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人制度与城市对乡村移民的遣返 如冯客所言,“民国时期,保人是一个重要的角色。找工作的人必须提供保人的详细情况,保人将签署一个合同为申请者作担保,并且在一方发生偷窃和伤害的情况下为雇主提供赔偿。不管是为政府服务或是在私人领域,在社会的各个层面,找工作或住房时,保人都是不可缺少的……保人系统在更高层次上支配工作支持体系向下延伸,它允许监狱和警察当局通过采用雇用一个全日工作且为其行为负责的人的方法,以对释放的犯人进行控制。保人系统如果不能取代户口制度,也可以与户口制度相辅相成”(59)。 保人角色渗透了近代青岛社会、政治、经济、教育、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一种互相牵制与类似连坐的方式,将前往青岛的陌生人与原有移民紧密联系起来。借助社会关系成为移民步入城市生活的基本途径,拥有保人资源的移民们在求职、贷款、住房等方面具有某种保障条件,这使得完全盲目进入城市中的陌生人难以在城市立足,沦为城市底层或被迫离开城市(60)。另外,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城市形象,青岛市政府实行了严厉的强制性遣送回籍政策,没有保人作保的移民,在城市的遣返政策中处于不利境地,因此,隐形的城市生活压力与城市管理中的清查遣返措施使大量无保移民被迫返乡。 1929年11月,国民政府制定了《民国清查户口暂行办法》,以加强对游民、形迹可疑之人的管理。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加强了在青岛的特务活动,青岛周边地区也经常受到海西与胶南一带土匪的骚扰,外地兵匪、流寇常避居青岛。中国共产党在青岛的组织也有所加强。为维持治安,整肃秩序,政府常常在冬防期间借清查户口之机,将形迹可疑者清理出本地。每到年关,青岛市公安局也会例行对乞丐的清理与取缔工作(61)。1929年11月,国民政府制定了《民国清查户口暂行办法》,以加强对游民、形迹可疑之人的管理。1935年冬防时,青岛市公安局即制定清查户口办法,命令所有青岛市户口亟应切实清查,以维治安,警察制定的户口整理规则日趋绵密。“关于无正当职业之游民,或素行不正,或形迹可疑者,得令其取具保结(在乡区者由该村长出具保结),或驱逐出境,案酌情形办理”,并责成管房人处理以下事项:“(一)管房人对于新户租房应详询其来历并须取得正式保结(铺保或住居本市有眷属之人保)方准出租;(二)管房人对于租户之轨外行动应负密报之责;(三)管房人遇有租户之迁移迁入迁出等情,应通知租户令其速赴该管派出所呈报。”(62)政府希望通过严密的户口控制与房主的监督加强对外来移民的管理,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则根据实际情况侦察办理,甚至直接驱逐出境。 青岛市乞丐收容所和习艺所(及其后将其合并的救济院与感化所)虽相继成立,各项工作亦能积极进行,给无业游民提供了暂时栖身之所和谋生技能,但因经费不充(63),青岛对无业移民的救助力度始终有限,收容所200名的定额和感化所的容纳能力不断受到城市激增的乞丐的挑战。1934年后,收容乞丐常在500人以上,至1935年2月26日止,共收容男女752名。全数收容终非长久之计,因此,遣送没有保人的游民、乞丐出境成为安置外来移民的重要手段,按照青岛市社会局规定,乞丐出所时由其亲属担保领出,或回原籍务农,或为其谋店伙、苦力、饭铺等业(64)。从1932年下半年收容所的统计来看,因为缺乏保人作保,多数乞丐最终被遣返原籍。 感化所对收容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配到各科劳动,并根据其表现,随时遣发出所或遣回原籍(65)。感化所制定的临时开释游民办法是:“(一)凡本市有亲属者饬其亲属领回,代觅正当职业或送其回籍谋生;(二)在本市虽无亲属而其在犯案前本有职业,现在尚可继续前业者取具甘结,任其自出就业;(三)在本市既无亲属又素无正当职业者取具甘结,饬其自行回籍谋生”(66)。自1932年2月至1933年12月,感化所共收容游民2700余名,已感化回籍归农者1000余名,充青岛劳工者500余名,经营小本商贩者300余名,无家无保,感化未满不能自谋生活者则拨往工务局充当修路工人(67)。依托保人求职成为游民是否能够继续在城市居留的决定性因素。 对于屡次违反刑法的惯窃犯、鸦片犯、诱拐妇女为娼而又没有妥实保人者,市政当局也会将其驱逐出境。从青岛市公安局抓获盗窃犯的处置方式来看(68),初犯者往往被处以十元以下的罚款,两次及两次以上的惯贼,少数被感化所收容,多数被驱逐出青岛地区,因为公安局对罪犯指纹管理的逐渐加强,识别惯犯因具有技术上的支持而较为容易。如,1935年1月份,公安局累计收容吸毒犯6874名,留所戒验者仅136名,其余均戒绝、罚办及遣送出境,1月份另遣送游民出境者57名;4月份遣送游民出境者40名(69)。1933年,公安局规定了暗娼处置办法:“一、有夫之妇及有家长者,应取妥实铺保,由本夫或家长具结领回管束,如再犯,连同家属一并驱逐出境,前项人等如实系为贫所迫,可准改为公娼;二、如系为人养女或孤苦无依之辈,应随时查着情形,送济良所留养,或勒令出境;三、为人媒合秘密卖淫,除查有引诱良家妇女确实证据应移送法院按律惩办外,应即驱逐出境。”(70) 从近代青岛开释游民或驱逐罪犯的情况来看,政府对外来无业移民采取两手政策,一方面令亲友等保人出面,保证为其谋职,一方面将其强行遣送回籍。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整理市容,担心游民过多,鹑衣百结,拥堵街头,有碍观瞻,影响城市形象。同时,乞丐、盗窃犯、暗娼的增加,也给社会治安与城市秩序带来了隐患。诚然,收容所等社会救助机构为处于社会底层的贫困移民提供了暂时的住所和衣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业、无业者在城市的困境,但并不能最终解决乡村移民的问题,出于维护城市形象目的的政府决策往往是在给予游民短暂的安顿后,便安排了下一轮的强制性遣送工作。 保人制度也为其他城市广泛援引,特别是在求职与住房管理中被普遍采用,如汉口市警察局为防免长警违犯重大事故或携带公物潜逃,规定凡遇新补长警必须填具铺保,且每隔三个月复查一次(71)。李大钊的妻舅赵晓锋就是通过李大钊做“保人”,才得以到天津汉沽盐务局当职员,后来李大钊得知赵晓锋徇私而撤保,赵晓峰也被盐务局辞退。刘平的研究表明,上海及至中国近代的银行业中已普遍采用保人制度(72)。在租房方面,南京市原规定,新民门的平民住宅中居住的外地难民必须觅取铺保并缴纳押租,但难民多系佣工,难觅铺保,经移民求情,市政府特指令免除押租及铺保,但租户必须五家连环具保(73)。 保人制度有助于城市加强对乡村移民的管理与控制,但由于民国时期频繁的人口流动影响及城市生活压力的冲击,保人制度亦有其局限性。一方面,在被保人有不能还贷、窃盗、伤害等违规行为发生时,常常被迫与保人共同逃逸。救济院院长宋雨亭曾针对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而与保人一起潜逃的情况,要求青岛市政府采取相应措施,“窃查属所自二十二年开始贷款,迄本年六月末日,各借户请借之款经设法按期催索,尚无多数逃债情事。唯查吴松云、张珍、张竹溪3户均因发生意外情形,与保人同时潜逃,叠经探查迄无踪迹,实属无从追讨。”欠款的三人各欠4、4、9元,或因家累太重,或因赊账太繁,或因亲人生病债累甚重,均与保人潜逃无踪,无从追讨(74)。另一方面,保人能帮助移民在城市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租房与求职,从而使乡村移民对保人形成依赖,即使发生欺诈等伤害自身权益的事情,也只有隐忍。如沧口等地的纱厂招工时,一般委托附近村庄的村长物色人选,他们起到担保作用,即使有工人为争取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待遇而组织罢工等事件,本地工人因与村保的连带关系,并不参与,参加罢工的多数是来自外地的工人(75)。可以想见,保人制度迫使乡村移民充分动用其在城市中的一切社会关系,包括血缘、业缘、地缘、教缘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传统人际关系在近代城市的延伸,刺激了同乡等关系在城市的发展。保人也成为乡村移民进入城市生活的重要筛选条件,有亲戚、朋友、乡邻、同学、教友或其他社会关系的移民,比那些在城市中没有类似人际支撑网络的外地人,更有机会进入或融入城市生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