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天皇的处置 如果说确定日本战争犯罪的起算时间、甄别遴选战犯以及实施抓捕,其中虽然有着政治方面的考量,但总体上应该还是法律属性的事情。而天皇的处置则更多的是政治利益的盘算,虽然其中也夹杂着法律与政治的冲突,但最终还是独占日本的美国在政治上的权衡决定了天皇的处置。 作为深受日本法西斯侵略之害的中国人民在处置天皇的态度上是非常明确的,也迫使美国尽快明确其立场。人民政治协商会议(The People's Political Council)于1945年7月17日通过一份决议,将日本天皇列为战犯。美国驻中国大使赫尔利这样评论道,过去一段时间中国当地媒体中出现一种舆论,支持拥护将天皇作为战犯的立场,所以在重庆分委员会中将天皇列为战犯的问题可能会被提出,美国驻中国使馆需要了解国务院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以为美国代表采纳。(37)8月4日,驻华大使赫尔利再次询问国务卿在天皇问题上美国的立场。(38) 如果说中国的立场是深受其害者作出的,那么美国非政治人物如何看待日本天皇的呢?哈克沃斯(Green H.Hackworth,法律顾问)认为,如果国务院采取回避或者没有清晰的政策思路将会遭受广泛批评,国务院应该现在或者稍后就做出决定,他承认关于天皇的处置问题上需要考虑一些政治因素,但是他认为在实施正义问题上不应该受到权宜之计的影响。 同一个问题,作为代理国务卿的格鲁则是另一番分析,也充分体现了美国政治人物思维上的实用主义习惯与特质。格鲁表示: (自己)倾向于如果日本拒绝遵守波茨坦公告,拒绝无条件投降,迫使我们使用武力进入日本本土并因而造成了美国包括盟国在内人员的伤亡,这种情况下天皇应该被列为战犯,以实现完全正义。将天皇列为战犯并不意味着他会被判有罪,这将取决于证据,取决于天皇是否参与了谋划实施了战争残暴行为,还是仅仅是一个傀儡而无法控制或者影响那些军方领导人。在这一特殊问题上,我不认为我们能够忽略一些政治因素的考量。我们应该利用日本国内的和平力量,利用他们来说服天皇发出圣谕,命令日本军人为了他们国家的未来放下武器停止抵抗,而不是顽强抗争到最后一刻。没有天皇的批评认可,日本在海外的军队是不会遵循其政府命令的。如果我们将天皇列为战犯,在日本国内将会产生使任何可能迈向无条件投降与和平的努力行动前功尽弃,结果可能是加强了日本人的团结而抗争到底,所以国务院的立场非常重要,以致影响到数以万计的美国人的生命。 格鲁还不忘提醒说: 虽然我没有和史汀生(Henry L.Stimson,Secretary of War,美国时任陆军部长)、福里斯特尔(James V.Forrestal,Secretary of the Navy,美国时任海军部长)交流过这一问题,但从我所知的情况看,他们可能与我是相同或相似的观点。我建议去电赫尔利,告知远东与太平洋分委员会的美国代表,在是否将天皇列为战犯的问题上,美国不要主动提出这一问题。(39) 如果说格鲁的立场是“以拖待变”的话,那么在美国独占日本的过程还没有完全结束的情况下,不管是国务院还是美国军方都不会在如此关键的时间节点就这一重要问题明确态度或表达立场。国务卿贝尔纳斯于8月8日致电赫尔利,表示重庆分委员会提出将天皇列为战犯的建议很遗憾,期待赫尔利能够想尽各种办法阻止这种企图,万一这一问题被提出,请电告国务院以便作出指示。(40)1945年9月12日,在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协调委员会远东事务分会提交的一份备忘录中,要求驻日美军最高司令在收到处置天皇的特别指示之前不能采取将日本天皇列为战犯的任何行动。(41)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人的立场越来越清晰。1946年1月25日,麦克阿瑟在给参谋长艾森豪威尔(Eisenhower)的电函中如此分析道: 将天皇的确切活动和过去日本帝国的政治决定在不同程度上联系起来的具体确凿的证据还没有被发现,我已获得明确信息,直到战争结束天皇与国家事务之间的联系主要是臣属性的以及是对他的顾问的意见的自动反应。天皇任何企图阻挠由处于支配地位的军事集团所控制和代表的社会舆论的行为都将使他处于一种危险境地。如果天皇受审,占领日本的计划必须作很大调整,而且在具体行动之前必要的准备工作必须完成。天皇的被诉毫无疑问会在日本民众中引发巨大的震动。天皇是日本联合的象征,实际上所有日本人都尊崇天皇作为国家的社会领袖,而且相信波茨坦公告是维持他日本天皇地位的。日本民众会将盟国的行动看作是对他们历史的背叛,由此引发的仇恨敌意和对抗不满会毫无疑问地持续到可预见的将来,由此开始的循环报复的仇恨可能持续几个世纪而不能结束。(42) 既然美国的倾向越来越明显,那么美国必须要有一些将天皇排除于战犯之列的事实材料以作佐证,1946年2月16日驻日美军当局政治顾问办公室的一份电函则显得恰逢其时。其中迫水久常(Hisatsune Sakomizu,曾任日本内阁书记官长)讲述了一些事实,这些事实证明了天皇本人是反对战争的,但是受限于官方行动而没有阻止战争,因为理论上天皇是不能单独做出决定的,而是应该接受大臣的建议,这些大臣则应该对采取的行为负责。迫水久常讲道,1941年12月4日或5日,天皇通过面部表情(facial expression)表示同意战争不是保护日本利益的唯一方式。在宣战的帝国法令中,天皇自己加入了一段话,揭示了与美国、英国的战争并没有得到天皇本人的支持。在签订德意日三国协议时,天皇告知近卫文磨这个条约可能给日本带来重大不幸。并且迫水久常将会继续提供能够开脱天皇战争责任的证据材料。(43) 五、美国审判战犯政策 必须将日本战争罪犯嫌疑人绳之以法,这是反法西斯盟国包括美国的共同意志、决心和政策。但在美国独占日本的情况下,为审判日本战犯而建立的司法机构与美国驻日当局之间的关系怎样处理?审判机构的规模如何控制?其他盟国选派的司法人员地位怎么安排?这是美国审判战犯政策需要考虑并要予以解决的。实际上美国的远东审判政策首先是从协调统一自身立场开始的。 (一)驻日美军当局主导战犯审判工作 在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协调委员会特别分会9月6日的会议上,关于审判战犯应遵循的政策已经被提出来了。国务院赞同经参谋长联席会议同意,建议向盟军最高司令发出指令,以建立一个针对主要战犯的准备案件的检查起诉机构,以及一个由美国和其他盟国军官或文官组成的国际军事法庭以审判主要战争罪犯。这样,有利于消除之前在欧洲建立并运作这种起诉机构和军事法庭时遇到的拖延和困难。这种程序也有利于建立盟军最高司令处理各种事务的权威。另一方面,我们的盟国可能会感觉到在处理这些国际重大问题的时候,对盟军最高司令的指令应该得到他所代表的所有主要盟国的认同。而且审判战犯的法庭如果能够直接在国际性的权力机构下运作将更有利。这样的法庭在建立先例和争取日本人民方面会赢得尊重,也利于分担美国的责任。 鉴于此,在协调委员会特别分会的国务院代表应采取如下立场: 除非在我们主要盟国态度立场清晰的情况下,有关国际检查起诉机构和审判战犯的国际法庭事务的指令不得向最高司令官作出;应该采取在最高司令官之下设立联合起诉机构的政策以起诉战争罪犯,另一方面审判战犯的法庭应通过主要盟国之间的协议建立,并在他们的权威之下运作;这样的立场应通知给英国、中国、苏联和其他盟国,以得到他们对这些政策的同意;一旦得到盟国的批准,应该立即向最高司令官发出指示,以组建起诉机构,并采取必要步骤建立审判庭。(44) 显然,国务院的代表已经意识到在美国已经单独占领日本的前提下,驻日美军当局的地位不可动摇,日本战犯的审判必须有利于加强其地位,提高其权威,但同时又将驻日美军当局置于盟国之间协调的权威之下,显然有点“不合时宜”。所以副国务卿艾奇逊(Dean Gooderham Acheson)代表国务院对此进行了答复,认为最重要的是拥有一支统一的起诉职员,他们依据一套单一的关于案件准备和报告的指示运作,因此其认为麦克阿瑟应该建立这种职员队伍,向他们发出指示,在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邀请其他有关盟国参与。最重要的是法庭的程序和原则,包括战争罪行定义,必须和起诉德国战犯相协调。由麦克阿瑟建立一个法庭,有关战争罪行的鉴定、适用规则和程序都依照在德国的先例,并且宣告这已成事实,再邀请有关的主要盟国任命法官。德国的实践已经表明,与其他国家(中国没有参与欧洲有关问题的协商谈判,他也无法了解来自中国方面可能的麻烦)就战争罪行的鉴定、审判规则和程序达成协议不会很顺利或者是一个很耗时的过程,尽管麦克阿瑟如果采取了上述步骤可能更耗时。艾奇逊倾向于让麦克阿瑟承揽整个工作,特别是因为这样可以维持其权威。(45) 9月7日,助理陆军部长麦克洛伊(McCloy)致电代理国务卿艾奇逊,表示他理解在远东战犯问题上国务院和陆军部、海军部之间产生了分歧,陆军部、海军部方面认为麦克阿瑟应该被赋予权力:(1)建立远东军事法庭来审判所有远东战争罪犯,包括主要和次要战犯;(2)制定颁布程序规则和适用于所建立法庭的大量可行的法律规则,这些程序和规则必须与适用于欧洲的相关程序和规则相协调;(3)根据参与方的提名任命法庭成员。 陆军部和海军部都认为,依据有关国家政府的提名进行任命审判法庭成员的权力应属于麦克阿瑟,而不是将任命权交由有关国家政府。而国务院似乎倾向于法庭成员直接由各自国家任命。希望国务院和陆军部、海军部的立场统一起来,这样有利于避免许多在德国遇到的拖延和麻烦。 作为盟军最高司令有权任命特别国际军事法庭成员,有权颁布或批准法庭的程序规则。盟军最高司令有责任执行国际军事法庭或裁判庭作出的判决,也有权力批准、减少或者改变法庭或裁判庭作出的判决,却不能增加判决的严重性。最高司令官可以授权参与占领日本的任何一个盟国的军事长官来组建一个特别法庭来审判没有被国际军事法庭或裁判庭处置的战争罪犯。(46)这个政策立场于1945年10月2日被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协调委员会批准,10月18日国务卿将包含这些内容的美国有关远东战犯的逮捕审判政策发给了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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