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东晋十六国以前,户籍文书以简牍为书写材料,造籍耗时费力,典藏需要相当的空间,而且查阅也相当不便,因此,中央及地方州、郡不具备收藏户籍的条件和意义,其时户籍文书仅由县、乡典藏。户籍文书以纸为书写材料,始于东晋及十六国政权中的后赵,这一变化使南北政权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收藏户籍成为可能,自此,县以上各级政府典藏户籍成为定制,并为隋唐王朝所继承。 【关 键 词】户籍/典藏/简牍/纸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唐六典》云:“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通典》:“天下户为九等,三年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一送户部。”①根据这些记载可以知道,唐代户籍文书的保管为三级制,即县、州、户部均藏有户籍,或者说,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均有保管户籍之责。那么,汉代的户籍文书由哪些机构保管呢?以唐朝情况推测,汉代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也应该保管户籍,这些机构根据户籍掌握辖下百姓户口数量,似乎也是题中应有之义,而且两汉史料中一些关于户口的记载确实与州、郡及中央机构存在着密切关系。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无疑会引导我们得出如下结论:汉代户籍藏于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但是,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事实上,汉代户籍文书的保存仅限于乡、县两级,县以上的地方行政机构及中央并不具备这一职能。汉与唐在这方面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文书的书写材料决定的,而两晋南北朝则是户籍文书保存机构发生变化的过渡阶段。 一、汉代户籍文书的二级典藏制 秦汉史学界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即乡以上各级机构均有保存户籍的职能,如王敏铨云:“在汉代,户口名数(户籍)年年更造。每至岁终乡县上报所属郡国,郡国再上报朝廷(后汉又添了州转报一层)……上计簿不止户籍,不过户籍是其主要部分之一。”②黄今言云:“秦时期,各地将名籍(笔者案:他所说的名籍即户籍)簿册编造过后,每至岁终要逐级进行‘上计’。所谓‘上计’,就是下级向上级,地方向中央上报。”③马怡亦认为,汉代计相掌管全国上报的户籍,而地方各级政府也均设专吏主管户籍。④ 乡、县保存户籍,于史有征。《周礼·天官·宫伯》郑玄注:“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⑤根据他的注释,可以知道,汉代乡是保存户籍的一级机构。这一点也可在出土资料中获得证实,居延汉简有“户籍藏乡”的记录,⑥新近问世的肩水金关汉简也经常出现“户籍在乡”的记载。⑦《二年律令·户律》则提供了乡、县保存户籍的信息:“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⑧据此可以知道,户籍正本藏于乡,副本存于县。 县以上的地方行政机构郡、州以及中央是否藏有户籍,史籍没有明确的反映。学界认为计相代表中央掌管全国上报的户籍,主要证据来自于《史记·张丞相列传》:“迁为计相,一月,更以列侯为主计四岁。是时萧何为相国,而张苍乃自秦时为柱下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苍又善用算律历,故令苍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国上计者。”《索隐》释计相云:“计相,主天下书计及计吏。”⑨《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注如淳曰:“计相,官名,但知计会。”《张苍传》注引文颖曰:“以能计,故号曰计相。”师古曰:“专主计籍,故号计相。”同传引张晏释主计曰:“以列侯典校郡国簿书。”如淳曰:“以其所主,因以为官号,与计相同。时所卒立,非久施也。”⑩概而言之,计相、主计名同实异,为临时官名,长于计算、统计,主领计籍簿书。吕思勉认为计相非官名,主计仅为其职务,等同御史,负责考察计簿。(11)两者对计相是否为官名虽意见不同,但均不否认计相的职责与计簿密切相关。 计相是否掌管户籍,取决于郡国上计的内容。那么,郡国上计的簿书是否包含户籍呢? 郡国上计于中央,是汉代的一项定制,由于资料所限,郡国上计的具体项目并不十分清楚,可以肯定的是,上计内容包含宗室名籍。《续汉书·百官志》:“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宗室身份特殊,政府需要掌握宗室的具体情况,是可以理解的。但百姓户籍是否上报于中央,则成疑问。睡虎地秦简中,“计”的概念运用十分普遍,主要涉及官府对各方面的经济核算,(12)这意味着,“计”和数字统计密切相关。颜师古将汉代郡国上计的计簿类比为唐代的州计账,其注《汉书·武帝纪》“受郡国计”曰:“计,若今之诸州计帐也。”“受计于甘泉”注:“受郡国所上计簿也。若今之诸州计帐。”(13)唐代计帐使上关中央的州计帐,在日本奈良时期又称为大帐目录,是统计性质的总帐,具列州内的课户、不课户、课口、不课口、见输、见不输、半输、全输以及本年所进庸调杂物匹、端、段、斤等项,不列民户姓名、年状,也不按户统计。(14)李贤同样将郡国计簿等同于唐代的计帐,但他同时解释道:“计谓人庶名籍。”(15)唐代确实存在名籍类的计帐,但这种计帐只是县司编制总计帐的依据,并非上计的项目,(16)李贤将这种名籍与汉代计簿相联系,显然是一种误解。如果颜师古对计籍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郡国上计于中央的计籍就只是对户口、赋役等项目进行统计的数字,而不是记载具体内容的户籍。 郡上计于中央的计籍,是以属下各县计籍为依据编制的,而县上计于郡的内容似乎也仅限于按类编制的统计性数字。《续汉书·百官志》:“秋冬集课第,上计于所属郡国。”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17)家庭成员关系、田地四至、钱谷征收过程、盗贼作案情况是无需计算的,县、邑、道所“计”对象,只能是户口田地、钱谷、盗贼等具体数字,“盗贼多少”也说明,县上计于郡国的,只是案件的数量、处理的人数等,具体的案情并不包括在内,以此类推,户籍、田籍等也不应该在上计的范围内。胡广所说的县集簿部分内容已经为出土资料证实。2004年安徽天长市乐安镇出土的西汉木牍有题名为“户口簿”、“算簿”的文书档案,首先登录县户口总额及全年算赋总额,以下分列各乡户口数及算赋数。这两种文书并非上报之本,而是县府户口、算赋统计的底册档案。(18)上报于郡的户口簿、算簿即以此为依据。县府将这两种簿籍与其他种类的簿籍汇集在一起,就成为上计于郡的集簿。 郡上计于中央的集簿实物,比较典型的是尹湾汉墓出土的东海郡集簿、朝鲜出土的乐浪郡户口簿以及荆州纪南出土的松柏木牍。在东海郡集簿中,备列东海郡人口、田亩及财政等各项统计数字,与《百官志》所载县集簿内容基本相同,显然是以各县所上集簿为依据编制而成的。就户口而言,主要记录本郡总人口数、男女人数、老幼人数及增加的人数及占著本郡的流民数等。整理者认为,这份集簿“可能是东海郡上计所用的底稿或副本”。(19)乐浪郡户口簿主要记录下辖各县当年人、户数及较前一年之增减数,全郡人、户数及较前一年之增减数。(20)纪南松柏木牍则记录了南郡各县免老、新傅、罢癃以及使男使女的具体数字。(21)三郡人口资料既有繁简之别,亦有内容之异,但它们均不属户籍,则是可以肯定的。众所周知,被视为户籍的里耶秦户版属于迁陵县档案,同样属于县级档案的走马楼吴简中,有大量记录户主及家庭成员的名籍简,现在认定这些简为户籍简,也许有武断之嫌,但在内容上与户籍比较类似,是无庸置疑的。它们的存在,是县府保管档案的重要证据。反观郡级户口资料,主要记录各种人口数字,迄今尚未发现具体记录每户家庭的名籍,这似乎不能以偶然视之。其所反映的是,县上报于郡的集簿,本来就不包括户籍,郡级档案当然也不会有各县户籍的汇集。以县集簿为基础编制而成,上报于中央的郡集簿既然没有户籍,那么,计相所主的计籍自然也不会有户籍,其所掌握的人口资料主要是全国人、户总数及增减情况,这一点与郡并无区别,只是一为中央,一为地方罢了。史籍所见,太尉府有户曹“主民户”,(22)尚书中有民曹“主天下户口垦田功作”,(23)郡、县亦各有户曹,负责管理户口。(24)除县户曹外,太尉府户曹、尚书户曹和郡之户曹所主“民户”、“户口”,均非真正的户籍,而是依据户籍所做的人数统计数字,它们的存在,不能成为中央、郡掌管户籍的证据。 东汉时期,州郡均有检核户口之责,《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又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刘隆传》亦载:“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其事。”(25)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度田事件。甘肃武威旱滩坡出土了一枚关于度田的木简:“乡吏常以五月度田,七月举畜害,匿田三亩以上,坐□/。”(26)袁延胜认为,这次发生于建武十九年五月的度田目的之一是核实户籍,(27)这个看法也许是正确的,因为乡藏有户籍,乡吏响应中央检核户口年纪的政策,检查户籍在情理之中。但他以《二年律令·田律》“县道已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作为论证的依据,却未必妥当。按整理者所注,“以户数婴之”即“标明垦田的户数”,所以,县道上于郡的,是垦田数量及垦田户数,并不包括户籍。而且在袁延胜看来,乡吏度田与光武度田内容相一致,似乎认为州郡检核户口年纪即检核户籍。州郡检核户口真伪,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派员到县、乡亲自检核或监督乡吏检核,走马楼吴简东乡劝农掾殷连及广成乡劝农掾区光奉命调查州吏父兄子弟情况,(28)为前者之例,只是他们由县府所派;乡吏度田则属于后者。但无论何种情况,他们检核的文书应该都是县、乡所藏户籍。二是州郡根据自己保存的档案进行检核。在这种情况下,所查对象就不是户籍,而是县所上的户口集簿。因此,光武帝命令州郡检核户口年纪,并不代表郡藏有户籍。 事实上,《刘隆传》所说“户口年纪互有增减”,不一定指户籍不实,而可能是指集簿不实。郡守为虚报政绩,经常在上计于中央的户口集簿上作弊。东海郡集簿中,获流、女性以及老人数量均存在增报的情况。(29)无独有偶,宣帝时胶东相王成也曾虚增本郡流民著籍数量,后因朝廷向计吏调查,事情败露。(30)类似东海、胶东计簿不实的情况,并非个例,为此宣帝曾下诏严查:“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31)如上所论,上计簿主要内容为总计性数字,相当简洁,官吏欲邀功请赏,只需改动数字即可。倘若上计内容包括户籍,仅在总计性数字上做文章远远不够,还必须编制一套与虚假集簿相应的虚假户籍,这在以竹简木牍为书写材料的时代,是一项十分浩繁的工作。可以说,集簿不包含户籍,为舞弊者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间,计簿成为具文,官吏“务为欺谩”,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 里是否藏有户籍,也是一个问题。日本学者佐藤武敏认为,百姓入籍首先向里申请,里正与里父老及伍人一起制作资料,乡据此编造户籍。(32)他虽然没有明确否认里藏有户籍,但里既无造籍之责,不保存户籍是自然的。上引《二年律令·户律》续云:“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卜宪群认为,户籍迁移时里吏没有配合乡吏的工作,没有及时向上汇报,也要与乡吏同罪,这是里正、典管理户籍的明确记载。(33)不过,这一看法仍有继续考虑的余地。如里藏有户籍,徙户者移籍时,乡、里户籍肯定会一并迁出,那么,里吏同样会出现“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的情况。但联系前引文,“留弗移”显系针对乡吏,与里吏无关。如果户籍确实藏于里,里吏却不参与移籍工作,这是难以想象的。所谓“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未必指户籍藏于里,或许可以理解为,移籍者本属于里,乡吏在移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里吏必定十分清楚,因此,不加告发,里吏同样受到处罚。而且如前所引,简牍记录移籍时,常言“户籍藏乡”、“户籍在乡”,而不言“户籍藏里”、“户籍在里”,似乎间接反映里并不保管户籍。当然,迄今为止,尚未出现户籍藏里的反证资料,但《户律》该条同样不能成为户籍藏里的铁证。里是否有管理户籍之责,尚待新材料证明。 以上论证说明,汉代户籍的保管为乡、县两级制,郡、州及中央并不保管,它们所保管的,仅是计吏所上的户口统计,这些统计是按类编制的总计性数字,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户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