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牍与户籍文书二级典藏制的关系 汉代户籍文书的保管之所以为两级制,而不像唐代那样遍及地方和中央各机构,与简牍作为书写材料存在密切关系。木、竹作为书材料,与纸相比存在诸多不便之处。第一,整治不便。在使用之前,必须经历整治刮削的过程。《论衡·量知篇》说:“断木为椠,析之为板,力加刮削,乃成奏牍。”(34)这是对木的处理。竹简的整治较木简为繁,先断竹为一定长度的圆筒,再剖成一定宽度的竹简,然后还要“杀青”的手续,即先剥去外表青皮,再用火烘干,以防腐朽,复加刮治,才能书写。(35)第二,笔误处理不便。在简牍上书写,如出现笔误,必须用刮刀削去表皮文字,或用水涂抹掉墨字,然后重新书写。(36)第三,编联简册不便。简牍编连成册,首先必须在每枚简右侧刻上三角契口,用以固定编绳,然后将编绳两根连结,置第一简于二绳之间,打一实结,复置第二简于此结之左旁,将二绳下上交结,第三简照此类推,以至最后一简,然后再打一实结。多余的书绳,用作捆扎全部成册之简牍。编联简册,二道编绳比较常见,但如简牍较长,也存在三道、四道甚至五道编绳的情况。(37)这时,编联简册就更是一道复杂的工序。第四,封缄不便。简牍文书在发送之前要封缄、用印,即在简牍之上加一板,以绳缚之。板名曰检,用来掩盖文书内容。检上刻槽,称印齿,即封泥槽,是缄束文书的束绳通过和打绳的地方,封泥捺于槽内绳结之上,加印官印。一般的封检上只有一个封泥槽,只加封一枚官印,而有的文书封检上则会有两三个封泥槽,需用多枚不同的官印加封或同一官印加封多次。(38) 县如将户籍上计于郡,县府一定存有底本,那就必须将各乡户籍抄录一遍。汉代县万户以上为令,而秦迁陵县有55534户。(39)这样的大县也许并不普遍,但一县有数千户之多大概为常态。将数千户户籍在简牍上抄录一遍,其工序如上所述,相当繁重。更何况,除户籍外,尚有田地、钱谷、刑案等各种簿籍,全部誊录一遍,工作量相当惊人。汉代各种簿籍的书写及誊录主要由书佐完成,按《续汉书·百官志》,洛阳令有吏员796人,其中书佐90人。洛阳是国都所在,吏额如此之多当属特例,其他县大概随大小设置,(40)但超出洛阳吏额的,恐在少数。以东海郡为例,有户266290,辖38个县、邑、侯国,每县平均近七千户,但吏员过百的,只有海西和下邳,最少的仅20人。(41)各县书佐人数没有记录,但吏员总额既如此之少,书佐肯定不会太多。有限的书佐在完成县府的下行文书缮写任务之余,能否完成各乡上交于县的各类簿籍誊抄工作,并制成简册,是大有疑问的。以郡而言,如上计于中央的计簿包含户籍等各种簿籍,那么工作量之大,与县相较更是难以想象。按《续汉书·百官志》,河南尹有吏员927人,其中书佐只有50人。河南尹吏额同样属于特例,东海郡《集簿》记郡吏员共2203人,远较河南尹为多,但这是郡县长吏及各县属吏的总数,按《吏员簿》所载,东海郡府吏员只有可怜的27人,都尉府仅12人,合计39人。其中书佐数额,《集簿》记为15人,《吏员簿》记为13人。县府书佐完成上计于郡的各类簿籍的抄写已成疑问,郡府十余位书佐完成上计于中央的包括户籍等各类簿籍在内的计簿,更不可能。 东海郡吏额少于下辖各县,河南尹吏额只是较其属县洛阳县略多,而书佐却远少于后者,这说明,郡府的工作较县府未必繁杂,特别是郡府缮写誊抄文书的工作,更较县府为轻。各地出土的郡级户口簿、算簿、免老簿、罢癃簿、新傅簿,均为数字总计,相当简洁,完成这样的计簿,确实是无需大量人手的,反之,如果完成抄写各类簿籍、编制简册的繁重工作,这少量书佐无论如何也无法做到。郡书佐数量之少,反映郡上计于中央的计簿并不包含户籍以及其他各类簿籍。总之,以简牍为书写材料,决定了户籍、赋役籍、田籍等各种内容比较繁琐的文书,不可能被抄录数遍,依次上交各级政府乃至中央。类似西晋争相传抄左思《三都赋》,从而导致“洛阳纸贵”的故事,只能发生在以纸为书写材料的时代,不可能发生在简牍时代。 以简牍为书写材料,也影响到文书的收藏和查阅。与纸张相比,简牍较长较厚且容字有限,而户籍之类的文书受格式限制,又必须经常换行书写,这样,户籍类的文书制成简册后,其体积、重量远超纸质文书。《后汉书·吴祐传》记载其父任南海太守,“欲杀青简以写经书”。吴祐劝阻,认为“此书若成,则载之兼两”,而岭南多珍怪,以后携书而归,未免给人受赂之嫌。(42)经书不同于文书,一般情况下可连行书写,同样字数所用简牍应少于文书,但即便如此,写成后仍须以车运送,其体积之大可想而知。 一县的户籍、役籍、田籍等文书以简牍为书写材料,其体积大小与所辖户口多少、地域广狭成正比。我们不可能发现简牍时代这些存放于县的全部文书,出土的走马楼吴简已达十万枚之多,但远不是临湘县所藏这类档案的全部。试想,长沙郡所属各县将其收藏的所有类似档案抄写完毕后,全部上计于郡,郡府如何典藏,肯定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如各郡再将这些档案全部上计于中央,肯定出现档案堆积如山的结果,那么,朝廷典藏这些档案就更加困难了。《汉书·刑法志》载武帝时期刑法之繁云:“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43)当时法律字数不详,但肯定远较东汉为少,因为东汉后期仅断罪所当用的律章句就有26272条,共七百七十多万字,导致“览者益难”,(44)如果加上律、令决事比等,字数更多。七百余万字的律章句在当时可以称得上卷帜浩繁,比附带胡注的《资治通鉴》多出一百多万字,但在汉代,其所占用的空间超出中华点校本《资治通鉴》不知多少倍,字数远较律章句为少的武帝时期的法律文书“盈于几阁”,即可证明此点。观察《二年律令》图版可以发现,凡同一法条,无论字数多少,一简写满,然后在第二简上续写。这有类于经书,与户籍等文书一简记一人或两人,然后换简书写的情况有别。这在相当程度上节约了简牍的使用量。同等字数的户籍类文书,使用的简牍肯定较法律文书为多,而全国这类文书汇集起来,其总字数不仅远超七百万字,而且肯定是一个可怕的天文数字。试想,编制这样的档案,需要多少简牍?这些简牍文书需要多少空间?全部上计于中央后,中央又该如何收藏?这还只是就一年上计的文书而言。汪桂海认为,汉代文书存档期与唐代三年存档期有别,一般普通文书保存十年左右,而像诏令这样的重要文书档案则要无限期地收藏下去。(45)如果这一观点成立,那就意味着中央保留了郡国十年期间上计的所有计簿,也就是说,中央至少典藏全国十年期间编造的所有户籍。面对浩瀚如海的档案文书,中央无论如何是无法解决收藏问题的。 当然,这些文书全部上计于中央,面临的还不仅是收藏问题。即使中央有存放之所,但使用时如何查阅又成了一道难题。汉代官员不能遍睹法律,我想主要问题不在于条文繁杂、字数太多,即使七百余万字,也实在算不上很大的阅读量,但文书“盈于几阁”,对查阅者而言,那就过于困难了。既然字数不算很多的法律文书由于堆积如山,已经极不利于查阅,那么,所占空间远超法律文书的全国户籍及其他簿籍,查阅起来无疑更令人徒兴大海捞针之叹。如果这些簿籍不能查阅,郡国将其上计于中央,也就失去了意义。县将户籍等文书上计于所属郡国,存在同样的问题。 其实,简牍作为书写材料对汉代户籍的影响,吕思勉在《中国制度史》中已有简略论述:“此籍之详者,亦当在乡亭,其都数当上之郡县耳。是时尚无纸,户籍称版,可知不书以缣帛,断不能悉致郡县之廷也。”(46)在他看来,汉户籍有详、略之分,详者藏于乡亭,略者(即“都数”)上于郡、县。如前所说,乡、县所存户籍有正、副之分,无详略之别,而郡无保管户籍之责,所以,他的这些认识都是不妥当的。但吕著写成于上世纪20年代,没有任何出土资料可据,但他仍然认识到简牍作为书写材料对行政机构典藏户籍文书产生了很大制约,这在当时堪称空谷足音。但后来者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独特的看法,始终将县以上各机构收藏户籍视为当然之理,这不能不说是遗憾的。 根据以上所论可以知道,户籍文书收藏于郡及中央在简牍时代并不具备条件。郡能够典藏的,是县以各乡户籍、赋役籍、田籍等各种簿籍为依据编制的全县计簿;中央能够典藏的,是郡以各县计簿为依据编制的全郡计簿。这些计簿的内容均以总计性数字为主,其中县上计于郡的计簿中,户口簿主要条列本县总户口、属下各乡总户口及其增减数额;郡上计于中央的计簿中,户口簿内容与县相同。当然,户口簿也许还有其他内容,而且不同时期,户口簿的内容也会有一定的差异,比如东海郡《集簿》尚包括男女、老幼等人数,但无论如何,户口簿仍然只是关于人、户的各种分类统计数字,与具列户主及家庭成员籍贯、姓名、年龄的户籍存在着本质区别。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