺和控制。1651年,英国颁布“航海条例”,确定了英国对其殖民地和本土全部贸易的实际垄断地位。这种政策的目的有两个:首先,殖民地应从英国输入工业品,而且只能从英国输入;其次,拓殖者应绝对将原材料输往英国,只有极少数商品可以自由贸易,这些货物还必须用他们自己的船只或英国的船只运送(注:Ernest Barker,The Ideas And Ideals of The British Empire.Cambridge,1941,p.41.)。 英国政府希望把殖民地召集起来,形成一个庞大的商业帝国,帝国的每一个部分可以从事它所能干得最好的事情,为其共同利益作出贡献(注:Martin Kitchen,op cit.,p.3.)。旧体制的基础正是帝国的每一部分都有某种功能:母国生产工业品,而北美殖民地提供烟草、棉花、鱼等,西印度群岛种植蔗糖,印度提供香料(注:W.A.Barker,A General History of England,1688-1852.London,1963,p.146.)。对商业的控制是英帝国组织机构中最有效、最集权的领域。 英国不但控制殖民地的商业贸易,而且还采取了这样一条原则--殖民地不应在工业上与母国竞争,--因而禁止、限制殖民地某些产品的生产。1719年英国下院的决议中指出:“在殖民地建立工厂会削弱其对母国的依赖。”(注:James A.Williamson,A Short History of British Expansion.London,1927,p.345.)殖民地只可以生产英国不能生产的产品,并且专营此种产品。作为回报,英国保证其产品销售市场(注:Martin Kitchen,op cit.,p.3.)。英国要求所有殖民地都得为英国利益服务,却不尊重殖民地自身的利益。 在这样一个经济体系之中,殖民地永远处于依附地位,受英国政府的统治,其首创性受到严格限制。例如,北美殖民地希望从英国得到大量工业品时,也试图开始发展其制帽业、冶铁业等,于是英国便于1732年通过《帽子法案》禁止将帽子从一个殖民地输往另一个殖民地;1750年通过《钢铁法案》,鼓励为英国市场生产生铁,但禁止建设可能与英国工业竞争的钢厂及炼钢高炉(注:Martin Kitchen,op cit.,p.3.)。 英国对于殖民地经济上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扼杀北美殖民地工商业的发展,使之成为英国商品的销售市场和原料产地,保证英国掠取丰厚的利润。英国商人通过低价收进高价卖出和倾销商品等手段,进一步加大了英国对北美殖民地的巨大贸易顺差,使北美殖民地负债累累。1760年,北美殖民地拖欠英国商人的债务已高达400万英镑之多(注:John C.Miller,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Stanford Univ.Press,1959,p.15.)。 总之,第一英帝国是在重商主义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其殖民政策必然体现着浓厚的重商主义的色彩。由于英国政府开拓殖民地的动机是为了商业与财富,所以在政治上对殖民地的控制比较松弛,殖民地在成立之日起便具有较强的自治倾向,殖民地人民所享受到的自由甚至比在英国国内所享受的还要多;在经济上则严格控制着殖民地的商业及贸易,对殖民地进行掠夺。政治上控制松弛与经济上严格限制构成了旧帝国殖民体制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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