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魏晋时期户籍文书典藏机构的变化 户籍从汉代由县、乡两级保存演变至唐代由中央、州、县三级保存,其重要区别在于县以上的地方行政机构和中央典藏户籍。这一变化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完成的,那么,县以上机构典藏户籍始于何时呢?《三国志·魏书·袁绍传》注引孙盛引曹操占领冀州后对崔琰之语:“昨案贵州户籍,可得三十万众。”(47)据此,似乎东汉末年冀州已有户籍,但《崔琰传》记此事无“贵州”二字:“太祖破袁氏,领冀州牧,辟琰为别驾从事,谓琰曰:‘昨案户籍,可得三十万众,故为大州也。’”(48)怎么看待两种不同的记载呢?陈寿(233~297)生活于魏晋之际,孙盛(302~373)生活于东晋,在无法证明孰是孰非的情况下,从史源角度考虑,我们宁可取信于年代较早的陈寿。孙盛添加“贵州”二字,大概受到了当时制度的影响,因为最晚到东晋咸和三年(328),中央尚书省已经开始典藏户籍了,而中央户籍显然是各州户籍的汇总。当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遽然否定孙盛的记载也不妥当,但是,即使孙盛引语无误,也未必说明冀州一定藏有户籍。曹操所“案”的“户籍”或“贵州户籍”,可能是指冀州辖下各县的户籍,也可能指各县上计于郡的户口资料,这些资料同样以各县户籍为据,曹操将其称为“户籍”亦无大错。 《三国志》注引《蜀记》、《晋阳秋》记蜀、吴灭亡时人口资料:“(蜀)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吴)领……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49)两条资料为治史者所习知,学界多将此作为吏、兵、民分籍的证据。池田温云:“就是在三国时代,也是将户籍汇集于国都而加以统计……除了男女口之外,又写出了吏及兵,以示一般民籍与士籍兵籍之区别所在的背景,以适应身份差别显著的时代动向,可知在户籍制中也有反映。”(50)三国时期吏、民是否分别立籍,非本文关注中心,在此不拟置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池田温将两条资料与户籍相联系的做法,未必妥当,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中央掌握的这些数字直接来自于户籍,从形式上看,更像是蜀、吴所辖各州上计资料的汇总结果。(51)而如上所论,汉代地方上计于中央的集簿并不包括户籍,因此,这两条资料并不能证明三国时期中央已经存有全国的户籍档案。 西晋时代,县以上机构藏有户籍,似乎有了铁证。《晋令》规定:“郡国诸户口黄籍,皆用一尺二寸札。”(52)对于此条令文,学界主要关注黄籍的书写材料是纸还是木牍,池田温、傅克辉、富谷至等人认为,黄籍是书写在简牍(木札)上的户籍,高敏则认为是写在纸上的户籍。(53)如果属于后者,由于在纸上书写誊录户籍比较便易,郡国藏有户籍是可以理解的。但后者立论没有多少依据,根据富谷至的讨论,我们宁可相信西晋的黄籍是以木牍为书写材料的。本文认为由于汉代户籍以简牍为书写材料,因此县以上机构不具备典藏户籍的条件,对于西晋郡国户口黄籍写在简牍上该如何理解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对“黄籍”的解释。学界均将“黄籍”与“户籍”对应,认为黄籍即户籍,但笔者认为,更为合理的解释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户籍是黄籍,但黄籍不一定是户籍,其范围较户籍为大,举凡与户口有关的文书档案在当时可能都称为“黄籍”,所谓“郡国诸户口黄籍”,也许指县上计于郡国的户口档案。当然,这种解释属于臆测,但我们同样无法证明,黄籍仅与户籍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所以,《晋令》的规定,并不意味着郡国机构藏有户籍。 众所周知,纸在西晋时代已经开始普及,“洛阳纸贵”的故事就是典型的例证。但是,如富谷至所论,由于户籍类的行政文书“具有固定的形式和格式,通用于所有官署,在一朝一夕改变沿袭过去的王朝户籍样式本来是不可能的,只有凭借某种大规模的国家改订事业才会变得可能。无论纸张如何普及,旧有的文书行政系统也不会轻易改变,在此,需要有促成变化的外在压力和一定的时间”。(54)魏晋户籍仍以简牍为书写材料,而这又会限制县级以上行政机构对户籍的典藏,这也许意味着三国和西晋时期,户籍的收藏仍为县、乡两级制。 中央典藏户籍,在东晋咸和年间就比较明确了。《通典·食货》:“梁武帝时所司奏,南徐、江、郢逋两年黄籍不上。尚书令沈约上言曰:‘晋咸和初,苏峻作乱,版籍焚烧。此后起咸和三年以至乎宋,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而尚书上省库籍,唯有宋元嘉中以来,以为宜检之日,即事所须故也。晋代旧籍,并在下省左人曹,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既不系寻检,主者不复经怀,狗牵鼠啮,雨湿沾烂,解散於地,又无扃滕。此籍精详,实宜保惜,位高官卑,皆可依按。’”(55)沈约说东晋咸和三年以前的版籍由于苏峻等人的叛乱,荡然无存,这旧的版籍内容如何不得而知,但他说藏于下省左人曹的咸和三年到刘宋初年的晋籍“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应该是相较旧籍而言的。也就是说,与焚毁的旧籍相比,咸和三年以后的晋籍内容更加详实,而且以纸为书写材料。 沈约的上书是针对梁代南徐、江、郢三州连续两年不上黄籍提出的,他所说的“晋籍”自然与梁代黄籍相对应。那么,所谓“晋籍”是否如前文所说,仅是州上计于中央的户口统计数字呢?从“并皆详实”、“此籍精详”分析,应该不仅限于户口数字,还包括了其他更加丰富的内容。沈约一再提及宋元嘉二十七年以后黄籍的弊端,并建议以晋籍检校。沈约没有提及晋籍的具体内容,他历数元嘉以后黄籍的弊端,也只有“落除卑注,通官荣爵,随意高下”比较具体,但元嘉以后黄籍存在的问题,齐高帝建元二年所下诏书有明确的表述:“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自顷氓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增损三状,贸袭万端。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停私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虞玩之回答诏书又云:“又有改注籍状,诈入仕流,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又生不长发,便谓为道人,填街溢巷,是处皆然。或抱子并居,竟不编户,迁徙去来,公违土断。属役无满,流亡不归。”(56)综合三人的说法,可以知道,中央掌握的黄籍要求注明每位家庭成员的年龄、家庭关系、爵位、官职、健康及服役状况、身份(僧俗)、门第等。这些内容远远超出了汉代郡国上计于中央的计簿,较之秦汉户籍也更为精详。晋籍未必能与此一一对应,但沈约一再建议以晋籍作为检籍的标准,就此推测,晋籍记载的具体内容当与齐高帝、虞玩之所说相去不远。东晋以后户籍内容如何,现在并不清楚,但就一般情况而言,不会超出以上诸项。东晋中央既然能够掌握如此精详的簿籍,那么,掌握户籍的条件也就完全具备了。 根据沈约的上书可以知道,东晋南朝中央掌握的簿籍是由各州提供的,则各州藏有户籍自是题中应有之义。有人认为,南朝郡级政府没有造籍之责,依据是上引虞玩之奏表有如下记载:“凡受籍,县不加检合,但封送州,州检得实,方却归县。”但是,王僧虔任职吴兴太守,曾“听民何系先等一百十家为旧门”,(57)如果造籍不经过郡一级,王僧虔是没有机会将何系先等点为旧门的。实际上,虞玩之所说的,并非造籍程序,而是检籍程序,检籍开始,各县把户籍封合送州,州检查完毕,退县改正,郡、县两级都没有检籍的权力。(58)但纂造户籍,却是郡、县各有其责。可以说,东晋南朝时期,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各机构都藏有户籍。 东晋咸和年间发生的这一转变,是以苏峻之乱为契机的。苏峻之乱焚烧了此前写在简牍上的户口资料,迫使中央不得不重新编造簿籍,这就是富谷至所说的“外在的压力”,而此时纸的使用已完全普及。东晋政府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下令地方各级政府一律用纸书写户籍,并将其最终上计于中央。这样,简牍时代仅由县、乡保管的户籍经由这次外力的作用,一跃而变为纸张时代的中央、州、郡、县四级保管制。 差不多与东晋同时,北方后赵政权建立了州郡保管户籍的制度,《晋书·石勒载记》:“以右常侍霍皓为劝课大夫,与典农使者朱表、典劝都尉陆充等循行州郡,核定户籍,劝课农桑。”(59)霍皓等人核定州郡户籍未记年月,按《载记》,此事发生于石生攻前赵河内太守尹平及石生被晋将郭诵打败之间,《通鉴》将石生两事系于东晋太宁二年(324)正月,(60)可知核定户籍也在此时。后赵州郡保管户籍之制应该始于后赵建立政权之时(319),后赵属新兴政权,没有任何文书档案可以继承,文书档案制度的建立必须另起炉灶,在纸张普及的情况下,包括户籍在内的所有文书以纸为书写材料属必然之举,由此,县级以上的州郡保管户籍档案也就顺理成章了,这一点与东晋必待苏峻之乱等外力摧毁西晋旧有档案,再以纸为书写材料,重新建立新档案有别。州郡建立一套全新的户籍档案,程序相当繁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所以,后赵建立伊始,中央肯定没有保管户籍,但既然以纸为书写材料,中央典藏户籍是迟早的事情,也许石勒派霍皓等核定州郡户籍,正是为此做准备。 《苻坚载记》载,前秦灭前燕,“坚入邺宫,阅其名籍,凡郡百五十七,县一千五百七十九,户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百九十八万七千九百三十五”。前燕全国的户口虽然同样只是数字统计,但与两汉仅仅以州郡户口数字为基础不同,而是中央根据其所典藏的户籍档案做出的统计。因为在此前两年,燕主慕容暐曾接受尚书左仆射悦绾检括荫户的建议,而悦绾“自力厘校户籍”,最终括出荫户二十余万。(61)后赵灭亡后,其掌握的户籍档案未必随之销毁,很有可能经过辗转流徙,最终落入了同样以邺城为首都的前燕政权之手,悦绾厘校的户籍可能即后赵户籍。此后,南燕又以尚书韩行台尚书,“巡郡县隐实,得荫户五万八千”,(62)性质与悦绾阅户相同。 北魏政权对户籍更为重视,早在延兴三年(473),“诏遣使者十人循行州郡,检括户口”;太和五年(481),朝廷颁布户籍之制五条;太和十年,建立三长制,“定民户籍”,阎庄被任命为定户籍大使,尧暄则为东道十三州使,“更比户籍”。(63)北魏括户、定籍雷厉风行,特别在太和改革以后表现得尤其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州郡县,典藏户籍是必然之举。承袭北魏制度的东魏、北齐同样重视对户籍的管理。东魏孝静帝武定二年(544),孙腾、高隆之被任命为括户大使,“分行诸州,得无籍之户六十馀万,侨居者皆勒还本属”,反映州郡藏有户籍;北齐度支尚书所统左户曹,“掌天下计帐、户籍等事”,反映中央藏有户籍。(64)西魏户籍政策是由苏绰制定的,史称“绰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帐、户籍之法”。(65)“户籍之法”的具体内容不得而知,隋平定江南,苏绰之子苏威“奏言江表依内州责户籍”。(66)苏威每以推行其父政策为己任,他要求江南诸州依内州惯例上报户籍于朝廷,应该就是苏绰户籍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这说明西魏、北周中央以及县以上的地方机构掌管户籍,在“户籍之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而隋唐户籍管理之法即主要承袭苏绰之制而来。 以上讨论了汉魏时期户籍典藏机构的变化及原因,可以概括如下:两汉时期,由于户籍文书以简牍为书写材料,造籍需要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收藏保管也需要相当的空间,而且查阅也相当不便,因此,中央及州、郡并不具备收藏户籍的条件和意义,其时户籍文书仅由县、乡收藏。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三国西晋,东晋十六国以后才发生了改变。其时东晋承袭的西晋旧籍遭战火焚毁,东晋重新造籍,以纸为书写材料。十六国政权中立国较早的后赵纂造户籍属于白手起家,自然也以纸为书写材料。书写材料的变化,使南北政权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收藏户籍成为可能,自此,县以上各级政府收藏户籍成为定制,并为隋唐所继承。以上变化并非没有意义,县以上各级地方机构乃至中央保管户籍,意味着国家控制民户的能力较两汉大大增强了,这是一个时代的巨变,这一变化与其他诸领域的重大变化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独具特质的魏晋南北朝时代,并为开启一个新的时代奠定了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