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晚清海关通商口岸城市调研的扩展:专项调研 清同治中叶,随着晚清海关外籍税务司制度的确立,晚清海关兼管或介入事务的增加,权势的扩展,依据独揽晚清海关行政管理大权的总税务司的指令,晚清海关在通商口岸城市的调研也逐渐扩展到各种专项调研。医务、港务和金融等方面的调研,就是其中引人瞩目的几项。 1.医务调研 同治九年(1870)12月31日,总税务司发布当年的第19号通令,要求各地海关自1971年起,每半年提交一份医务报告,由海关造册处汇集出版。日期定为每年的3月和9月⑩。根据该通令,医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海关所在口岸中国人和外国人各种主要疾病发生情况的情报收集和对当地医疗条件、医生状况的调查。为此提出以下几项调查和收集情报的主要项目: (1)当地居民的健康状况,外国人的死亡率及其死亡的原因; (2)当地流行的主要疾病是什么; (3)当地流行病的特殊性、复杂性和治疗的特殊办法; (4)发病的季节,地方的风土,以及之间的因果关系; (5)当地有否特别的疾病; (6)当地有无瘟疫,产生的原因,治疗的办法,死亡率。 从同治十年(1871)至宣统三年(1911),晚清海关总计刊发了80期的医务报告。在光绪二十六年(1900)之前,医务报告涉及牛庄、宁波、天津、福州、烟台、淡水、汉口、高雄、九江、厦门、镇江、汕头、广州和上海等口岸。其后则扩大到其他通商口岸(11)。 显而易见,这些调查记录,为口岸城市医疗卫生史的研究提供了极其珍贵的原始资料。而且,医务报告中对疾病原因的记载也为研究当地的人口变动、都市民俗、饮食状况,以及生活习性等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史料(12)。 2.港务调研 咸丰八年(1858),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分别签订《天津条约》及其附约《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内中规定:任凭总理大臣邀请英(美、法)人帮办税务并严查漏税、判定口界、派人指泊船只及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事。其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经费,在于船钞下拨用。通商各口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由领事官与地方官会同酌视建造(13)。于是,始自咸丰十一年(1861),随着各口新式海关的陆续建立,各关税务司相继因地制宜地开展港务工作。同治七年(1868)四月,晚清海关正式设立船钞部门,其主要职能在于负责海港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助航设施的建造和维护,指泊出入港口船只,测量船只吨位,验察损伤船只,调查失事缘由,验看引水执照等。由于该部门的经费完全来自于船钞专款收入,故名(14)。 船钞部门的设立,是海关第一次大规模兼管海关本务外的业务,也是海关组织机构的第一次部门扩张,由此形成海关组织系统的第二个大部门。其在海关内部的重要性仅次于征税部门。 船钞部门内设三类机构:其一,营造处(Engineers),参与一切有关改善沿河沿海之航行,改善海港以及监督与此相关之所有公共工程。其二,理船厅(Harbours),委以监督船只锚泊与河道巡吏考试任用及引水之责。其三,灯塔处(Lights),总管灯标部门事宜(15)。 同治十一年(1872),船钞部门开始遵照总税务司的指令,汇总各通商口岸上报的调查资料,编制中国沿海及沿江灯塔、灯船、浮标和信标目录,每年印行一期(16)。光绪元年(1875),则进一步提交一份有关各通商口岸附近海域灯塔、浮标、信标等引航设施建置以及航道情况的调查报告,同样每年印行一期。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1)用以标明沿海危险之处灯塔的建设与维护情况; (2)驻于不能设置灯塔之岸边灯船的购置与维护情况; (3)用以标明通向港口之航道及河流、港内应予避开之处浮标及灯桩的设置与维护情况; (4)清除沉船、疏浚航道和加深航道等改善航道措施的实施情况。(17) 从光绪元年(1875)到宣统三年(1911),晚清海关造册处共印行了33期的港务报告(18)。这些调查报告为我们提供了有关清末各通商口岸附近海域助航设施分布以及航道状况变化的翔实信息(19)。 3.金融调研 晚清海关对通商口岸城市金融的调研,起因于对海关银号的调研。考海关银号之设立,实起于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由于《南京条约》的签订,公行制度废除,行商代外商赴关纳税的制度随之不复存在。为寻求新的替代者,道光二十三年(1843)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中,对外商纳税办法作了如下规定:海关应择殷实铺户,设立银号数处,发给执照,注明准某号代纳英商税银字样,作为凭据,以便英商按期前往(20)。次年的中美、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也均做了类似规定(21)。依照这一规定,五口开放通商后,各通商口岸先后设立海关银号,执掌海关税银的收纳,按期上缴。咸同年间,各口新关相继建立后,海关银号仍沿旧例,没有变更,大抵每埠俱设海关税收银号一所,但亦有设二所者(22)。且海关银号向来开设新关之侧,以方便商人前往纳税(23)。其时海关银号约分两类:一系经官府允准,由较为殷实知名的旧式钱庄、票号承办;一系海关监督或地方官员自办,委托其亲朋好友经营;然以前者为多。但无论何者,均归海关监督或海关道管辖,无容各口税务司插足之余地(24)。 光绪三年(1877),总税务司向各口税务司发出一道通令,要求他们对本口岸海关银号的运作作一详细调查,呈报总税务司。调查内容包括: (1)谁是本口岸海关银号经办人,他是政府官员还是从事贸易活动的,海关银号所雇人员是些什么样的人; (2)海关银号的经费开支由谁提供; (3)现行体制的运转是否令人满意,有什么抱怨; (4)税务司本人有什么建议。 赫德在通令中要求各税务司务必详细调查,确保信息准确可靠和完整,并要求他们复制一些当地的有关资料(25)。 遵照总税务司通令,牛庄、天津、直迫、汉口、九江、芜湖、镇江、上海、宁波、温州、福州、淡水、高雄、厦门、汕头、广州、琼州和北海等十九处海关对所在通商口岸的钱庄、票号等民间金融机构以及当地的货币制度作了较详细的调研,并撰写了相关的报告,递交总税务司。光绪五年(1879)各口税务司的调研报告,由晚清海关造册处以“通商口岸海关银号制度与当地货币问题报告书”为题编制成册(26)。 这些调研报告为我们保留了有关19世纪中叶主要通商口岸金融状况的及其珍贵的史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