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会议就建立国际联盟问题作出决议:(1)为了维持参战国目前会议所要达到的世界安定,必须建立一个国际联盟来促进国际合作,保证公认的国际义务的实施和提供防止战争的保证;(2)这个联盟的建立应该作为总的和平条约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凡相信可以促进它的目标的文明国家都可以参加;(3)国际联盟会员国应该定期举行国际会议,并应设立一个常设组织和秘书处在会议休会期间处理国际联盟的事务。(40) 威尔逊总统对巴黎和会抱有很大希望。他在赴欧洲前曾对当时中国驻华盛顿公使、参加巴黎和会的中国代表团成员顾维钧“反复申述他在著名的‘十四项原则’中论述过的原则,他说,要想世界永久和平,必须有一个新秩序。不应再用老一套的外交方式来解决战争问题,战胜国不应要求割地赔款;应该废除秘密外交,应该通过建立维护世界和平的组织来创立新秩序。”(41)但是,面对协约国之间错综复杂的秘密条约,面对一定要通过德国割地赔款而彻底削弱德国的法国政府,面对希望维护势力均衡的英国当局,威尔逊的打算不可能全部实现。 从2月3日起,国际联盟委员会召开一系列会议,讨论以英、美两国国际联盟盟约草案为基础的联合提案。各主要战胜国都力图使自己的利益体现在盟约当中。美国主张允许德国和小国加入国际联盟,指望它们由于在经济上依赖美国而采取追随美国的政策,以体现美国的集体安全原则,还要求由国际联盟管理德国的前殖民地和前奥斯曼帝国的领地,借此对抗英、法独占殖民地的政策,达到利用这一国际组织实现世界领导权的目的。英国仍然希望国际联盟成为几个大国之间仲裁纠纷的体现势力均衡的组织,用以维护其殖民帝国的利益。法国规定德国不得加入国际联盟,并极力要求得到大量战争赔款和吞并盛产煤、铁的德国萨尔区,还要求在国际联盟建立一支国际部队,设立国际总参谋部指挥这支部队,监督各国兵力并在必要时采取军事行动,企图通过由法国控制这支部队争霸欧洲,防止德国卷土重来。日本不仅要求得到德国在中国山东的利权,还要求吞并德国在太平洋上的岛屿(包括美国坚持不让的关岛),并要求把种族平等列入盟约,以使日本能无阻碍地向西方移民。意大利则要求吞并阜姆。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等,也都提出领土要求。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还希望把门罗主义写进盟约。于是,在国际联盟委员会中各国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展开了讨论甚至是十分激烈的争吵,威尔逊则为了国际联盟的顺利成立,对各国的要求都做出一定的让步。直到4月28日,威尔逊才提交最后文本,但这个文本与最初的构想已相去甚远。 1919年4月28日,巴黎和会通过了国际联盟盟约,并把它列为《凡尔赛条约》和对奥地利、匈牙利、保加利亚各国和约的第一部分内容。1920年1月20日,《凡尔赛条约》生效,国际联盟正式成立。当时的会员国是44个,战败国和苏俄暂被排除在外,以后发展到63个。但是对国际联盟的诞生贡献良多的美国却始终没有加入国际联盟。 尽管在创建国际联盟的整个过程中,美国总统威尔逊起了很大作用,但美国在“十四点”中的许多想法并没有体现在包括《国际联盟盟约》的《凡尔赛条约》中,这就引起了美国统治集团内部的争吵。曾一度支持威尔逊国际联盟计划的共和党领袖亨利·卡波特·洛奇,尤其反对盟约的第十条,而该条款恰恰是威尔逊始终坚持的集体安全条款。洛奇等人认为,这样的安排使美国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可能使美国的外交受到国际联盟的控制,不仅可能使国际联盟染指门罗主义所划定的美国的势力范围,而且最终将引导美国陷入与欧洲事务相关的义务与环境之中,甚至把美国拖入一场情非所愿、与自身重要利益和安全无涉的战争。威尔逊则重申,正在出现的国际秩序不是恢复军备和结盟的旧世界,而是所有国家都应当为其他国家的集体防卫作出贡献的新秩序,此外,他还强调指出,如果没有第十条,整个国际联盟的国际主义大厦将难以自立。(42)但是,最后共和党操纵参议院,以国际联盟盟约没有体现美国的战略目标,却使美国承担了许多义务,从而损害了美国的利益为主要理由,拒绝批准威尔逊已经签了字的《凡尔赛条约》,也拒绝加入国际联盟。(43) 三、以国际联盟为代表的一战后国际秩序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以《国际联盟盟约》(44)为国际法的主要依据,从组织机构和组织职能两大方面,构建了战后的国际秩序。 首先,为了保证这一新建的国际政治组织能够正常运转,并及时而有效地处理世界范围内的重要事务,国际联盟健全了它的主要组织机构和定期召开会议的制度,并对其主要组织机构的职能和决策机制作出规定。 盟约规定:国际联盟的主要机构是会员国全体代表大会、行政院和常设秘书处,这是一个三级体制。代表大会每年9月在日内瓦召开常会一次,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每个会员国所派代表不得超过3人,但只有1票表决权。行政院由美、英、法、意、日五个常任理事国(45)和经由大会选出的四个非常任理事国(后来增加到9个)组成,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后改为每年开会四次。代表大会和行政院有权处理“属于联盟行动范围以内或关系世界和平之任何事件”(第三条第三款),其决策机制是“除本盟约或本条约另有明白规定者外,凡大会或行政院开会时之决议应得出席于会议之会员国全体同意”(第五条第一款),即“全体一致”原则,或曰“普遍一致”原则、“普遍否决权”。常设秘书处由行政院指定的一位秘书长领导,负责准备大会和行政院的文件、报告和新闻发布工作。 其次,规定了建立国际联盟的主要目的和达到这些目的的手段。从《国际联盟盟约》来看,建立国际联盟的主要目的有三个。 一是维持战后世界的和平与安全,这也是建立国际联盟的根本目的。盟约宣称,国际联盟成立的宗旨在于“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保持其和平与安全起见,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之义务”(序言)。为了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盟约坚持了美国主张的集体安全原则,规定了会员国应尽的主要义务与职责。包括: 1.裁减军备。规定会员国“承认为维持和平起见,必须减缩各本国军备至适足保卫国家安全及共同履行国际义务的最少限度”;行政院承担组织裁军的工作,“应在估计每一国家之地理形势及其特别状况下,准备此项减缩军备之计划,以便由各国政府予以考虑及施行”。(第八条第一、二款) 2.维持和平。为了维持和平,会员国有义务尊重并保持所有联盟各会员国之领土完整及现有之政治上独立,以防御外来之侵犯(第十条);如果有任何战争或战争威胁,联盟“应采取适当有效之措施以保持各国间之和平”(第十一条);如果发生争端,应将争端提交仲裁或依司法解决,或交行政院或大会审查(第十二、十三、十五条),并对破坏盟约而进行战争的国家采取经济、军事、政治上的制裁(第十六条)。(46) 3.公开外交。会员国要“维护各国间公开、公正、荣誉之邦交”,任何国际联盟会员国所订立的条约或协议应送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从速发表,凡是各国之间订立的与国际联盟盟约不符合的条约均应废止(前言、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