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晚清海关通商口岸城市调研的深化:综合调研 光绪十六年(1890),鉴于自光绪八年(1882)以来,始于同治四年(1865)的海关年度贸易报告被要求缩小篇幅至4页,与年度贸易统计合并印行,致使每十年将十年间的贸易统计与贸易报告综合成册出版成为必要,总税务司发布通令,要求各关税务司,下一年,即光绪十七年(1891),除撰写4页之贸易报告外,还应编制从光绪八年(1882)至十七年(1991)的“十年报告”,于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1891年12月31日)前完成,提供海关造册处汇编出版(27)。 通令同时对十年报告的内容、篇幅和编写方式、方法均做了明确要求。通令要求各关税务司,该文件应可读,引人入胜,并可扩展至三十页。除可以将当地见闻编入外,不应忽略下列诸项: 1.回顾1881年报告后十年间之形势,并对十年间各关所在口岸、所辖地区以及所在行省发生之要事均应发表评论。 2.贸易方面之变化,不论流通供求,旧商品消失与新商品出现,连同贸易总值之增减,商品价格之任何急剧波动等均应陈述。 3.税收之增减,包括总额、分类,或因特种商品引起之消长,均应标示清楚。 4.洋药贸易形势,每年销售数量,不同品种洋药之价格,各类本土鸦片及其价格与产地,两者在供应方面在本地区本口岸之竞争程度,均应予以说明。 5.货币行情,以兑换率应显示:(1)关平两各年兑换多少英镑,(2)关平两兑换多少当地货币。并表明在本口岸或本辖区或产地,关平两是否仍能购得往昔同等数量之本土产品及其变化。 6.与其他通商口岸无关联之自开口岸,其到岸货物与离岸货物之价值应作出比较(按造册处税务司1889年报告中“贸易平衡”方法处理,亦即以进口货起岸时之货值减进口税及费用,出口货装船时之货值加出口税及费用)。 7.本口岸在人口方面,包括华人洋人之人数、成分、身份或职业有否特殊变化。 8.堤岸、道路、警察、街道照明等是否有何改进。 9.邻近口岸水域中有无航道变浅、淤塞、加深、疏浚等方面之变化。 10.各口岸辖区内有无灯塔、浮标、标桩等新设置助航设备。 11.各口岸所在行省中有否怪异事故、流行瘟疫、台风、洪水、旱灾、暴动等任何不幸事件之记载,以及官方或私人为应付此等事件采取之重大步骤。 12.曾否发生任何引人关注之大事,诸如显要人物来访及对其接待,其过程又如何。 13.各省赴京参加殿试名列前茅者人数,并列出此一时期该省之状元、榜眼、探花之姓名。 14.各省曾否举办任何文学方面之专门活动,诸如公共图书馆之创办或翻修,文学会社之组成,为文学目的而进行之大额捐款或遗赠。 15.各省可选考多少秀才与举人,文盲人数及其所占百分比,是否有受过一些教育之妇女。 16.各省之一般自然特征,主要自然物产及其主要产业,通常用于运输者为挑夫、牲畜抑或船只。 17.各关税务司所辖口岸之本国船舶总数,民船有多少种,每种民船之中文名称及民船从事贸易之性质,贸易口岸,其所持执照详情,船员人数,拥有之资本,航行之收益,损失百分率,以及民船是否有任何形式之本国保险。 18.有何本国银行行号以及与何地往来,其费率及工作方式如何。 19.有何本国邮政局所以及如何管理,信件发往及来自何地,如何并在何处交付邮资。 20.各关税务司直属海关部门是否发生过较为特殊之情况,诸如规章之重大变更,所辖人员数量显著增加,工作量或工作部门之增加或增设。 21.从国外观点视之,在各关税务司辖区之邻近地方,是否出现过海陆军、工业、财政或行政方面之特别事务。 22.各口岸所在行省,有何种传教团体,以及传教士与皈依者之人数,等等。 23.在各口岸有何省设有会馆以及各口岸在何省设有会馆,此类会馆或行会之规章及会员之特权与义务,等等。 24.在此期间有何著名官员曾在各口岸所在省任职或出自本省,等等。 25.是否在此期间曾有任何著名之书籍在各口岸所在省出现,等等。 26.当地在此期间之历史,或1891年末该地之状况与形式是否显示出该地将来之前景,等等。 通令还告诫各关税务司:“上述虽非包罗一切,然多少对在税务司之调查方向有直接帮助,并示明期望编写何种文件。各关税务司接此通令后,应立即浏览前任编写之报告,保持1881年前后问题一致,并自行决定此类报告中何一部分可再利用,或何种观点应予以采纳,且详述、修改、质疑、或评论之。此外亦可考虑是否将各项中之某项题目分予属下人员,并指示华员及欧籍人员,按题目及指示方向,代各关税务司调查。过往十年间所编写之要事月报亦应指定一人加以查阅,对有助于编辑十年报告之处作出标注。”(28) 通令最后要求:该十年报告之日期应署光绪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1891年12月31日),并应在十八年三月初(1892年3月底)之前送交造册处税务司。十年以后,应再编写另一十年报告,其日期署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1901年12月31日),以此类推(29)。 光绪十九年(1893),首期十年报告正式出版,全称为“关于中国、朝鲜向外国开放口岸贸易航运工业以及口岸所在地省情的十年报告:1882年至1891年”。其内容系按照总税务司通令规定的26个项目,逐一编写。各项内容的详略,取决于不同海关所在地省情的特殊性。另有部分海关或由于资料的缺乏,或由于所在省份具体情况的限制,部分项目空缺。报告中还附上有关该口岸十年间进出口贸易货值、税收,以及进出港船舶数量与吨位等统计表,可供比较该口岸十年间的变化(30)。 依照总税务司通令的要求,十年报告每隔十年编制出版一期。因此,光绪三十年(1904),第2期十年报告问世。该期内容仍按照总税务司通令规定的26个项目编写。但由于各关叙述益加详细,篇幅有所扩大,以至本期十年报告分为二卷:第一卷包括华北以及长江流域各关,第二卷包括华南各关(31)。 鉴于前两期十年报告已对各口岸省情作过综合性的描述,为避免重复,宣统二年(1910),新任总税务司安格联发布通令,要求各关税务司在编写第三期十年报告时,应主要关注各地物质和道德的进步方面,一切无关紧要的内容和表格应尽量减少。为此,通令对先前的26个项目加以整合,缩减为21项,即:(1)贸易与航运、(2)税收、(3)鸦片、(4)货币与金融、(5)人口、(6)港口设施、(7)灯塔航标、(8)邮政电报、(9)各省行政和省议会、(10)司法、(11)农业、(12)矿山与矿物、(13)制造业、(14)铁路公路、(15)教育、(16)卫生改善和博物馆、(17)移民、(18)物价与工资、(19)饥荒水灾霍乱及传染病、(20)陆海军、(21)当地报刊(32)。 通令称:这些项目已足以描述各口岸十年内发展情况,如果还不够,针对各地特殊情况可以增加其他一些内容,但除非万不得已,每一段篇幅尽可能不超过30行(500字左右)(33)。 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第三期十年报告(1902—1911)正式出版时,已是民国二年(1913)了(34)。 晚清海关十年报告是在海关年度贸易统计和贸易报告的基础上衍生而成的一种海关文献。它以十年为期编制,故名。显而易见,十年报告对口岸城市及其附近地区——部分扩大到所在省份——在晚清30年间(1882—1911)经济、政治、军事、社会等各方面发展变化情状的不间断记录,为我们的口岸城市研究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原始资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