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议会的召集者,苏格兰国王在议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次数方面拥有决定权,但是,在税收方面,苏格兰国王的权力则受到限制。议会中的地方代表时常通过税收对王权施以某种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国王与贵族的经济权益之争。苏格兰独立战争期间,苏格兰议会的成员结构也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小贵族和自治市镇代表的加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王国的统治基础。由于独立战争期间战争频仍,苏格兰国王不得不传唤小贵族和自治市镇代表,这对苏格兰议会的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1314年,小贵族在康柏斯内斯的议会中就已出现。(40)但是,小贵族参加议会的人数并不多,他们对议会做出的决定也无权表示异议,况且,小贵族参加议会并不是必需的,须依国王的传唤而定。与小贵族参加议会相比,自治市镇代表在议会中出现的时间则相对较早。早在约翰·贝烈尔国王统治时期,市镇代表就参与了修改苏格兰同法国的有关协议。1295年2月23日,在丹弗姆林(Dunfermline)6位市镇代表最终批准了苏格兰与法国的协定。(41)不过,14世纪前后,市镇代表在议会中的出现只是偶尔现象,参加议会与否也完全由国王决定。随着苏格兰战争和军费问题的出现,1310年后,市镇代表开始向国王提出参加议会的要求,但是国王并不同意他们的要求。至1326年,罗伯特一世迫于向自治市征税的需要,才开始正式邀请市镇代表参加议会。(42)由此,苏格兰议会由最初的教士和大贵族参加的会议演变为由教士、贵族(大贵族和小贵族)和市镇代表构成的三级会议。在1326年的康柏斯内斯议会上,经参加议会的自治市镇代表和贵族共同商讨,议会通过了国王征税的请求。经国王和大贵族联合署名,苏格兰国王罗伯特一世与伯爵、男爵、小贵族、市镇团体和整个国王共同体签订协议,自治市镇同意向国王缴纳其每年收入的1/10作为税收。虽然这种变化悄无声息且较为缓慢,但毋庸置疑的是,市镇代表自此形成了第三等级,成为议会和全体贵族大会议的组成部分。(43)在这次会议上,苏格兰议会获得了对国王征税的审批权,从而为苏格兰议会制约王权提供了重要手段。1328年,苏格兰和英格兰达成《爱丁堡-北安普顿协议》,苏格兰独立战争宣告结束。在协议中,英格兰承认了苏格兰国王的独立地位并将苏格兰命运之石交还给苏格兰,但其前提条件是苏格兰必须向英格兰支付20000英镑和平金。因此,苏格兰国王被迫召开教士、贵族和自治市镇代表参加的议会。经贵族和自治市镇代表审议,议会再次通过了国王签署的和平协议,同意了国王的征税要求。至此,苏格兰议会一院制运行机制正式确立,行使司法、立法和税收权则构成了其基本职能。 综上所述,中世纪苏格兰议会的形成以苏格兰王国的形成为前提条件和历史基础。由于苏格兰封建化的展开,王国日常事务日渐增多,这对王室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这一新的历史形势,苏格兰国王通过对王室机构的简单整合,成立了御前会议。在解决王国重大问题的过程中,御前大会议出现并形成了解决问题的集体决定原则,这为苏格兰议会的形成提供了制度渊源。由此,苏格兰议会走上了孕育、发展和确立的历史过程。在苏格兰议会孕育和形成的第一阶段,1290年前后特殊的历史环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苏格兰议会的应运而生是苏格兰贵族之间妥协、英格兰入侵和自治市镇力量成长三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议会成立后王国的和平、独立得以维护,从而推动了苏格兰议会的发展。进入14世纪后,因独立战争的需要,苏格兰议会获得了迅速发展,其立法、司法和征税等基本功能确立,形成了一院制模式。1326年议会的召开在苏格兰议会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苏格兰议会的确立,并对其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历史影响。 首先,在功能方面,苏格兰议会与御前会议和御前大会议开始明确区分开来,从而奠定了现代苏格兰议会的历史基础。1326年后,苏格兰议会作为一个专门处理王国重要事务的正式会议机构,不仅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而且拥有广泛的立法权,尤其是司法功能则成为苏格兰议会与全体贵族大会议(general council)区别的显著标志。(44)由此,苏格兰议会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但是,苏格兰议会形成后,御前会议并未消亡,仍然继续存在。作为专门负责国王日常事务的机构,至1490年,御前会议正式演化为国王的枢密院;而御前大会议则成为与议会并行的机构平行发展。1371年,御前大会议则演变为全体贵族大会议。在人员构成上,全体贵族大会议与议会相同。在有关王国事务决策方面,全体贵族大会议与议会几乎没有差别。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全体贵族大会议的召集时间不得超过40天,而议会作为常设机构,其召集时不受时间所限;第二、全体贵族大会议本身不是法院,没有司法决定权,议会则拥有最终的司法决定权。 其次,1326年苏格兰一院制议会的召开奠定了苏格兰议会的基本运行模式,对苏格兰议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这构成了苏格兰议会与英格兰议会相区别的重要制度分野之一。在1326年至1707年苏格兰与英格兰议会合并之前的数个世纪内,苏格兰议会经历了向近代转型的重大转换。教会贵族逐渐从议会中淡出,议员全部由世俗人员担任,代表制度形成。同时,苏格兰一院制议会运行模式不断发展、完善而臻于成熟,成为一种独具特色的议会模式。然而,由于诸多历史因素的综合作用,1707年苏格兰与英格兰合并后,苏格兰议会被迫解散。至此,苏格兰议会的发展中断。1999年,当解散了近300年的苏格兰议会再次成立时,苏格兰议会一院制则再度恢复运行,由此可以管窥苏格兰议会一院制运行机制的强大生命力和深厚历史基础。因此,只有对苏格兰议会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行深入梳理和研究,才能真正把握和理解当今苏格兰议会的有关制度。 注释: ①亚历山大·怀特:《苏格兰议会兴起与发展研究》(Alexander Wight,An Inquiry into the Rise and Progress of Parliament in Scotland),爱丁堡1784年版;R.雷特:《王权统一之前的苏格兰议会》(R.Rait,The Scottish Parliament before the Union of the Crowns),布莱基与森出版有限公司1901年版;J.麦金农:《从古代至宗教改革时期的苏格兰宪政史》(J.Mackinnon,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Scotland from Early Times to the Reformation),朗曼出版社1924年版。 ②1997年,在苏格兰行政院(the Scottish Executive)资金的支持下,以圣安德鲁斯大学为依托,设立了苏格兰议会项目(The Scottish Parliament Project)。该项目的宗旨是建立一个新的在线资料库,其主要包括1707年之前的苏格兰议会法令集和1707年之前的苏格兰议会案卷(Records of the Parliaments of Scotland to 1707)。为便于目前学者的研究,大量原始拉丁语、法语、盖尔特语和苏格兰语文献被翻译为现代标准英语,并且将译文与原文相对应地呈现出来。经过众多学者10余年的努力,大量苏格兰议会文献面世,这为苏格兰议会研究的深入开展提供了重要基础。 ③R.雷特:《苏格兰议会》(R.Rait,The Parliament of Scotland),麦克尔霍斯和杰克逊出版公司1924年版;K.M.布朗、R.J.坦纳主编:《1235-1560年的苏格兰议会史》(K.M.Brown and R.J.Tanner,eds.,The History of the Scottish Parliament,1235-1560)第1卷,爱丁堡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K.M.布朗、A.R.麦克唐纳主编:《1235-1707年的苏格兰议会史》(K.M.Brown and A.R.MacDonald,eds.,The History of the Scottish Parliament,1235-1707)第3卷,爱丁堡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大卫·M.沃克:《苏格兰法律史》(David M.Walker,A Legal History of Scotland)第1卷,W.格林与森出版有限公司1988年版;A.A.邓肯:《苏格兰早期议会》(A.A.Duncan,"The Early Parliaments of Scotland"),《苏格兰历史评论》(The Scottisth Historical Review)第45卷,1966年第1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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