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对中国研制核武器的认识与对策(1959—1969)(5)
如果说,美国对日核保护政策如同一颗定心仙丹,令日本政府在安全保障领域气定神稳;但是,它并不能完全保障日本在和平利用原子能领域的能力绝不转用于核武器及其运载系统,更没有解决怎样利用日本在宇宙空间技术领域的能力抗衡中国的问题。那么,美国政府赋予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政策的使命,就是要解决以上双重任务。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从构想发展成为现实的过程,其历经时间之长,体现了美日两国战略利益的差异;其最终得以实现,体现了美日两国战略利益的契合。它深刻昭示了美国遏制中国政策变迁的另一个重要趋向。鉴于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有必要加以单独论述。 三、美日在宇宙空间技术领域的战略合作众所周知,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日本陆海军部的主导下,日本科学家曾经秘密研制原子弹。1945年10月,美军占领当局明令禁止日本进行任何有关原子能和航天航空技术的研究。直到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对日和约》生效以后,日本才得以重新开展航天航空技术研究。(47)艾森豪威尔政府时期,美国将“军事利用”原子能与“和平利用”原子能相对区分的政策,成为美国对日提供原子能技术援助的转折点。1955年11月,美日两国政府签署《美日原子能技术合作协定》。根据该协定,美国向日本提供用于发展核电事业的浓缩铀以及相关技术资料和设备。(48)1955年12月,日本政府颁布《原子能基本法》,将和平利用原子能作为基本国策。(49)1956年10月,日本签署国际原子能机构宪章并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日本的航天航空技术研究,同样是朝着和平利用的方向发展的。 在研究体制上,日本航天航空技术研究经历了从以大学为中心的科学研究到成为国家事业的转变过程。1954年2月,以东京大学生产技术研究所糸川英夫教授为中心,建立了“航空电子控制系统与超音速空气动力学研究组”(AVSA),专门从事运载火箭技术的研究。1958年9月,成功发射搭载观测仪器的K-6(河童6型)火箭,高度达到50公里,圆满完成了地球高空大气的风、温度、压力、宇宙射线和太阳辐射光谱的观测任务。(50)从此,东京大学成为日本运载火箭技术研究的中心,重点研究使用固态燃料的大型火箭。 对于日本宇宙空间技术的发展来说,1959年是具有转折意义的年代。1959年6月,中曾根康弘出任岸信介内阁的科学技术厅长官。1959年11月初,科学技术厅提出了关于《美日空间技术领域合作协定》的建议,其主要内容是:日本向美国提供有关观测和综合研究成果、日制固态燃料火箭及卫星设备(观测设备);日本希望使用美国的发射场,引进美国的液态燃料火箭(包括培训日本技术人员),获得美方的通信卫星技术资料。通过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推动日本宇宙空间技术的发展,提高日本在国际社会的地位。(51)然而,美国政府的反应却是相当冷淡。1959年12月,美国政府答复说,在宇宙空间研究领域,美日两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存在着巨大差距,“目前尚未达到缔结正式协定的阶段,而且也没有必要缔结正式协定”(52)。尽管如此,1960年1月19日,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岸信介在与美国国务卿赫特的会谈中,仍然表示希望美日开展宇宙空间技术领域的合作。美国政府的态度则是避实就虚,只是原则性地表示“准备在所有科学领域与日本密切合作”(53)。此后,伴随中国研制核武器的进程,美国政府渐趋积极。1962年12月20日,美国国务院指令赖肖尔大使与日本政府“讨论向世界和亚洲其他国家展示日本科学技术水平优势的具体方式,以抵消将来中国进行核试验带来的心理冲击”(54)。1963年1月19日,在美日安保协商委员会会议上,赖肖尔建议:“在降低中国核试验对亚非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方面,日本应当在和平利用原子能领域展示其科学技术优势,例如研制宇宙飞船和科学卫星”(55)。1963年2月25日,赖肖尔大使正式向日本建议:“为对抗中国的核试验,希望日本在宇宙空间研究领域证明其技术水平。如果日本方面有何要求,美国方面愿意提供相应的援助。”(56)1963年10月7日,国务卿腊斯克指令赖肖尔再度向日本政府提议讨论抵消中国核试验影响的具体方式。美国政府相信“日本在和平利用原子能领域的先进技术将发挥有益的作用”(57)。1965年12月,美国副总统汉弗利访日,他向佐藤荣作表示:“如果日本希望美日在宇宙空间研究领域进行合作,美国政府愿意进行这种合作。”(58)在这里,我们看到一种令人费解的现象:一方面,美国数度向日本表达关于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的愿望;另一方面,美国并不主动提出具体的合作方案,总是引而不发。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美国政府仍然在继续探讨与宇宙空间技术对外合作相关的各项政策问题。1964年4月20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决定:继续实行不扩散核武器运载系统技术的政策,这一政策适用于对除法国以外所有国家的民用火箭开发援助。由于在技术上难以区分军用弹道导弹与民用火箭,因此必须防止通过对外火箭开发援助协定而扩散核武器运载技术。(59)根据这一决定,美国政府有关机构制定了防止弹道导弹技术扩散的出口管制规则,凡是未经有关机构的审批,与弹道导弹有关的技术、设备、情报资料一律不准出口。(60)1965年9月15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国家安全指令备忘录第338号》规定,凡是在通信卫星领域接受美国技术援助的国家,必须承诺接受国际通信卫星机构章程的约束。(61)1966年7月29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决定:凡是与参加美国防务通信卫星系统和国际通信卫星机构无关的通信卫星技术援助,凡是属于发展核导弹运载能力的通信卫星技术援助,凡是属于未经美国授权向非欧洲宇宙火箭开发机构成员国的技术转让,美国一律不予以提供。(62)美国对日宇宙空间技术援助政策,实际上是受到以上各项决定制约的。 美国的这种动向,实际上反倒推动了日本自主研制政策的形成。1960年,日本总理府设立“宇宙开发审议会”,作为总理大臣的咨询机构。1962年5月,宇宙开发审议会提出第一份政策建议报告《推进宇宙开发的基本方针》。1964年2月,提出第二份政策建议报告《宇宙开发重点目标》。在这两份报告中,无不倡导宇宙开发的目的是“和平利用”原则,应当按照“自主、公开、国际合作”的发展路线,建立作为国家事业的宇宙开发体制。(63)在这一路线的指引下,1964年4月,东京大学建立“宇宙航空研究所”,重点研究使用固态燃料的L型和M型运载火箭。1964年7月,科学技术厅建立“宇宙开发推进本部”,重点研究使用液态燃料的火箭技术、各种实验卫星的通用技术。其他有关省厅也在其管辖范围内分别研制电离层观测卫星、气象卫星、航空卫星、测地卫星。这样,尽管美国政府已经将日本宇宙空间技术发展与抵消中国研制核武器的影响联系在一起,但是,日本政府并没有对此做出回应。 直到中国成功爆炸第一颗原子弹以后,日本政府才自觉地将推进宇宙空间科学技术发展与对抗中国紧密地联系起来。1964年11月26日,佐藤荣作向科学技术厅下达指令说:“中共已经进行了如此程度的核试验,日本应当显示其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的科学技术水平,因此,务必在三年内发射独立研制的人造卫星。”(64)1966年8月3日,科学技术厅制定《关于发射人造卫星及其利用的长期规划》。按照该计划,在科学卫星领域,重点研制M型火箭以及利用该火箭运载的科学卫星,以东京大学宇宙航空研究所为中心进行研制。在实用卫星方面,重点研制比M型火箭体积更大、性能更高的新一代火箭以及利用该火箭运载的实用卫星,以科学技术厅为中心进行研制。到1970年,应完成科学实验卫星、实用卫星以及运载火箭、卫星运行轨迹跟踪观测、火箭诱导控制、人造卫星发射场等方面的研究和建设,建立一元化的国家研发体制。这份规划,是日本政府提出的第一个具体的人造卫星计划,也是第一个正式公开宣布的人造卫星计划。(65)然而,实现上述国家目标的道路并不平坦。1966年9月26日、1966年12月20日和1967年4月13日,东京大学宇宙航空研究所研制的L-4S运载火箭先后3次进行飞行试验皆以失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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