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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英国乡村体制构架补论(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 徐浩 参加讨论

具体到一个庄园的生产管理,则完全由本村庄的富裕农奴充任庄园管事。这样做的优点是易于招募,报酬低廉,农奴乐于依从;缺点是庄官分享了领主的地产利润和权力,并以权谋私。[11](P3)
    自营地直接经营的见证是庄园档案。英国是历史档案种类最丰富、覆盖时间最持久和保存最完整的国家之一。时至今日,英国仍保留着12~19世纪数量庞大的地产档案,这在欧洲直至世界都极为鲜见。杜比说,“在1150年与1180年之间,西欧较为先进各国的文化进步又导致恢复使用逐日事务记账的办法。随着有文化人数的增加,人们对于书面文件的法律价值比口头允诺、礼仪姿态和不肯定的证明更为信任。恢复制作簿记的明显迹象是沿地中海各国公正制度的复兴,从意大利的城市国家开始,地主和农民都感到有需要把习惯的条件固定下来书写在羊皮纸上,以确立他们各自的权利……从那以后,许多领主,由他们中最富有者如大修道院带头,再次亲自掌握地产管理权。他们雇佣越来越多能干的助手,那些人的经营管理办法以清册和帐本为基础。”[15](P140)在会计簿记和法庭案卷的设立上,王国政府之财务署(Royal Exchequer)和普通法法庭堪称滥觞,为庄园相应档案的形成树立了样板。地产经营成功的基础是对所享有的资源和权利进行精确的评估。12世纪后期起,关于地产资源和权益的档案一般有5类。一是庄园的“估价”(extent或terrier),起源于12世纪,13~17世纪较为丰富,详细记录了每个庄园的资产、劳动者及其负担,使地产主及其官员了解地产组成与收入的基本情况,是地产管理的基石和领主审计人员查帐的依据。二是“调查”(survey),出现较晚,内容更趋全面,16世纪才以此得名。三是16世纪以来绘制的庄园地图,17~18世纪逐渐普及。四是庄园租簿(rental),详细记录了佃户的姓名和他的持有地,及应该承担的地租与服役,一般逐年修订,最大限度地确保领主的利益。租簿至少可以追溯到13世纪,直至18世纪依然未及全部消失。五是庄园习惯簿(custumal),记录本庄园的习惯,如寡妇和女儿的权利、习惯佃农的公权等。[16](PP66-69)
    庄园的生产经营档案是庄园帐簿(account roll),最早的是1308年温切斯特主教座的地产留下的,是监控几个庄园的总管和具体管理一个庄园自营地生产的管事的经营帐目,每年编制的审计,记载了农业年的每一笔支出(购买农具、建筑维修和农业雇工的工资)、收入(如地租、法庭罚金、谷物和牲畜的销售等)和利润的细节。中世纪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自营地的净利润较低。审计人员查帐的重点是各项支出,总管和管事帐簿记录也相应以此作为重点。[17](P20)14世纪中期自营地档案的数量渐次丰富,特别是庄园帐簿是自营地经济运行的动态记录,成为历史学家研究地产史与农民史的珍贵史料。领地档案都是拉丁文的,由职业书记员誊写在羊皮纸上,卷起成册。15世纪后小庄园不再使用拉丁文,同期在温切斯特主教地产各庄园,各类档案的形式由案卷(roll)变成书册(book),但拉丁文的使用延续到17世纪。[18](PP45-48)
    庄园结构无统一的定制,较完善形式是由自由和依附佃农、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组成。自营地和维兰对一个庄园是重要的,但无自营地和无维兰的庄园也不鲜见。[19](P5)
    庄园设有庄园法庭(manorial court),审理农奴之间或与自由人之间的民事案件。庄园法庭隔周召开,自由和非自由农民无恰当理由都必须出席,否则要被判罚金。庄园法庭开会的地点常常在堂区教堂、领主采邑府或者干脆在露天大树下。[20](P68)
    在13世纪以前,英格兰庄园法庭的判例还停留在口述和集体记忆阶段,容易被忘记和曲解,具有很大的伸缩性。法庭依靠这样的判例做出判决,必然妨碍法律的严肃与公平。国王法庭率先启动了这场由口述到书写的革命,加上陪审团的调查取代神裁法和誓证法,因此吸引了大量诉讼进入普通法法庭。在此压力下,13世纪英格兰的庄园法庭也从口述向文字程序转变,成为记录法庭,法庭判决的文字记录是法庭案卷(court rolls)。霍曼斯认为,12世纪下半期强大的法学家阶层兴起,是13世纪庄园不成文的习惯法演变为成文法的原因。[20](P33)
    瑞夫兹认为,庄园法庭案卷是违规及相应处罚的记录,是解读中世纪英格兰农民行为类型的主要史料来源。[10](P94,5)菜沃特认为,在劳役制和自营地直接经营时期,庄园法庭有频繁而固定的开庭期,相关的诉讼成为庄园法庭开庭的主要内容。而此后法庭召开的时间较为随意,间歇延长,主要处理村庄农业的普通事务,如习惯佃农的土地资格登记,记录法庭对土地易手的特许与让度事实,土地的买卖和交换,保存土地继承的习惯规则,对土地的出租、分割和协议予以登记,记录劳役的折算和地租的变化等。[18](P22)庄园法庭处理领主与农民、农民与农民、农民与共同体之间的各种问题、争端和侵犯案件(如债务、侵入、违约,在佃户死亡、逃亡和因贫穷让度持有地后进行登记,以及新的佃户的财产和负担),法庭案卷记录了各种案件的案由和判决结果。如果说庄园账簿只涉及领主自营地的收支盈利,法庭案卷则体现了中世纪英格兰领主与农民的关系,反映的农民的真实现状,提供了村庄生活的部分景象。[17](PP73-74)雷兹等对一所修道院庄园1246~1249年的庄园法庭案卷记载的案件条目和字数的统计表明,涉及农民之间的侵入和暴力的分别占38.5%和40.0%,余下是领主和农民的放讼。[10](P48)
    布洛克认为,“司法权是有利可图的”,这是领主热衷于攫取司法权的原因。但是,法庭判决依据庄园习惯,维兰、公簿持有农和租地农都受其管辖。陶内同意习惯法是“集体约定”的说法,中世纪的农民或多或少被组织在一起,习惯法成为规范农民和领主之间关系的公共规则体系。从农民来说,庄园习惯法记录了他们日常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庄园领主可以易人,但习惯法不会因此改变。16世纪英格兰的绝大多数农民的生活与庄园习惯法息息相关,普通法离他们还很遥远。庄园习惯法起源于古老的“公社记忆”,它们至少不会完全是领主的工具。杜比指出,“把它(指习惯)写成文书以固定领主剥削的范围,这对于领主治下的子民似乎成了正式的解放。”[15](P140)有的学者认为它们是农民而非领主利益的堡垒,[21](P,125-131)还有的主张“习惯法是一把双刃剑,它时而为领主时而为农民所利用。”[19](P85)庄园法庭的判决由邻里组成的陪审团或有义务出席法庭的维兰做出,非领主或其代表独专。因此,农民并不是完全处于被动地受裁处地位,维护权利拥有制度保障。总的看,庄园法庭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领主实现其权力意志的工具,剥夺了王庭对农民的公法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习惯法至上的法律精神和特定司法程序,判决不完全是领主意愿的结果,限制了领主的恣意妄为,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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