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工业化时期的工资问题、劳资冲突与工资政策(3)
这一时期劳工与雇主之间的冲突规模不大,影响较小,故作为第三方的政府采取了自由放任政策,基本上不加干预。而政府对劳工工资采取放手不管,任由市场力量决定的政策,使得劳工利益缺乏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工业革命早期劳资冲突的上升与激化。据统计,在1761-1780年间的113起和1781-1800年间的153起劳资冲突中,涉及工资、工时问题的分别为80起和105起,分别占这两个时期劳资冲突总量的70.8%和68.6%[23]28。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引发了工人激进主义运动在英国的兴起,该运动提倡和号召工人进行政治斗争,要求实现普选,使工人获得和分享政治权利。在该思想的指导下,手工工人们组建了一些自己的政治组织,其中1792年成立的“伦敦通讯会”(London Corresponding Society)是英国也是世界上首个工人阶级组织,其以争取议会改革为宗旨,要求普选权和议会每年选举一次[26]。伦敦通讯会所组织的斗争早期以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等和平方式为主,但1795年因政府立法禁止50人以上集会,并授权地方官任意逮捕而无需法律手续,密谋、暴动等暴力方式逐渐成为主流,从而导致了劳资冲突的骤然加剧。1799年4月,伦敦的磨坊主向议会提交请愿书并抱怨说:“好些时候以来,在伙计中已经存在着一个有危险性的组织……目的是迫使师傅普遍提高他们的工资……伙计们经常进行这种阴谋,师傅往往不得不退让。最近又提出要提高工资,我们还没有答应他们,可是他们已经拒绝上工了。”[19]29磨坊主为此请求议会“厉行禁止工匠的非法结社,并对工资实施管制”。该请愿书为议会出台反结社立法提供了借口和机会。 1799年至1800年间,英国政府出台了《反结社法》,以强力干预手段来应对日益发展的劳资冲突。该法案规定,任何工匠、工人及其他人,在法案颁布之日起,彼此订立条约、协定、盟约的行为都被认为是非法的,经两名治安法官即席裁决后,可判处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两个月的劳役。自法案颁布之日起,任何工匠若通过结社来要求提高工资,或减少、改变工时,或削减工作总量,以及任何人若通过收买、规劝、诱导、恐吓或以任何恶劣的手段来唆使任何行业的工匠来实施上述行为,或无正当理由而停工的,经两名治安法官即席裁决后,亦可判处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两个月的劳役[27]。伦敦通讯会等工人阶级政治组织被取缔,工人激进主义运动进入了低潮。 1800年至1824年,当时出于对法战争的需要,英国政府禁止劳资双方结社对抗,但简单的打压政策无法遏制愈演愈烈的劳资冲突,暴力对抗日益加剧,政府最终站在雇主的立场上,通过武力镇压方式来解决劳资冲突。 《反结社法》颁布后,各地工人针对工资问题的罢工斗争并未停息。以格拉斯哥为例,“织工们因为生活费用异乎寻常地上涨,请求规定新的计件工资标准。经过重重周折和受了许多经济损失后,治安法官终于宣布这项请求是合理的,并颁布了一个新工资制。可是雇主们竟置之不理,结果发生了包括苏格兰各地4万工人的规模空前巨大的罢工。”[19]31在工人争取增加工资的运动中,工会在团结和联合工人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在非法状态下隐藏着的工会运动的强大力量现在显示出来了。同时,许多新的工会建立起来了,老工会的会员数在迅速增加。到处听到罢工和增加工资的消息:曼彻斯特的纺织工人,设菲尔德的剪刀匠,泰因和韦尔的水手,伦敦的造船工人和桶匠都行动起来了。《设菲尔德信使报》反映了雇主们的惊慌失措:‘这已不是个别的一部分合同雇工为了某一点要求所进行的增加工资的罢工,而是几乎全国所有的技工联合起来,强制雇主接受他们的条件’。”[19]45最终,迫于各方压力,1824-1825年间《反结社法》被废除。 1825年至1850年期间,工会运动及合作社运动的发展,使得劳资间的暴力对抗减少,有组织的合法斗争发展迅猛。由于议会改革后中产阶级进入政权并发挥影响力,政府在劳资冲突中偏袒雇主的立场进一步强化,这反过来促进了工人阶级争取议会选举权的宪章运动的兴起。参与该运动的诸多工会往往将增加工资等改善生活待遇一类的目标作为自身的奋斗纲领。如1834年成立的“全国各业大联合工会”虽然存在了不到一年,但却吸收了五十万以上的会员,在其《全国各业大联合工会规章》中明确申明:“四十六、虽然本工会的目的首先是提高工人的工资,或阻止工资再度削减,以及减少劳动时间,但它的伟大和最终目的必然是建立劳动和人道的无上权利。”[28]40在宪章运动期间爆发的诸多罢工活动中,尤以1842年罢工运动出名。该次运动失败后,许多领袖及工人被捕,他们在审讯中揭露了工人们的悲惨状况。如在《理查·匹林在法庭上的发言》中,理查·匹林这位运动领导人控诉了自己的悲惨经历:他1810年做手织机织工头一星期可赚十六先令,而在1840年他仅能赚到六先令六便士;他在工厂做工七年之后,减薪的措施开始无隙不入;由于他曾屡次制止减薪,所有雇主们联合一致与他作对,无论他自己或他的孩子都得不到一天的雇佣[28]90。 为了破坏劳工们试图增加工资的努力,一些企业雇主采取了雇佣廉价的外籍劳工的手段,英国工会活动家乔治·奥哲在其1863年所起草的《英国工人致法兰西工人书》中就曾指出:“因为我们发现,每逢我们企图缩短劳动的时间,或者要求提高工资,以改善我们的社会条件,我们的雇主就以低价运入法兰西、德意志、比利时和其他国家工人来代替我们做工,借此来威胁我们。”[28]108值得一提的是,在19世纪的英国曾出现过一种“实物工资制”,其在公用建筑工程中比较常见,依据公用建筑工程合同,雇主发给工人购物券作为工资,工人只能到工地上开设的“内部商店”换取商品;店主通常与雇主串通一气,以通胀的价格向工人销售低劣的商品。所以议会自1831年以来颁布了名为《实物工资法》(Truck Acts)的系列法令,这些法令要求雇主支付现金工资,禁止扣减工资,以抵制“实物工资制”,但是现金短缺的除外[29]1123。 总之,由于在涉及工资问题的劳资纠纷中,政府往往站在占据强势的雇主一方,而劳工们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一般认为,在19世纪中期之前,工人及其雇主很少就工资问题进行谈判。”[30]74这也是造成工业化早期劳资矛盾尖锐,劳资双方纠纷不断,围绕劳工工资问题的工人罢工频繁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集体谈判制与最低工资法令的出台19世纪中叶后的大约30年间,英国经济出现了空前的和全面的繁荣局面,同时工人的生活水平也明显提高了。1850年至1880年间,英国工人工资基本上呈上升趋势,大多数行业“工资确有缓慢增长,每周的工作时间也缩短了数个小时”[31]。工人的生活水平从19世纪40年代中期起有了一定的提高。工人阶级的工资在扣除日常支出后甚至尚有结余了。1831年英国储蓄银行的总户数大约为43万户,1887年增加到520万户。在增加的储户中,经济相对宽裕的熟练工人占据多数[32]。因此,这一时期英国的劳资冲突趋于缓和。同时期,工厂工人开始崛起,熟练工人获得选举权,通过了《工会法》及《雇主与工人法》等法令,政府逐步调整其角色,不再一味偏袒雇主、打压工会运动,扮演了劳资冲突中调解者的角色。这反过来也促进了倡导经济斗争与阶级合作的工联主义的兴起,劳工、雇主、政府三方间的关系处于相对缓和时期。关于这一时期英国的劳资关系格局,有学者认为:“因此。19世纪后半期是以更为适合于这一新时代的劳动关系形式兴起为特征的。工联克制自身并缓和其目标,企业也寻求社会和谐与工业稳定;集体谈判体制成为劳资之间这一和睦关系的显著表现。”[30]75所谓的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工会或其他雇佣者组织的代表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雇主或雇主协会的代表之间就雇佣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的过程[29]222,工资作为与被雇佣者关系最为密切的雇佣条件自然是集体谈判首要关注的问题,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工人逐步认识到集体的力量和能力,工会力量不断壮大,工会成为能够代表和保护工人利益的工人自己的组织,努力增强自己在工厂和社区中的结社能力,并逐步被赋予工人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争议权,集体谈判体制逐步确立起来,成为劳资双方处理工资纠纷的主要形式。实际上早在1800年的《反结社法令》中就规定,如雇主和工人未能就任何制造业中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被付与的价格,又如任何行业或制造业中雇主和工人之间因涉及有关工作或工资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发生争执或分歧,可在他们之间相互调停和解决,如失败的话,可再要求仲裁和公断或由治安法官审决[33]。 但由于当时工人结社属于非法,所以工人组织代表工人与雇主就工资问题进行谈判受到很大限制。而随着工人结社合法化,工人们逐步团结起来,工会力量不断增强,工会代表工人围绕工资问题与雇主们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威和能力也得到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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