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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实录》的文献价值与文本解析(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 谢贵安 参加讨论

    二、《清实录》具有独到的清史文献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清实录》不仅具有史料的广泛性,而且具有独到性,不少史实都为其他书史记载不详或完全失载。清代所修的有关当代历史的典籍很多,如《起居注》(今已不全)、《清史列传》、“清三通”、《清会典》、《吏部则例》、《大清律例》、《赋役全书》、《大清通礼》、历朝“奏议”、“朱批谕旨”、“方略”等,民国所修的有关清朝的史籍也有《清史稿》、《清朝续文献通考》等书,虽然这些典籍对清朝历史的记载也相当丰富,但是并不能取代《清实录》的史料价值,由于体裁或内容的局限,它们要么比较琐碎(如《起居注》),要么各有侧重(如“清三通”、《清会典》、《吏部则例》),要么比较零散或绫乱(如“朱批谕旨”),不如《清实录》兼收并蓄,博采综录和首尾相续。仅就史料的记载来看,《清实录》许多记载都具有独到的价值。
    《清实录》的独到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记叙同一历史事实时,与其他书史的记载有所不同,实录的记载要么角度独特,要么更加具体;二是其部分史料具有唯一性。换言之,实录的史料具有某种程度的不可替代性。
    第一,《清实录》的史料与其他书史的记载有所不同。《清实录》在记载某些历史事实时,有时候相当具体和完整。如《清世祖实录》卷一一九所载,顺治十五年七月戊午的一则对吏部的上谕,对于清代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十分重要:
    自古帝王设官分职,共襄化理,所关甚钜,必名义符合,品级画一,始足昭垂永久,用成一代之典。本朝设内三院,有满汉大学士、学士、侍读学士等官。今斟酌往制,除去内三院秘书、弘文、国史名色,大学士改加殿阁大学士,仍为正五品,照旧例兼衔。
    ……
    内阁,满字称为多尔吉衙门,汉字称为内阁。
    翰林院,满字称为笔帖黑衙门,汉字称为翰林院。其侍读学士以下员数官衔,满名照汉官称谓。通着察例详议具奏。
    六部,满汉尚书,俱作正二品,满字仍称阿里哈昂邦,汉字仍称尚书。满汉侍郎,俱作正三品,满字仍称阿思哈尼昂邦,汉字仍称侍郎。理事官,满字称为一齐下喇哈番,汉字称为郎中,俱作正五品。副理事官,满字称为爱惜喇库哈番,汉字称为员外郎,俱作从五品。主事,满字称为额者库哈番,汉字仍称为主事,俱作正六品。司务,添设满官,汉字仍称为司务,满字仍称为他库喇布勒哈番,俱作从九品。
    ……
    各衙门见任各官,俱照本品改衔供职。以后升除衔品,俱照新制。凡改定官名,通行传谕。至各衙门满汉启心郎,原因诸王、贝勒管理部院事务而设,今宗人府启心郎仍照旧,其余部院满汉启心郎俱着裁去,照原品另用。其太常寺等衙门,满汉官名品级,着一并详议画一具奏。
    以上记载了清朝前期满汉官制、名称和品级的画一措施,方便了满汉官制的对应和参考。对于研究清代官制史,这则史料非常珍贵,对清代政治制度史的研究能够起到深化作用。此条内容,《大清会典》中虽然载录了各衙门的相关情况,但对于将某一官名的满文名称与汉文名称逐一介绍并作一比照,则完全无此记载。此条史料后为《皇朝文献通考》卷七七《职官考一》所转录,但在原始性上,显然不及《清世祖实录》,属于“二手史料”,是实录的“史流”。
    第二,《清实录》的部分史料具有唯一性。《清实录》以清代档案为史源,但档案保存并不容易,有不少档案都最终散佚,实录反而成了最早的史源,史料具有独特性甚至唯一性。如《清高宗实录》卷三六载:乾隆二年二月乙丑(七日):
    谕履亲王允祹、庄亲王允禄、果亲王允礼:“皇考世宗宪皇帝临御十三年,所降谕旨、所行政事,现在恭修《实录》敬谨叙入,但皇考前在藩邸时事迹,并无记载。我皇考与皇祖圣祖仁皇帝、世祖章皇帝不同,皇祖圣祖仁皇帝、世祖章皇帝皆自冲龄即位,临御以前,并无应行恭纪之事。皇考即位之时,年已四十有五,从前恭侍皇祖,承欢慈颜,恪遵庭训,仰蒙皇祖恩勤教育。及处朕伯叔之间,诸事如何措置之处,理宜详载,以备将来纂修国史,叙入皇考本纪。雍正七年,皇考曾于养心殿,连日召见诸王公文武大臣、官员等,面谕以皇考所行所历之事。时朕与和亲王亦预闻焉。其后皇考屡向朕弟兄降旨,欲将自幼阅历之事俟闲暇之时,再行详悉告谕,而竟未果。现在大臣中经阅其事者甚少,即或有人虽及其时,而于关系内廷之事,亦无从得知。惟有诸叔父,皆及其时,经阅其事。履亲王庄亲王、果亲王尔三人尚其思绎,各据所见所闻所记者,恭录呈览。候朕笔削更定后,再交大学士等纂入《国史》皇考《本纪》。”
    此条上谕,表达了高宗对世宗历史的记录要求,相当重要,但查《乾隆上谕档》第155页载录乾隆二月七日的内容,并无此条上谕,证明了这条上谕最早只见于《实录》的记载,具有独特的价值。
    乾隆四十六年十月,高宗命部臣核对国史《吴三桂传》内所载具疏的内容,发现“上谕部臣一条,遵照康熙十三年四月《实录》原文叙入;又《耿精忠传》内所载议政王等覆核精忠罪状,较尚之信尤为重大,且与安亲王书,语多狂悖一条,遵照二十一年正月《实录》原文叙入。其三桂原疏及精忠原书,馆中积年检查红本,并无此二种,他本中亦未见附载”。这条史料证明,国史列传的史料来自实录,而更原始的档案则散佚无存,无从查找。这使《清实录》无意中成为最独特的史料。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高宗令“国史馆查取《刘进忠传》”,该馆覆称“刘进忠未立专传,惟《实录》、红本内载有刘进忠事迹始末”,并将“摘叙事迹进呈”。⑩从这条史料来看,实录的记载常为国史所没有。乾隆五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有大臣“遵旨查噶礼之母呈控被噶礼用毒谋害一案”,发现“所有康熙年间原案及噶礼之母原呈,俱检查无存,惟查康熙五十三年《实录》内所载刑部原题内叙噶礼之母呈词较详,谨将《实录》抄录呈览”。(11)这封奏疏表明,记载噶礼毒母一案的原始档案均已不存,《清实录》成为记载这一案件的唯一史料。相似的情况还有很多。乾隆五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有大臣覆奏:“前将康熙十三年吴三桂奏章交查国史馆、内阁,据覆查无此件红本,臣遵旨恭查《实录》内载有此事之处,夹签进呈。”(12)显然,吴三桂在康熙十三年的奏疏,原始档案已散佚不见,只有《圣祖实录》卷四十五、四十七间接有所记载,可为此事的唯一线索。
    还有一种情况是,某一事件的原始档案部分散佚,《清实录》成为散佚部分的唯一记载。乾隆五十年五月,有大臣“遵旨查康熙年间给事中王原参奏吏部郎中陈汝弼一案,谨将红本抄录呈览”,但他们发现“其议政王大臣、九卿等覆审及定案二本,检查无存,谨于康熙四十四年实录内将议政大臣、九卿等覆审后节次所降谕旨恭录进呈”。(13)这说明,此案审讯部分的档案皆已无存,只能依靠《实录》的记载,说明在这一部分,实录是唯一的史料。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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