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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公共资源问题的一个侧面:古代“山林”资源的分争与管理(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史学集刊》2014年2期 杜洪涛 参加讨论

    二、“山林”之争:栖隐寺与三家村的纠纷
    寺庙的发展壮大需要有牢固的经济基础,而寺庙所占有的土地是寺庙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学者谢和耐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寺院土地的最早核心部分,是由山地或丘陵地组成的。”(19)栖隐寺也不例外,而且由于坐落在群山之中,该寺的主要地产始终以“山林”为主。(20)
    栖隐寺是如何占有大量“山林”资源的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第一、辽朝政府有佞佛之风,经常将大量土地赐予寺庙,所以该寺在辽代即已占有大量“山林”。又因为该寺在辽代后期国家将禅宗视为异端之时并不信奉禅宗,这样该寺的庙产就一直保持到金初。第二、栖隐寺所处的山区历来是民众规避战乱的理想区域,(21)在辽金之际的战乱中这里涌入了不少难民。由于依附于寺庙经济是比较理想的谋生手段,逃至此地的人口在找到生计的同时也为寺庙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栖隐寺完全有可能凭借这些劳动力开发山地,并趁动乱之机进一步扩大所占公共资源的面积。
    由于“山林”属于公共资源,如果栖隐寺将过多的“山林”据为己有,势必会影响到“周边村落”的日常生活。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使用的“周边村落”一词并非泛指栖隐寺周围的村落,而是特指那些处在以栖隐寺为核心的寺庙经济体系之外又与该体系相邻的村落。对于那些依附于寺庙经济的村落笔者称之为“依附村落”。“依附村落”与“周边村落”的区分视寺庙经济的覆盖范围而定。
    那么,金代栖隐寺究竟占有了多少“山林”资源?或者说以该寺为核心的寺庙经济所覆盖的区域究竟有多大呢?不无遗憾地说,沈碑虽然提供了大定年间金朝政府重新确认的该寺的“山林”四至,即“东至芋头口,南至逗平口,西至铁岭道,北至搭地鞍”,(22)但是由于时代的变迁这些具体的地名已无从考索,因此该寺所占“山林”的实际面积亦无从推算。
    幸运的是,最近在栖隐寺重修过程中出土的一块残碑提供了间接的证据。这块残碑所留存的文字不多,但经过仔细比对可以证明此碑即沈榜当年抄录在《宛署杂记》中被误称为“元朝公移”的那块碑刻。(23)这也就是说残碑是沈碑的祖本,而沈碑与残碑如有异同便可以相互补充从而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文本。
    需要指出的是,残碑右侧题写碑名的地方现存“……西,三家村”几个沈榜当年没有抄录的文字。而透过上述文字结合沈碑可知,大定年间与栖隐寺争夺“山林”使用权并将栖隐寺告到官府的是三家村的村民。因为沈碑有“本村首领与两争人”的记载,所谓“本村”指与栖隐寺相争之村,所谓“两争人”则分别指涉代表栖隐寺的法诠和代表“本村”的李仁莹。参照残碑“西,三家村”可知,所谓“本村”即“三家村”。(24)
    三家村又名三家店,即当代有千年古村之称的三家店村。如今,如果从三家店村出发经109国道和002县道至栖隐寺,全程为18.2公里。如果走石担路和002县道,全程为18.1公里。此段路程基本都处于群山之中,道路依山势而建,自古及今变化不大。这也就是说,在大定年间,栖隐寺与相距18公里路程的村落因“山林”资源的使用权而发生激烈争执。由此推断金代栖隐寺所占有的“山林”面积确实非同寻常。
    不容否认,栖隐寺与三家村关于“山林”资源的争执发生在大定年间,未必能说明金初的情况。那么,栖隐寺是否在金初即已占有如此多的“山林”资源?是否在当时即因这种公共资源的使用权而与三家村等“周边村落”关系紧张?笔者的观点如下。如前文所述,栖隐寺主动邀请来自其他佛教派别的青州和尚来做住持,并以刻碑立石为证将该寺道院等四至“山林”一并托付给他。该寺这样做主要目的是借助青州和尚与金朝政府的特殊关系保住其占据的公共资源。并试图凭借国家的权力保住其所占“山林”的事实,表明栖隐寺在金朝初年即因占有大量的公共资源与“周边村落”关系紧张。
    现在讨论敢于将栖隐寺告到官府的三家村。三家村位于永定河出山口的左岸,自古以来即是京西地区的交通枢纽。由于地处交通要道,该村村民可以通过兼营商业、运输业等手段谋生,而不必依附于以栖隐寺为中心的寺庙经济体系。(25)与此同时,由于地处永定河畔的滨河平原与山区的临界处,三家村成为“周边村落”与占据大量“山林”的栖隐寺发生摩擦的前沿。
    在金代前期,由于金朝政府有意扶植以青州和尚为代表的禅宗势力,栖隐寺又凭借青州和尚的宗教声望和政治资源使该寺占据的大量“山林”得到了金朝政府的书面认可。这批使栖隐寺在大定年间胜诉的关键性证据包括金初权臣宋国王完颜宗磐的“书示”以及玉河县留守司的“文解”。(26)在此期间,三家村等“周边村落”即使不满,也只能忍气吞声。
    青州和尚圆寂后,金朝政府依然对始终以青州和尚的嫡传弟子为住持的栖隐寺关照有加。沈碑所载可以为证:“此时僧人行愿(按:栖隐寺僧)告到本县,(本县)榜文,禁约军人不得采斫。”(27)据上下文,此事发生在正隆二年。(28)此时金朝政府正在发动以掠夺民间土地为目的的扩地运动,而扩地的范围即包括栖隐寺所在的大兴府。(29)不止如此,早在皇统二年(1142),金朝政府即已颁布法令:“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30)然而,考虑到栖隐寺的特殊背景,县衙依然出榜禁止军人使用栖隐寺所占有的“山林”资源。以常理推断,军人尚被禁止,何况村民?
    然而,栖隐寺与三家村等“周边村落”的矛盾日积月累,总有爆发的时候。大定十八年左右,(31)三家村村民李仁莹以“占固山林”为由将栖隐寺告到大兴府衙门。最初,诉讼的结果对三家村是有利的,因为当此案报送大理寺的时候,大理寺按照皇统二年的相关规定,判定栖隐寺“不合占固”。然而,大兴府官吏在给尚书省的报告中却对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虽然“依制,其僧法诠不合占固”,但栖隐寺“有天会年间(1123-1135)书示、施状,及正隆二年(1157)告到山林为主榜文,显验为系已久为例之事”。因此,应该按照“抚定已前(按:指金朝统治之前)房院、桑土,不问从初如何为主,有无凭验者,并不得争告条理,其山林合分付仰山寺(按:即栖隐寺)僧法诠依旧为主,占固施行。”(32)接到报告后,尚书省命大理寺重新审验。大理寺重申:“今来本僧(按:指代表栖隐寺的法诠)见争山林,虽见收天会年(间)施状、碑文、书示并(正)隆年间榜文,及在后立到私约文字等为主凭验。然是未抚定已前占固为主,既在制有立定不许占固刑名,便是冲改”,“难议便准此时僧尼私不转施等文凭,断与僧法诠等为主”。(33)对于大理寺的决定,大兴府官吏仍不肯认同。他们再次给尚书省写报告,指出“今来本寺,自皇统二年未降制已前为主,到今五十余年,即非制后行擅便将山林占固,以此看详僧法诠既有上项逐节为主凭验,委官辩验得别无诈冒”。那么,“见争山林”理应判给栖隐寺“依旧为主施行,是为相应”。最终,尚书省批准了大兴府官吏的提议。(34)
    栖隐寺在赢得诉讼后趁热打铁,恳请大兴府“出给执照,仍出榜禁约施行”。于是,大兴府官吏将栖隐寺的法诠,三家村首领及李仁莹召到府衙,宣布此案的终审结果。同时申明,三家村等“周边村落”的民众“不得于本寺山林四至内乱行非理采斫,如有违犯,许令本寺收拿赴官,以凭申覆上衙断罪施行,不得违犯”。大定十八年(1178)十月一日,栖隐寺将此次诉讼的公文及终审结果刻碑立石,作为金朝政府认可其独占“见争山林”使用权的证据。(3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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