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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帝国政治治理评析(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集刊》 潘兴明 参加讨论

英帝国对爱尔兰的政治治理由英国君主委任驻爱大臣和总督实行直接统治。驻爱大臣的人选从具有英格兰-诺曼背景的爱尔兰领主中选任。到16世纪中期,伊丽莎白一世改为从英国贵族和官员中选任驻爱大臣,加强英国的控制。爱尔兰司法大权也控制在英国手中,所有的法院均由英国法官或官员掌管。爱尔兰议会是英国统治的工具,议员来自英国在爱尔兰的领主、贵族和少量的爱尔兰首领。按照1720年《宣示法》(Declaratory Act),英国议会拥有在爱尔兰的立法权,英国上院为爱尔兰司法事务的最高法院。(13)此外,在17世纪后期至18世纪初,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针对爱尔兰的刑法(penal laws),公然剥夺了占人口大多数的天主教徒的选举权,规定天主教徒不得出任公职、不得参军入伍、不得从事司法职业。(14)但英国政府推行英国国教的企图未能成功,天主教仍然是爱尔兰大部分人口信奉的宗教,其原因除了爱尔兰的交通十分不便之外,爱尔兰人对英国殖民统治及其镇压的仇视和抵抗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801年,英国政府断然宣布英爱合并,从此爱尔兰成为英国的一部分。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22年爱尔兰自由邦的成立才终结。
    公司模式 在公司模式中,英国政府颁发特许状,批准成立殖民公司,准予公司进行殖民扩张,授予公司对殖民地的贸易垄断权和统治权。英帝国在不同时期成立了多个殖民公司,较为引人注目的有英属东印度公司、英属哈德逊湾公司、弗吉尼亚公司和在非洲的殖民公司等。其中东印度公司的作用最具有代表性,影响也更大,在此作专门的探讨。印度是英帝国内最大的殖民地,而开辟这个殖民地的就是英属东印度公司。英国在16-17世纪之交时只不过是位于不列颠岛南部的一个岛国,在欧洲的陆上实力不及法国,海上实力也难以与荷兰比肩。1588年英国打败西班牙“无敌舰队”,天气和运气都站在英国一边,其实西班牙的实力要更加强大。英国政府此时并没有足够的国力和资源来大规模向外殖民,因此动员商界和民众的力量来弥补这个不足。当时在好望角以东的地区,葡萄牙和荷兰已经开始殖民贸易活动,英国决定到那里去开展贸易。1599年,伦敦125名商人为此目的共出资5万英镑合伙成立了英属东印度公司。1600年12月31日,英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向该公司颁发特许状,授予其在东印度地区的贸易垄断权。该公司的管理者是总裁和24名董事。
    殖民公司的殖民活动分为三个重要步骤:一是航海探路了解情况。东印度公司拿到特许状后对好望角以东直到日本的辽阔海域和海岸、港湾进行探查,为贸易活动做准备。二是设立商站进行贸易。1610-1611年间,东印度公司在印度次大陆的马德拉斯和孟买设立最早的一批商站。当时莫卧尔帝国正在兴起,专注于内陆扩张,对沿海欧洲人的贸易活动持宽容态度。东印度公司起初从印度购买香料、茶叶、靛蓝、硝石等,不久开始经营棉花出口。棉花主要销往荷属东印度,以换购香料再运到英国销售。为保护商站及贸易活动的安全,公司修筑要塞和组建武装。三是扩张地盘实行统治。17世纪下半叶东印度公司由沿海商站向周围地区扩张。英王查理二世授予公司在东印度的统治权。1689年,东印度公司设立了三个公司辖区:孟加拉、马德拉斯、孟买,正式开始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殖民统治。公司建立了行政管理机构和公务员制度。公务员考试面向海内外的英国人开放,申请者通过考试后需参加公司教育行政学院的专门培训。公司对公务员实行高薪制,以杜绝和减少腐败行为。征税是东印度公司的一项主要行政工作和盘剥印度人的手段。当时的征税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包税制,另一种是直接征收制。前一种方法适用于孟加拉辖区,由当地地主士绅作为包税人按固定税率代为征收,每年按时向公司缴纳规定数额的税款,农业收成好坏与税额无关。后一种方法在马德拉斯和孟买辖区施行。土地拥有人和耕作人每年直接向公司的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率定期调整,确保公司的收入与农业发展同步。(15)东印度公司的殖民活动为英帝国全面征服及控制印度铺平了道路。
    在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殖民化过程中,英国政府提供了保障和支持,特别是在军事方面。英国军队于1751-1761年间三次打败法军,将法国势力赶出印度次大陆,降伏了孟加拉的地方势力,迫使莫卧尔帝国皇帝承认英国对孟加拉的统治。同时,英国政府开始逐渐削弱和取代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统治。1773年,英国政府设立印度总督一职,任命东印度公司的孟加拉总督黑斯廷斯(Warren Hastings)为英国首任印度总督。1784年,英国政府通过《印度法案》,设立印度事务部,主管印度的政治、军事和财政。接着,英国政府于1813年和1833年先后废止了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贸易垄断权和对中国的贸易垄断权,并将公司的红利收入规定为印度财政总收入的10.5%。但对印度的殖民统治权仍然掌握在东印度公司手中。后在1857年印度土兵暴动之后,英国政府全面收回了对印度的统治权。根据1858年《改善印度政府法》(Better Government of India),英国君主开始行使对印度的所有统治权力,将东印度公司的24000名官兵编入英国军队序列,终止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统治权。这样英属东印度公司对印度两个多世纪的统治宣告结束。1874年1月1日,根据另一项法案,该公司停止运作,予以撤销。1876年,英国议会授予维多利亚女王以“印度女皇”的头衔。这样,英国将东印度公司代为统治的间接统治改为直接统治。
    英属印度在英帝国中的角色十分重要,不仅是人口最多的殖民地,所辖区域包括印度次大陆(今天的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缅甸和锡兰(斯里兰卡),而且战略地位重要,位于连接帝国在亚太、印度洋、中东、非洲属地的中心位置上。所以,英国君主在英国和其他属地只能称王,但在印度却能称帝。同时,只为某一个殖民地的治理就在英国政府中专门设立一个正部级机构--印度事务部,也只有印度独享其有,形成自成一体的统治和治理体系。
    占据该体系最高位置和拥有最高权力的是位于伦敦的英国政府及主管部门--印度事务部,英国君主是印度的最高统治者,称为皇帝或女皇,而握有实权的是英国首相及印度事务大臣。在印度代表英国君主实施统治的帝国主管官员是驻加尔各答的印度总督,即英印殖民政府首脑,由一个行政会议和立法会议提供咨询和处理具体事务。地方各省由英国派遣的省督负责统治,省以下则是地方官员。在这个帝国治理体系中,英国政府属宗主国层面,印度总督以下为殖民地层面,前者为权力中心,后者为权力边缘,但关键的实权都掌握在各级英国官员手中,印度精英多扮演代理人的角色。在这个占主导地位的直接统治体系之外,印度还有五分之一人口居住在由印度王公治下的土邦。这些王公需宣誓效忠英国君主,以换取英国君主同意其执掌土邦的内部事务。所以,英帝国对土邦的治理采用的是间接统治,作为对直接统治的一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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