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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盟国的抵制与索取:战后初期日本的领土政策(1945-1951)(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胡德坤,沈亚楠 参加讨论

1946年1月31日,日本外务省政务局起草了《关于缔结和平条约问题的基本方针》,在领土条项中,针对盟国《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对日本领土处置的规定认为,“问题在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属于日本的诸小岛的归属问题”。这些小岛是:1.琉球、小笠原、火山列岛;2.南库页岛及千岛群岛。文件预测盟国将会对日本领土做如下处置:1.济州岛与朝鲜会同步处理,朝鲜可能会由美英苏中四国托管5年后独立;2.台湾、澎湖岛以及“满洲国”将交还中国;3.南库页岛以及千岛群岛的归属在和平谈判时可能只是针对雅尔塔会议结果的确认;4.关于暂时由联合国委托统治地域的确认,美国会将马里亚纳置于其托管之下,并确保其具有战略意义岛屿的使用权;5.在盟军占领地区大概会恢复原日本归属关系。(15)从这一文件可以看出,日本企图曲解《开罗宣言》中“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的含义,有意忽略《开罗宣言》中盟国规定的剥夺日本“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认为“在盟军占领地区大概会恢复原日本归属关系”,企图将一战前日本占领的太平洋岛屿归属日本。同时,也将盟军占领的地区,包括琉球、小笠原等都看成是日本领土。
    1946年2月1日,日本外务省条约局起草了《关于和平条约内容的原则方针研究及联合国方案与我方所期望方案的比较》。该件在“领土问题”上预计,联合国的方案将实施《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对日本领土的规定,对其他岛屿实行割让或托管。日方则希望“确保重要的各小岛,特别是确保在地理、历史、民族、经济等方面与日本有关系的小岛”(16)。从这份文件可以看出,《波茨坦公告》关于“开罗会议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这一规定中,日本本土四个大岛属于日本无疑问,但“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还需要另外指定。此时,日本则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上大做文章,期望能确保“在地理、历史、民族、经济等方面与日本有关系的小岛”划归日本。
    1946年5月,日本和平条约问题研究干事会提交了《日本和平条约问题研究干事会第一次研究报告》,在第六部分“领土及在外权益的剥夺”中预计联合国方面将实施《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对日本领土的处置。日方的对策是:
    1.关于公正的领土归属决定。“日本应在各种场合引用盟国方面关于无扩张领土野心的声明(大西洋宪章第一项、开罗宣言、一九四五年海军纪念日美国总统的演说),以及波茨坦公告不以破坏乃至奴化日本为目的的公约,尽最大努力公正解决。”
    2.关于日本邻近的诸小岛。“关于盟国尚未决定的邻近日本的诸小岛,根据民族、地理、历史、经济等方面的论据,极力扩大允许我国保有范围的扩大。”
    3.关于琉球群岛。“对于琉球群岛的处置,交与盟国共同托管或者美国单独托管的可能性最大,而当前成为中华民国领土的可能性较小。如果是前者则不加以反对,而如果是后者,应强烈主张其缺乏依据,即使作最坏的打算也应该力争以当地居民投票的方式最终决定其归属。”
    4.关于南库页岛以及千岛群岛。千岛群岛是在《雅尔塔协定》中规定应交还苏联,但因这是份密约,日本没有必要受其限制。根据对波茨坦宣言的承诺,日本应放弃对南库页岛的主权,但是,根据在战争中不承认夺取领土原则,应探讨由当地居民投票决定归属这样的附加条件。
    5.关于硫磺岛。预计盟国对于硫磺岛的处置可能同琉球群岛相同,置于美国托管范围,对此日本不表示反对。
    6.关于朝鲜及台湾。对于朝鲜的独立以及台湾返还中国等予以承认,同时应对朝鲜的安全保障做出规定。(17)
    这是一份比较完整地表述战后初期日本领土政策的文件,也是比较全面地提出应对盟国对日本领土处置的对策与策略。从这份文件可以看出,日本针对盟国对日领土处置的对策:一是运用盟国不扩张领土的承诺和反对盟国对日实行严惩的“奴化”政策,以争取盟国对日本领土进行宽大处理。二是对盟国尚未决定的邻近日本本土的诸小岛,极力扩大盟国认可范围。三是不承认雅尔塔密约将千岛群岛交还苏联的规定,并以“根据在战争中不承认夺取领土原则”为由,要求以当地居民投票方式决定其归属。四是在琉球群岛问题上,最有可能由美国托管,但也有可能成为中华民国领土。如果是后者,“应强烈主张其缺乏依据”而避免其归属中国,“最坏的打算也应该力争以当地居民投票的方式最终决定其归属。”就是说,日本强烈反对将琉球划归中国。
    在前期充分研究准备的基础上,日本外务省开始与美国等国接触试探,一有机会就用日本的领土方案影响对方。1947年7月24日,外务省制订了与美国国务院驻盟总政治顾问阿奇逊会谈的《日方希望案》,主要内容是:1.“在媾和条约起草过程中,期望能给予日本政府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2.期望按照国际法确立的原则、《大西洋宪章》精神和日本承诺和实行的《波茨坦公告》为基础,制定对日和约。3.“由日本自主履行条约。”4.“我国希望和平条约规定日本迅速加入联合国。”5.和平条约签订后,希望按照人口比例加强警力。6.恢复日本的治外法权。7.关于领土问题,“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周边小岛归属由盟国决定,但在决定这些小岛之际,希望能充分考虑这些小岛同日本本土之间的历史、人种、经济、文化方面的紧密关系。”8.关于赔偿,“希望允许日本的经济得以独立,并维持日本国民一定的生活水平”;日本按照和平条约规定进行赔偿,但希望最终解除与日本战争相关受害者的责任。9.希望撤销对日本的一切经济限制。(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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