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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的限度:宋朝皇帝所受10道束缚究竟是哪些?(4)

http://www.newdu.com 2017-08-31 趣历史 佚名 参加讨论

七、权力结构

如果说“史官”是一种消极的约束力量——因为史官并没有预政的权力,假如皇帝对历史声名全不在乎,史官除了秉笔直书,是拿皇帝没办法的——那么,宋代的权力结构便是牵制皇权的积极力量——君主专制的企图是跟这一权力结构相背反的,因而专制的君权是难以在这样的权力结构中展开的。现在我们有必要来仔细考察这个权力结构。

毫无疑问,宋室君主处于这个权力结构的最顶端,具有最尊崇的地位,同时也是名义上的权力源,所有的诏书都必须以皇帝的名义颁布。但请注意,这里我们使用了一个限定词:“名义上”,因为按照儒家的治理思想,天子“君临天下”,但应当“统而不治”,所谓“无为而治”、“垂衣裳而天下治”、“恭己正南面而已”,说的都是这个意思。君主只是作为主权的象征、道德的楷模、礼仪的代表而存在,并不需要具体执政;国家的治理权由一个可以问责、更替的政府(宰相机构)执掌。用现代政治学概念来说,这叫做“虚君共和”;用宋人自己的话来说,叫做“权归人主,政出中书”。

宋代的实际权力运作当然离理想的“虚君共和”尚有很远的距离,但“虚君”显然是宋代士大夫的重叠共识。北宋人曾肇说,“帝王号令,务要简大。若夫立法轻重,委曲关防,皆有司之职,非帝王之务。”同时代的罗从彦也说,君主“除礼乐征伐大事之外,其余细务,责成左右”。南宋的大理学家陆九渊说,“人主高拱于上,不参以己意,不间以小人,不维制之以区区之绳约,使其臣无掣肘之患,然后可以责其成功。”另一位大理学家朱熹也认为,“人君之身端本示仪于上,使天下之人则而效之”,实际的治理则“只消用一个好人作相”。朱熹的朋友兼论敌陈亮也提出,“端拱于上而天下自治,用此道也”。

即便是君主本人,也不敢公然与士大夫的治理共识唱反调,强势的宋太宗也不能不承认,“无为之道,朕当力行之”;宋真宗亦自言“朕未尝专断”;宋仁宗更是“虚君”的典范,“事无大小,悉付外廷议”,当时有人评论说,“仁宗皇帝百事不会,却会做官家。”有谏官甚至看不惯皇帝的“无为”,质问仁宗:“今政事无大小,皆决于中书、枢密,陛下一无可否,岂为人主之道哉?”仁宗自己是这么认为的:“屡有人言朕少断。非不欲处分,盖缘国家动有祖宗故事,苟或出令,未合宪度,便成过失。以此须经大臣论议而行,台谏官见有未便,但言来,不惮追改也。”所以宋人自认为,“汉唐以下言家法者,莫如我朝;我朝家法之粹者,莫如仁宗”。

如果君主意欲揽权,则会被视为“越俎代庖”、侵占政府的正当权力,因而免不了要遭受群臣抗议:“今百司各得守其职,而陛下奈何侵之乎?”“天子而侵宰相之权,则公道已矣!”

君主下面的宰相机构(包括中书门下、枢密院,时称“二府”),则是“与天子共治天下”、掌握着实际治理权的执政团队。宋代宰执的法定权力很大,“天子以万机之得失,百官之进退,社稷之安危,生民之休戚,近而号令之臧否,远而蛮夷之叛服,大而阴阳之愆和,小而钱谷之衍耗,凡百官有其事,事有其名,一皆委任而责成于宰相。故宰相于天下事无所不统,不以一职名官。”虽然朝廷的诏书都是以皇帝的名义颁发,但,按照法定的程序,诏书的起草、审核与颁布,都必须经过宰相机构,并由宰相副署,“凡制敕所出,必自宰相”;“非经二府者,不得施行”。

负责草诏的职官是隶属于宰相机构的中书舍人。宋代的诏书大致有两种,一是宰执进呈、君主认可的意见,一是君主直接的授意,不管是哪一种旨意,通常都由中书舍人起草。如果中书舍人觉得旨意不合法度,可以拒绝草诏,将旨意送回去,叫做“封还词头”。“事有失当及除授非其人,则论奏封还词头”,这是中书舍人的合法权力。依照惯例,中书舍人若“封还词头”,而皇帝又固执地非要下诏不可,那么可以由次舍人草诏,但次舍人同样可以“封还词头”。理论上,只要中书舍人达成“拒不草诏”的一致意见,便可以将一道不适宜的诏书“扼杀于萌芽状态”。

诏书草成,宰执署印认可,即为朝廷敕令,但且慢,诏书还必须通过宰相机构的另一个分支——门下省给事中(元丰改制前为封驳司)的审核。给事中具有封驳之权,“若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即将诏书驳回去。南宋初,有个叫做王继先的御医,因为治好了高宗之病,高宗想封他为“武功大夫”,旨下,被给事中富直柔封驳,因为这种破例的人事任命不合宋代的“伎术官法”。高宗说,“这是特例,继先诊视之功实非他人比,可特令书牍行下,仍谕以朕意。”富直柔不屈不挠,再次封驳。最后高宗不得不“屈意从之,所有已降指挥可更不施行”。

诏书通过中书舍人与给事中两道关卡的审查,并经宰相副署之后,才可以成为正式的政令,交给宰相机构的分支——尚书省执行。这时候,如果还发现诏书有失当之处,该怎么办?还有台谏,台谏拥有论列政令得失、乃至追改诏书的权力。

当然,理论上君主也可以绕过中书舍人草诏、给事中审核等法定程序,也不用宰相副署,直接下诏,称为“手诏”、“内降”、“内批”。但是,这类私旨在法理上并不具备合法性,所谓“不由凤阁鸾台,盖不谓之诏令”也;宰相机构是可以拒不执行的,“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不足效也”。北宋初,因为找不到宰相副署,太祖连个任命状都颁发不了。仁宗朝时,宰相杜衍对皇帝私自发下的“手诏”,一概不予放行,“每积至十数,则连封而面还之”,皇帝也拿他没办法,只好称赞他“助我多矣”。不过到了北宋末年,由于徽宗热衷于“御笔行事”,“斜封墨敕盛行”。这是政局败坏、国之将亡的征兆了。当政治转为清明时,君主的“御笔行事”又会大大收敛,如南宋初,高宗重申了“政出中书”的法度:“凡批降御笔处分,虽出朕意,必经由三省、密院。”

综上所述,可以说,在政治正常时期,在宋代权力结构中,君权出现了象征化的倾向,而宰执则掌握着实际上的国家治理权。那么问题又来了:谁来制衡强大的相权?台谏——没错,就是台谏。用朱熹的话来说,“有一好台谏,知他(宰相)不好人,自然住不得”,即设置独立的台谏对宰相权力进行监察与审查,但凡“诏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赏逾制、诛求无节、冤滥未伸,并仰谏官奏论,宪臣弹举”。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勾勒出一个简单的“宋代权力结构图”了——

这是一个分权结构。君主端拱在上,处于超然地位;然后“举一国之权而悉付之宰相”;然后设立平行于宰执的台谏,以制衡宰相之权。这个权力结构的理想形态,就如南宋的陈亮所言:“军国大事,三省议定,面奏获旨。差除即以熟状进入,获可始下中书造命,门下审读。有未当者,在中书则舍人封驳之,在门下则给事封驳之。始过尚书奉行。有未当者,侍从论思之,台谏劾举之。此所以立政之大体,总权之大纲。端拱于上而天下自治,用此道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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