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宗教改革对德国政治秩序的调整 在宗教改革前后,德国的政治处于分裂状态。软弱的帝国政府,与高度自治的、相对集权的领地国家(诸侯邦国)和自治的城市并存,是德国政治版图的缩影。神圣罗马帝国的中央政府既不具备任意向臣民征税的权力,也无法把帝国行政的执行力贯彻到诸侯的邦国、自治的城市和以村社为单位的自治村社。尽管这样,由于宗教改革制止了罗马教廷对德国的控制和剥削,废除了教会凌驾于国家和民众之上的特权,对维护德国主权方面颇有进展。在宗教改革之前,教会侵犯德国的国家主权,践踏德国国家的核心利益,这激起了民间的福音运动和德国人民反对罗马教廷的呼声。在宗教改革运动后,民众对德国主权的捍卫,表现在与罗马的分离和教派时代的兴起,这意味着宗教事务不再围绕着罗马教廷来旋转。路德发表《论世俗权威》,要求世俗政府承担起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责任。被教会侵夺的法律和司法权重新回到了国家和政府手里。通过颁布新的婚姻法、济贫法,世俗政府承担起对婚姻和社会救济方面的管理责任。新教呼吁人们应当视自己的工作为天职。这不仅提高了资本运作的效率,也提高了生产的效益。 德国政治秩序的调整,更多的是在地方层面上展开。 在宗教改革之前,德国诸侯就已经致力于筹建中央集权化的邦国。为此,诸侯与教会进行了殊死斗争。在有实力的诸侯那里,通过让自己的儿子担任主教,或者通过赎买方式,就有不少诸侯获得了对教区的控制权。另一项举措是废除教士豁免赋税的政策。1480年,阿尔伯特·阿基里斯侯爵就以奥托曼战争的名义,向他所在的法兰克尼亚的教士征税。班贝格和维尔茨堡的主教诸侯反对这项行动,认为这是违背了教士免税的传统。但阿尔伯特却说:“如果上帝要人服从一把剑,那么,他应该只制造一把剑而不是两把剑。”(13)他召集教士的代表,对他们吼道:“你们称呼我为领主和诸侯,这不错,因为我就是你们的主人。你们知道我为你们做了什么?我为其他的诸侯树立了榜样,他们也会像我一样对待他们的部下。”(14)对此,班贝格主教的教区总神甫只得惊叹:“连这个老狐狸、这个老不死都敢这么干,那么,还不知道以后他的那些高个子儿子们会干出什么?”(15) 宗教改革为诸侯建立邦国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会。诸侯开始掌握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权,改变了自己领地里设立国中之国的现象。中世纪时教会是独立的,致使主教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和收税权。修道院也拥有大量的地产。宗教改革则彻底改变了这种状况,邦国政府成了主宰邦国范围内的宗教信仰的权力机构,而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制度的确立,更为近代的国家制度奠定了基础。从教会那里夺回来的政治权力和从修道院那里没收来的财产,部分也归邦国政府来支配,这对邦国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1524年,德国爆发了人数高达数十万的大规模农民战争(1524-1526年)。这场战争,除了沉重打击了贵族势力外,还提出了建立人民共和国的设想。战争初期代表性的纲领是当时广为流行的怨情陈述书,后总结为《十二条款》,其主要内容为减轻过度的封建专横压迫,恢复农民固有权利。农民认为,他们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在人身上失去了自由,在政治上失去了平等,在生活中失去了传统的公地使用、森林伐木、狩猎、捕鱼、使用牧场等权利。这体现了农民的生存环境和他们生来具有的权利遭到了严重侵犯。起义者们很清楚,对他们的生活进行侵犯的那些人就是诸侯、贵族、城市贵族、领主、各种僧俗统治者。在怨情陈述书中,农民不仅表达了各种经济上的要求,还表达了维护社会道德的强烈要求。他们所要进行的斗争,是真正的基督徒同不敬神者之间的斗争。他们要制止不敬神者的反道德的腐败残暴行为,以便在社会范围内恢复公正和基督教道德。通过请愿抗议,起义者希望多少调整社会政治秩序,即运用合法的斗争维护农民的利益,摆脱贵族残暴的欺压。 1525年5月后,随着革命斗争的发展,农民起义者拟定了《蒂罗尔宪章》《致全体德国农民书》《向基督教新生活的转化》等政治纲领。这些纲领以“神法”--原始基督教教义为理论基础,要求建立实行公有制的、民主选举的人民政权,以此为杠杆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改革。这些政治纲领与怨情陈述书相比,风格为之一变:不再讨论具体的经济问题,而讨论当时政治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性。这个时期农民起义的斗争方式已不再是请愿,而是真刀实枪的武装战争。政治纲领的作者们提出了神法高于权力的政治原则,告诉人们要依照《圣经》来重新塑造社会。新的政治观念产生了重要政治意义:它宣布了农民战争的合法性和旧贵族制度的非法性。农民战争的斗争目标不再是为捍卫古法--封建制度下农民享有的传统权利--的经济斗争,而是在政治舞台上人民和贵族之间进行的政治、军事和道德较量。农民的一方是正义、道德、公共利益和《圣经》原则的体现者;贵族一方则代表了自私、残暴、腐败和贪婪,他们组成了不敬神者的阵营。这两个阵营不可调和,对社会的改造因此必须通过浴血战争来实现。 建立人民政权是德国农民战争最重要的政治目标,同时也是实现基督教新社会“人间天国”的真正杠杆。1524-1526年的起义者们所要建立的政府具有以下特征:它们是以神法为政治原则和法律依据,以公社联盟为基本单位,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以人民对政权的参与、人民的选举为基本保障。这些特征所反映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人民政权。这种政治实践,反映了人民大众希望从底层出发,自下而上推动德国政治改革的企图。这正好同诸侯企图利用新教强化邦国的主张相对立。前者是人民大众提出的计划,它反映了民众的声音和利益,要求建立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后者则是诸侯和贵族的计划,旨在封建主义的体系内根据各种势力的实力变更社会秩序。 1525年的起义者认为,人民政府有能力实现社会公正。《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指出:“所有这些难道还不够说明神的真理是反对不敬神的统治者的,对这些人不能宽容、必须对其进行无情罢免?现在,有些伪善的基督徒说:‘福音不考虑世俗的剑的问题。’这些人是完全错误的。这个世界的诸侯们是奉魔鬼为他们的主人。难道这不是对上帝的严重侮辱,以上帝为借口,来掩盖他们(指诸侯们)自己的邪恶行径?”(16) 1525年起义者的国家具有完善的行政系统。在盖斯迈尔撰写的《蒂罗尔宪章》那里,国家是一个统一体,行政分为中央、区和乡村三级。一个中央委员会和一个政府的行政领导全国。中央机构下,分设宗教、法律、财政、宣传、军事、教育等部门。在地方一级也设立与中央各个部门相对应的地区法院、行政、教育部门,由各地的选举出来的官员进行管理。在矿区、市场和医院福利等专门部门,派懂得业务的官员管理。《宪章》还规定了官员和属民有各自的义务,重要事项如收税等,要通过公民的投票才能决定。财政部门管理国民政府的收支,由专门的官员分管农业、手工业、金融和价格。福利部门的政策性很强,要设立专门的调查小组,经层层审批后确定被救助人员。政府官员的工资由国家支付。(17) 1525年起义者设想的政府,其功能相当广泛,不仅要管理政务,而且也要管理司法、宗教、分配、生产、军事、教育、救济、医疗卫生、家庭、甚至婚姻。《蒂罗尔宪章》提供了一个政府直接掌管司法的详细计划。国家和教区中所设的司法机构要根据便利的原则进行司法审判,这样就能以最低的代价来进行司法活动。(18)第九条中指出:“各个教区上的法庭每年都要选举一名法官和八名陪审员。这些人员将在一年之中履行司法的职责。”第十条指出:“法庭在每个星期一开庭审判,任何案子均不得拖延至两周以上,必须在下一星期中审理完毕。法官、陪审员、秘书、律师、法庭工作人员和传讯人员不得向与案件有关的人员那里索取金钱,他们的薪金将由政府的收入中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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