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1290年,苏格兰议会最终实现了质变,“parlimentum”取代colloquium成为指称议会的专有名词。同年3月,在伯厄姆(Birgham)召开的苏格兰贵族会议被首次冠名为“议会(parlimentum)”,(31)这标志着苏格兰议会的诞生,自此,苏格兰议会开始发挥其政治、司法和外交功能。在议会首届会议上,与会贵族主要讨论了玛格丽特和爱德华一世之子的婚姻问题。以同意英格兰提出的婚姻为代价,苏格兰和英格兰签订了《伯厄姆协议》(Treaty of Birgham),维护了苏格兰议会和王国的独立地位。这在《伯厄姆协议》的有关条款有清晰的表述:“1.苏格兰王国的臣民,无论是在英格兰犯罪或违犯了其法律和习俗,均予接受本国法庭管辖。2.凡因涉及苏格兰王国或边界地区臣民事务而召开的议会,必须在苏格兰王国举行。”(32)由该协议可见,苏格兰议会在本质上是共同体的政治活动,这是苏格兰议会区别于其他王国会议的本质特征。因而,苏格兰议会有助于进一步加强王权和维护王国统一。在约翰·贝列尔(John Balliol,1292-1296)统治时期,他利用议会建立了其权威,以维护王国统一和抵制英格兰的渗透。为此,约翰·贝列尔推动了苏格兰议会的发展和制度化。首先,议会开始定期召开,至少每年召开两次,通常在春季和夏季。(33)其次,加强苏格兰议会的司法功能。这一时期最著名的案例是,1293年2月在斯康召开的议会审理了麦克达夫(MacDuff)被诉案。科尔本(Colban)的哥哥,法夫伯爵麦克达夫被传唤至国王和议会面前,就其侵占国王监护下的封地进行了诉答。(34)经议会裁决,麦克达夫获罪入狱。上述措施的实施,反过来又推动了议会司法程序的进步,从而形成了某些相应的规则。如在公共传唤方面,原告须陈明被告对其所造成的伤害和侵犯(trepass)及其诉讼要求,一段时间后议会将对损害实施司法救济。(35)至1295年,苏格兰议会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司法程序,尤其是在司法纠纷方面。 1296年约翰·贝列尔国王退位后,苏格兰国王出现了大空位时期(1296-1305年),摄政制度再次恢复。这一时期,爱德华一世加强了对苏格兰的控制和影响,要求苏格兰派代表参加英格兰议会,讨论有关苏格兰的事务,并于1305年出现了第一次联合议会(Union Parliament);(36)但苏格兰议会一直存在,而且继续向前发展。1296年8月,苏格兰议会在贝里克(Berwick)召开,参加人员不仅有教士和男爵,还包括骑士和市镇代表。经讨论决定,议会废除了苏格兰与法国的联盟,转而向英格兰国王宣誓效忠。借此,大贵族获得了保有其地产的承诺。1300年,在苏格兰摄政的主持下,苏格兰会议在鲁特肯(Rutherglen)再次召开。至1305年摄政统治结束,苏格兰议会一直保持着其发展的连续性。 总之,从13世纪苏格兰议会的发展过程来看,苏格兰议会的产生是其特殊政治环境作用的结果。为维护王国的和平与独立,苏格兰议会应运而生。从本质上而言,议会代表着共同体的政治行动,因而拥有政治权威,有助于加强王权。鉴于此,苏格兰国王则有意推动议会的发展和制度化,而王权的加强则进一步推动的议会的制度化和发展,因此,在王权和议会之间形成了互为因果的促进关系。 在罗伯特一世(Robert the Bruce,1306-1329)统治时期,苏格兰国王和议会的关系渐趋复杂。在“王在议会”的原则下,国王与议会在政治上相互合作,而在经济权益上互相争夺,使苏格兰议会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苏格兰议会的功能日臻完善,其司法和立法职能不仅显著增强,而且取得了对税收的控制权。由于小贵族和自治市镇力量的成长,他们开始积极参与政治事务。在处理有关自治市和政府之间的法规、罚没财产、王位继承和外交事务的过程中,(37)小贵族和自治市镇代表相继参加到议会中来。苏格兰议会的结构因而发生了变革,由教俗贵族会议转变为教士、贵族和市镇代表组成的三级会议,并形成了一院制运行机制。 14世纪初,英格兰对苏格兰的战争威胁依然没有解除,这促使苏格兰国王和贵族在议会中保持着良好的政治合作。1306年3月,罗伯特·布鲁斯在斯康加冕登基后不久,英格兰再次点燃战火,出兵苏格兰。1307年,罗伯特一世带领其支持者打败了英格兰军队,并平定了王国内的反对力量,维护了王国的独立与统一。为恢复国王的权威,罗伯特一世于1309年在圣安德鲁斯(Andrews)召开了议会。在这次会议上,罗伯特一世赢得了苏格兰教士、贵族以及整个王国的认同和支持。苏格兰教会发表了支持罗伯特一世的声明,“经苏格兰臣民的一致同意,罗伯特当选为国王。”该声明郑重地宣布了罗伯特作为国王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同时,苏格兰贵族也表达了对罗伯特一世的支持,在1309年3月苏格兰贵族和法国国王的来往公函中写道:罗伯特一世使苏格兰王国恢复了先前的自由,消弭了战争,维护王国的和平。(38)可见,苏格兰贵族的支持是罗伯特一世恢复其权威的重要基础,而维护王国的和平与独立则是凝聚苏格兰贵族的黏合剂。由于在这一点上苏格兰国王与贵族有着共同的诉求,因而在苏格兰独立战争过程中,苏格兰议会一直对国王予以坚定的支持。其中,最为著名的例子是1320年苏格兰发表的阿布罗斯公告(Declaration of Arbroath)。这份公告有苏格兰39位贵族联合署名,不仅宣告了苏格兰王国的独立地位,而且还赢得了教皇的承认,被誉为苏格兰王国的独立宣言。 在立法方面,罗伯特一世与议会贵族也拥有共同的诉求。为巩固独立战争的成果,罗伯特一世通过议会先后制定了有关苏格兰土地继承法和王位继承法。1314年,通过班诺克本(Bannockburn)之战,苏格兰大败英格兰军队后,召开了康柏斯内斯(Cambuskenneth)会议。在这次会议上,议会通过《康柏斯内斯法令》,剥夺了反抗国王罗伯特一世的贵族的封地:“通过商议,主教和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和小贵族一致同意,永久没收在战争中死亡或反抗国王的贵族在苏格兰王国内的土地和住所,并剥夺其继承人的所有继承权和其他相关权利。”(39)该法案的颁布解决了苏格兰土地占有和跨境土地占有问题,终结了苏格兰国王与其反对者予以妥协的可能。第二年4月,苏格兰贵族在埃尔(Ayr)教区教堂召开会议,就王国的防御和永久安全问题进行讨论,经贵族一致同意,议会制定了王位继承法令。该法令以限定继承的方式明确了苏格兰王位继承顺序,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方面为贵族对罗伯特国王及其合法男性继承人的效忠和支持;另一方面为罗伯特国王死后王位的继承顺序。即如果罗伯特一世死后有合法男嗣则王位由其继承,否则由罗伯特一世女儿或弟弟的合法男性继承人继承;国王去世后若王位继承人年幼则由监护者辅助统治,及国王成年则由国王统治。由该法令的内容来看,这种继承方式具有遗嘱继承的性质,说明了苏格兰贵族对王位继承和王国稳定尤为重视。1318年,苏格兰贵族在斯康再次召开会议,进一步明确和确认了王位继承法令。经过反复确认,苏格兰议会的立法权得到不断强化,并成为其基本功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