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盟国的抵制与索取:战后初期日本的领土政策(1945-1951)(6)
这一时期日本的领土政策之所以能达到自己的目标,主要原因是: 其一,利用盟国矛盾,坐收渔人之利。战后以美、苏为首的两大阵营展开的冷战,使反法西斯阵营发生严重分裂。从盟国变成了敌国。日本充分利用这一形势,投靠美国,再通过美国实现领土目标。日本一再向美国表示,“日本愿意为对抗共产主义势力,为维护民主国家和世界和平及安全而努力”,愿意“先同美国一国缔结和平条约。”为换取日本对冷战的支持,美国翻云覆雨,先将中、苏从盟国变成了敌国,又将日本从敌国变成了盟国,不惜排斥中、苏,突破盟国的共同规定,通过片面对日媾和而承认日本对托管地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等拥有“剩余主权”。 其二,以“尊重国民感情”为由,诱使美国让步。如前所述,日本屡次以“尊重国民感情”为由试探美国对日本领土处置的底线。如1950年10月4日,日本外务省草拟的《关于对美国对日和平条约案构想的对策方针》明确提出,希望不将琉球群岛、小笠原诸岛以及硫磺群岛从日本领土中割离。如果美国不同意,则要求“与美国一起作为托管的共同施政者”,“托管结束后由日本国民投票决定其归属”,“托管期满后美国将托管施政权转让给日本”。(61)从这份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对领土的要求,远远超出了盟国在《波茨坦公告》中对日本领土范围的规定,是公开向美国索要领土,甚至企图与美国共同托管琉球群岛、小笠原诸岛,俨然将战败国变成了战胜国,遭到美国拒绝,杜勒斯冷淡地回答说,这是已在投降条款上明确规定的事情,希望日方把这件事情当成已经决定的事情来考虑。(62)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变通花样,“抓小放大”。1951年4月4日,日本不同意盟国以北纬30度为日本国界的规定,提出了将北纬29度以北地区划归日本的要求。美国做了让步,将这一要求写进了《旧金山对日和约》。6月28日,日本外务省向美国提出,要求美国在托管琉球群岛、小笠原诸岛时应考虑其与日本的“特殊性”。(63)8月10日,杜勒斯在给吉田的信中指出,美国的方案对日本“是留有余地的”,即日本拥有“剩余主权”。(64)日本这一要求虽未写入《旧金山和约》,但却在旧金山媾和会议上得到了杜勒斯的公开承诺:“由美国对这些岛屿进行托管行使施政权,而允许日本拥有剩余主权。”(65)杜勒斯的这一表态,是美国为托管结束后将琉球群岛、小笠原诸岛交给日本的公开承诺。日本终于在领土问题上通过美国达到了自己的目标。 纵观战后初期的日本领土政策,作为战败国的日本虽承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投降条款,却拒不执行从开罗会议到波茨坦会议盟国的一系列规定,屡屡向盟国提出领土要求,从根源而言,核心问题是殖民主义心态作怪,是对侵略战争缺乏反省的结果。1945年9月3日,日本虽签署了投降书,但对盟国剥夺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深为不满,一有机会就宣扬其“侵略有功论”。1949年12月3日,日本外务省在《关于割让地的经济、财政事项处理的陈述》中写道,“首先想指出的是,日本对这些地区(系指朝鲜、台湾、库页岛、关东州等地)的统治,决不能认为是对所谓殖民地的榨取政治,相反,日本占有这些地区时,都是最落后的地区,日本为这些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提高和现代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已成为包括原住民在内的世界的共识”。“这些地区都是以当时国际法、国际惯例上普通的方式取得的,世界各国在很长时间内承认是日本领有,对日本而言,虽然对放弃这些地区没有异议,但是,将这些地区的获取、持有视为国际犯罪,作为惩罚意图的背景和解决与这些地区相关问题的指导原则,是难以接受的。”(66)从这个文件可以看出,战败的日本不对侵略战争反省,反而极力美化其殖民侵略,鼓吹“侵略有功”,甚至不能接受属“国际犯罪”而受到盟国惩罚。这种论调实际上就是战后日本领土政策的指导思想。在琉球群岛处置问题上,日本回避1879年强行吞并琉球王国的历史,一再强调是日本并非“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如果要求日本放弃琉球群岛,日本国民感情上难以接受。(67)“国民感情”是日本向盟国索要领土的一张王牌,事实上,所谓“国民感情”只是掩饰其侵略的一块遮羞布。当日本吞并琉球王国时考虑过琉球王国的国民感情吗?日本吞并朝鲜、侵略中国和亚洲各国,考虑过这些国家的国民感情吗?可见,以殖民主义心态对待领土处理、维护日本殖民主义侵略的“成果”,才是日本索要领土的根源。直至今日,日本与中、韩、俄等邻国的领土争端中,这种殖民主义心态仍在起作用。 注释: ①台湾“国史馆”,《开罗会议(二)》,档案号:002000001245A。 ②《国际条约集,1934-1944》,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407页。 ③《国际条约集,1945-1947》,第8-9页。 ④《国际条约集,1945-1947》,第77-78页。 ⑤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档案馆,《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12.6/0138。虽然该备忘录在第六条中写道:“本训令所述与波茨坦宣言第八项所载次要岛屿最后决定之盟国政策无关。”表明该训令不是波茨坦宣言第八项规定的关于“吾人所决定其它小岛”的盟国最终解释,但同时又在第五条中写道:“关于‘日本’之定义除本总司令部另有规定外,今后所颁发之训令、命令、指令、备忘录等。均以本指令所定者为准。”表明该训令具有代表美国官方意见的权威性。虽然美国内部也有分歧和争议,但最终还是实施了该训令,日方亦未提出反对。参见百濑孝著、伊藤隆监修《史料检证日本的领土》,河出书房新社,2010年,第173页。当时,盟总将训令传达至中国和其他盟国,也证实了该训令的权威性。 ⑥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页。 ⑦五百旗头真:《新版战后日本外交史,1945-2005》,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64-68页 ⑧吉田茂:《十年回忆》第3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65年版,第6-7页。 ⑨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策准备》,白峰社2006年版,第12-13页。 ⑩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旧金山和约--对策准备》,第18页。 (11)《国际条约集,1934-1944》,第337页。 (12)《国际条约集,1934-1944》,第4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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