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印军队进行了整编,原东印度公司武装编入正规军,英国军人垄断军官职位的传统依旧,但增加了印度士兵的比例,同时优先征募锡克人和其他在土兵暴动中忠于英国的尚武民族,排除和清洗那些对英国不忠的族群和种姓集团。对拥有权势的印度地主集团,英印政府根据其在那场暴动中的态度有赏有罚,凡支持英国统治者,奖以土地和荣誉头衔;凡反对英国统治者,没收其土地等财产。二战后,印度在第一波非殖民化的浪潮中获得独立。 移民模式 在移民模式中,民间力量是对外殖民的主要动力来源,政府对此给予法律、军事等方面的支持,殖民地的自立、自主意识最为强烈。1585年,兰利(Walter Raleigh)在罗诺克岛创建的第一个英国海外殖民地虽然未能存在下来,但英国海外移民就此拉开大幕,北美殖民地是英国移民首先前往的“新世界”。自愿型移民移居海外的动因多种多样,有政治方面的,宗教方面的,但更多的是经济方面的。可以说,经济移民始终是移民的主体。在前往北美的各国欧洲移民中,英国移民充当了开拓者的角色。英国弗吉尼亚公司运送移民到北美,于1607年4月建立詹姆斯敦,其直接目的是为了赢利。移民们也大都打算到新大陆寻找黄金白银并从事贸易和垦殖。圈地运动和后来的工业革命将大批英国人推入移民的行列,英格兰人在北美殖民地一直是人数最多的殖民族群。在17世纪,为逃避宗教迫害而移居到北美的清教徒也为数不少,东北部的马萨诸塞殖民地就是由清教徒建立的。德意志人是北美的第二大移民集团。17世纪上半叶发生在德意志土地上的三十年战争严重损害了当地经济,造成经济衰退,大批农民、手工业者失去生计,纷纷涌向北美谋求生路。爱尔兰人是仅次于英格兰人和德意志人的第三大移民集团。他们在故乡多以种植马铃薯为业。一旦发生灾害,马铃薯歉收,他们便只有前往海外一条路可走了。因此,爱尔兰移民高潮总是与马铃薯歉收同时发生的。北欧、东欧、南欧的移民动因也相类似,北欧移民受自然灾害影响的成分较大,东欧和南欧农民生活穷苦,难以得到足够的养家活口的土地。此外,东欧民族中以波兰人最为不幸,他们的祖国在18世纪末被奥、普、俄三国瓜分,被迫大批逃往美国,他们是最早踏上北美的人数众多的政治难民。此外,英国政府相对开明的移民政策为成千上万的欧洲各族移民打开了进入新大陆的大门。自开拓北美殖民地之初,英国政府鼓励和支持本国人民移居该地,不作任何限制,同时也不阻止其他民族的移民进入北美殖民地。直到美国独立战争之前不久,英国才采取措施限制本国移民,但实际收效甚微,同时英国政府对外国移民的开放移民政策保持不变。总之,自愿型移民的民族构成具有多元性,宗教构成具有多样性,阶级构成则具有阶级之间悬殊较小、界线模糊以及变动频繁的特征。 18世纪时,北美殖民地移民已实现了经济自立。欧洲的世袭等级制度在北美殖民地没有市场,中下阶层从一开始就是重要的政治经济力量。法国驻美代办巴贝-马伯斯侯爵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所提交的一份报告中作了这样的描述:在这里没有见到过充斥欧洲街头的乞丐,农民们身着体面的服装,拥有上佳的马车或至少拥有一匹好马。“国王陛下的最大愿望是每个农民在每个星期天都能在锅里煮上一只鸡。在这里,我们一大早走进人们的住宅时,见到家家锅里都煮着鸡鸭什么的,要不就是烧牛肉、羊肉外加一块咸肉。桌上摆满了蔬菜、面包、苹果汁和奶制品。每家都有充足的柴禾、洁净的家具、舒适的床铺,而且不少人家还有报纸”。(16)从这位来自封建等级制度森严、贵族意识浓厚的外交官的描述中,我们看到了北美殖民地创建一个多世纪之后移民社会的一幅相对富足的诱人景象。 由于英国政府在北美殖民地建立之初只看重贸易带来的好处,对直接统治这些殖民地不感兴趣,所以殖民地的治理分为三种形态:公司治理、业主治理和移民治理,分别在相应的三种殖民地(公司殖民地、业主殖民地、移民殖民地)推行。殖民地的成年男性拥有选举权,参加殖民地的治理活动,殖民地自行处理内部事务,伦敦并不干预殖民地的自治权。英王詹姆士二世为加强王权和对殖民地的控制,改变政策,开始实行直接统治。1684年,国王吊销了马萨诸塞湾公司(Massachusetts Bay Company),并于1686年创建了新英格兰自治领(Dominion of New England),疆域范围包括以下殖民地: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罗德岛、普利茅斯、康涅狄格、纽约和新泽西,派遣安德罗斯(Sir Edmund Andros)出任该自治领总督。光荣革命后,威廉三世对殖民政策作了调整,保留了国王直接统治制度,设立国王直辖殖民地(马萨诸塞、纽约、马里兰),但同意各殖民地设立通过选举产生的立法会议,实行总督与立法会议共同治理的新制度。总督由英国君主任命,拥有行政权和人事任免权;立法会议有殖民地人民选举产生,拥有财政审批权和征税权。 到1820年代,大部分北美殖民地都实行了这种治理制度,殖民地也大都改为国王直辖。总督代表英国君主统治殖民地,独掌大权,但财税权除外。在实际运作上,北部殖民地总督的权力较大,南部殖民地的立法会议则更有决策权。英国光荣革命后,君主立宪制建立,议会主权的思想和主张在英国精英中渐成气候,认为议会拥有在英国国内和海外殖民地的立法权,殖民地方面反对英国君主和议会对殖民地的干预,认为只有殖民地人民选出的代表(立法会议)才拥有统治和征税的权力。这样,当英国议会自18世纪60年代通过一系列殖民地征税法案之后,英帝国内宗主国与殖民地的矛盾日益尖锐,英国政府坚持强硬的镇压和对抗政策,引发殖民地人民的强烈不满和反抗,最终导致美国独立战争的爆发和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的独立。 在美国独立后,英国在北美还持有魁北克殖民地,即英国从法国手中夺取的新法兰西和大西洋沿岸的新斯科舍、新不伦瑞克、纽芬兰和圣约翰岛殖民地。英国政府从丧失十三个殖民地中汲取教训,改变殖民治理思路,放弃强制性的打压政策,在确保英国殖民统治前提下,更多考虑和满足殖民地自身的需求。1791年,英国议会通过《宪法法案》,将魁北克分为上加拿大和下加拿大两个殖民地。在法裔居民占多数的下加拿大,法国民法、天主教会和乡绅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保留。在政治治理架构方面,以英国君主任命的总督为主,加上总督任命的立法委员会(Legislative Council)和殖民地成年男子选举产生的立法会议。由于权力集中在总督和立法委员会手中,殖民地主张改革的激进势力在19世纪30年代多次发动暴动。1838年,英王任命一位英国改革派人士达勒姆勋爵(John George Lambton,Lord Durham)担任加拿大总督,他在著名的《达勒姆报告》中,提出两项政策建议:其一,实行责任制政府,殖民地政府需对民选的立法会议负责;其二,同化法裔居民,以此解决殖民地的族裔冲突问题。结果,英国政府同意立即推行《达勒姆报告》的第二项政策建议,将上、下加拿大合并,规定英语为加拿大唯一的官方语言,对第一项政策建议束之高阁。但殖民地的改革进程已势不可挡。1847年,英国决定派出新任总督额尔金勋爵(Lord Elgin),指示他实施责任政府制度,对立法会议通过的决议均予以批准。这样,到50年代中期,英属北美各殖民地均实行了责任政府制度,拥有对当地事务的完全自治权。英国政府保留了外交和防务权力以及任命总督的权力。1867年,英国议会又通过《英属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准许成立加拿大自治领,包括安大略、魁北克、新不伦瑞克、新斯科舍四个省。这样,通过授予殖民地自治权和成立自治领的方式,英国政府成功地避免了美国革命这样的暴力反抗再度发生,并成为其他移民型殖民地进一步发展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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