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宋朝政府对民变实施非军事对抗性策略的原因 按照常理,两宋统治者面对人民群众反抗斗争,无论从执行法律的层面上,或是从本能的恐惧和仇视上,都不会将以招安为主的非军事对抗性策略作为常态来执行。即使对于被称为“疥癣之疾”的小规模民变,为防止其蔓延扩大,皆欲早日扑灭而后快。故在两宋部分士大夫中,反对招安之声时有所闻。如哲宗元祐元年(1086),蔡州教授秦观举贤良方正时进策以为:“夫患莫大于招降”[10]卷四○,555。绍兴十七年(1147)六月,宋高宗对各地政府广泛采用招安以平息民变的做法也表示反对。他对近臣道:“弭盗贼当为远虑,若但招安补授,恐此辈以啸聚为得计,是启其为寇之心。今已招到,且依所乞。可札下诸路,日后不许招安。”[8]兵一三之一九绍兴二十八年(1158)三月,高宗又重申这项禁令:“朕尝谓后世用官招安盗贼,将以弭之,适所以劝之也。不若以资寇之官,赏捕盗之人,兹为良法。”[8]兵一三之二○在这里,高宗虽然对一般的招安与“用官招安”做了区别,但基本上仍然反对招安。可事实表明,无论是臣僚的建议或帝王的诏令,此后并未真正获得采纳和执行。人们或许会问,为什么宋朝政府与历代封建统治者相比,对民变更注重于运用非军事对抗性策略,而不是以军事手段加以平息?笔者认为,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两宋军事力量不足,州郡兵力尤为空虚,是对民变实施非军事对抗性策略的主要原因。 两宋军事力量不足,除了民族矛盾一直十分尖锐,不得不将大量军队调往边境地区以行防御外,还与宋朝立国之初,鉴于唐末、五代以来地方节度使坐大,中央政权往往为其颠覆的教训,在军力配置上制定了“强干弱枝之术”有关,从而造成州县兵力空虚,城池颓圮,军器无备,地方政府无力镇压可能出现的民变。 这一问题早在真宗朝初年已经露出了端倪。咸平三年(1000),濮州(在山东鄄城北)有“盗”夜入城中,杀知州王守信、监军王顺度。北宋政治改革的先驱、知黄州王禹偁闻此事,想到黄州(湖北黄冈)极端薄弱的守备,不觉心惊,遂上奏言: 太祖、太宗削平僭伪,天下一家。当时议者,乃令江淮诸郡毁城隍、收兵甲、撤武备者,二十余年。书生领州,大郡给二十人,小郡减五人,以充常从。号曰长吏,实同旅人;名为郡城,荡若平地。虽则尊京师而抑郡县,为强干弱枝之术,亦匪得其中道也。臣比在滁州,值发兵挽漕,关城无人守御,止以白直代主开闭,城池颓圮,铠仗不完。及徙维扬,称为重镇,乃与滁州无异……上下因循,遂至于此。今黄州城雉器甲,复不及滁、扬,万一水旱为灾,盗贼窃发,虽思御备,何以枝梧……今江、淮诸州,大患有三:城池堕圮,一也;兵仗不完,二也;军不服习,三也。濮贼之兴,慢防可见。[3]卷二九三,9798-9799 王禹偁以为,宋初所以要执行“强干弱枝之术”,造成江淮诸郡“荡若平地”,是太祖为削除诸侯跋扈之势,太宗为杜绝僭伪觊望之心,“不得不尔”。而今日时异事殊,应该加强州郡守备。为此,他向朝廷建议:“凡江浙、荆湖、淮南、福建等郡,约民户众寡,城池大小,并许置本城守捉军士,不过三五百人。勿令差出,止于城中阅习弓剑,渐葺城垒,缮治甲胄。郡国张御武之备,长吏免剽略之虞。”[10]卷三一七,4099 可是,王禹偁的奏议后来不仅没有为朝廷所采纳,而且自仁宗朝以后,随着北宋为防御辽军南下和对西夏用兵,不得不将大量军队调往前线,国初“强干弱枝”政策所造成的后遗症表现得愈加明显。庆历五年(1045),翰林学士张方平上言: 西疆征戌未解,天下州郡兵累次料拣赴京,江淮已南,空虚尤甚,无复武备。日来逐处盗贼连结,剽劫城镇,声势甚张,至今不能诛擒。自古盗贼之扰攘,不啻四夷之患,汉唐之事,为鉴不远。国家创五代之乱,削方镇之权,诚为强干弱枝之术。及兹敝也,无臂指相为用之势,通都大邑,吏守空城而已,慢藏之诲,不可不虑。[11]卷二一,201 因缺少军队,过去不承担战斗任务的厢军,甚至一些“小弱怯懦之人”,也被调往陕西边上屯戍,引起“道路指笑”[1]卷一四二,3400。虽然宋廷企图通过大量招募士兵来增强武装力量,但实际效果并不好。正如崇政殿说书赵师民在上疏中所说:“兵兴以来,招募尤广,县官所养,浮冗者众,皆不业之徒,无所教之法,可战之士,十无二三。诸路本城,复非战卒,虚设班行,亦数十万。仰费公廪,坐殚国财。”[1]卷一四六,3548因此,即使遇到规模不大的民变,地方也无力招架。庆历三年(1043)六月,右正言余靖奏称: 南京(笔者按:指河南商丘)者,天子之别都也,贼入城斩关而出。解州、池州之贼不过十人,公然入城虏掠人户。邓州之贼不满二十人,而数年不能获。又清平军贼入城作变,主者泣告,而军使反闭门不肯出。所闻如此,而官吏皆未尝重有责罚,欲望贼盗衰息,何由而得?今京东贼大者五七十人,小者三二十人,桂阳监贼仅二百人,建昌军贼四百余人,处处蜂起,而巡检、县尉未知处以何罪,当职大臣尚规规守常,不立法禁,深可为国家忧。且以常情言之,若与贼斗,动有死亡之忧,避不击贼,止于罚铜及罚俸。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以冒死伤之患哉?乞朝廷严为督责捕贼赏罚,及立被贼劫质、亡失器甲除名追官之法。[1]卷一四六,3539 不久,又发生了多起地方官“用鼓乐迎贼入城饮宴,留贼宿县,恣其劫掠”的怪事。为此,知谏院欧阳修上疏道:“臣近因军贼王伦等事,累有奏论,为见天下空虚,全无武备……殊不知前贼虽灭,后贼更多。今建昌一火四百余人,桂阳监一火七百余人,其余池州、解州、邓州、南京等处,各有强贼不少。皆建旗鸣鼓,白日入城,官吏逢迎,饮食宴乐。其敢如此者,盖为朝廷无赏罚,都不足畏,盗贼出没,不能禁止。”[1]卷一四二,3419-3420 余靖以为,“盗贼”的人数并不多,只是因为地方官失职,“避不击贼”,才造成盗贼横行,“数年不能获”;欧阳修则认为是朝廷对州郡官员“无赏罚”所致。他们都将不能消灭“盗贼”的责任归罪于地方官,故提议要惩罚他们的失职行为。 正当此时,有一伙前往淮南剽劫的“盗贼”途经高邮军(江苏高邮)时,知军晁仲约不仅不加守御,反而“谕富民出金帛,具牛酒,使人迎劳,且厚遗之。盗悦,径去不为暴”。朝廷得悉此事后大怒,枢密副使富弼力议诛晁仲约以正法,参知政事范仲淹却主张对他宽宥,为此两人相争于仁宗之前。富弼说:“盗贼公行,守臣不能战,不能守,而使民醵钱遗之,法所当诛也;不诛,则郡县无复肯守者矣。闻高邮之民疾之欲食其肉,不可释也。”范仲淹则说:“郡县兵械,足以战守,遇贼不御,而又赂之,此法所当诛也。今高邮无兵与械,虽仲约之义,当勉力战守,然事有可恕,戮之,恐非法意也。小民之情,虽醵出财物,而得免于杀掠,理或喜之,而云欲食其肉,传者过也。”仁宗认为范仲淹所言有理,“释然从之,仲约由此免死”[1]卷一四五,3499。既然如此,前面余靖、欧阳修力主惩罚那些“失职”守臣的建议就不可能为朝廷所采纳。 综上可知,当时州郡镇压“盗贼”的“兵与械”之匮乏,已经达到何等严重的程度。 北宋后期,州郡缺乏武备的情况一仍其旧。哲宗绍圣三年(1096),据有司言:“州郡兵备,全为虚文,恐缓急不足备御。”[3]卷一九七,4917 至南宋孝宗朝,朝廷为加强地方武备,虽曾多次下诏,要求每个州郡须“招满千人(禁军)之额”。可是由于州郡财政极端困难,这一诏令也成具文。以当时南康军一年租米收入为例,据知军朱熹说,即使招200人的禁军,也“仅能得赡三月之粮”,何况转运使“每岁行文字下来约束,只教(租米)椿留在本州,不得侵支颗粒”。既然“全无颗粒”可供支用,“何从得赡军”[12]卷一○八,2681-2682?故招兵千人仍然是一句空话,这种情况终宋之世都没有改变。 在南宋一百五十余年的历史中,只有“绍兴和议”签订以后到完颜亮南侵前夕的19年间(约1142—1160)内外形势尚称安定,上引高宗关于再不招安的两次诏令也就下于这段时期。而在此前后,南宋或为北伐之需,或为抵御金朝和(蒙)元入侵,一直将主要军事力量放在两淮、荆襄和川陕一带,州郡兵力同样十分空虚。虽然南宋政府企图通过加紧招募士军、弓手等地方武装以增强州郡兵力,但情况并未有所改变。孝宗淳熙年间(1174—1189),时任湖南提点刑狱的蔡戡上疏说:“今州县之间,所恃以制盗贼者,土军、弓手耳。所谓土军、弓手,往往名存实亡。其初招填也,未必择强壮之人;其已应募也,未必知教阅之事。乡闾之间,小小盗窃,犹有迁延岁月不尽获者,况于剧贼巨寇,啸聚山谷,动以千百计,而责土军、弓手以擒灭之效,亦已难矣。”[13]卷二,583南宋后期,随着政治腐败的加深,地方武备更是松弛。理宗绍定四年(1231),有臣僚言:“州郡有禁卒,有壮城,有厢军,有土兵。一州之财,自足以给一州之兵。比年尺籍多虚,月招岁补,悉成文具。盖州郡吝养兵之费,所招无二三,逃亡已六七。”[3]卷一九三,4821 因而,南宋与北宋一样,对于民变大多采取招安之法以行平息,若一旦平息不成,“必待起发鄂州大军,然后擒灭”[13]卷二,584。 第二,宋代士大夫深受“仁政”思想的影响,对部分民变怀有一定的同情,故容易倾向于用和平手段平息。 在宋代,由于实行“重文抑武”的政策,士大夫的政治地位相对较高,他们为巩固赵宋王朝,积极参与政治,建言献策,颇有与君主“共治天下”的味道。这种政治氛围不仅为极端专制主义的明、清两代远所未及,即使尚处于门阀政治下的隋、唐两代也难望其项背。 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宋代士大夫的政治态度,就会发现,他们较前代士大夫具有更为浓厚的“仁政”思想。究其原因,既与他们大都出身庶民阶层,依靠“一切以程文为去留”[14]卷五,69的科举制度才得以跻身仕途有关,也与长期受到理学的熏陶有关。由于出身庶民阶层,所以他们比较了解民间疾苦,知道各种民变发生的原因;因为深受理学熏陶,所以更多地接受了孔孟的“仁政”思想,对贫苦民众有一定的同情。他们认为,许多民变是吏治腐败、赋税负担沉重,或遭到严重的水旱灾害,百姓生计无着所致,是不得不为之的举动。 乾道六年(1170),江西路连年大旱,且疫病大作,孝宗命颇有救荒经验的龚茂良知隆兴府。龚到江西,积极进行救治,“全活数百万”。后来,他以切身体会告诉孝宗:“潢池弄兵之盗,即南亩负耒之民。今诸郡荒田极多,诏监司守臣条陈,募人从便请耕,民有余粟,虽驱之为寇,亦不从矣。”[3]卷三八五,11843-11844 孝宗淳熙六年(1179),在广南西路的郁林州(广西玉林)发生了由李接领导的民变,声势十分浩大。守臣汪应辰在给友人的信中分析爆发这次民变的原因时说:“广西之寇,久未平定,盖所以致寇者非一也。说者以为百姓凋弊日甚,而官吏贪残无已。连年荒歉,饿殍满路,而州县不肯检放租税,官兵俸给,数月不支,而岁守监司争献羡余。其它政事,大抵类此。百姓嗸嗸无所控诉,以为良民则坐而待死,为贼则生。此民之所以从贼也。”[15]卷一四,716理宗朝时出任湖南提刑的宋慈面对一次次的民变,更是直截了当地说:“湖南之盗贼,多起于下户穷愁,抱冤无所伸。”[16]卷一二,464以上所言都是说众多民变的发生实为逼上梁山,且政府的不恤、官员的贪婪对此负有很大责任。 宋代士大夫基于这种认识,他们中的许多人都主张通过解除民困以平息民变,而不是一味依仗武力行事。如太平兴国四年(979),太宗征北汉,命右赞善大夫柳开“从驾督粮”。正当此时,北宋粮食的主产区常(江苏常州)、润(江苏镇江)两州发生民变,太宗知道柳开“尚气自任”,特命他知常州,前往镇压。柳开至治所后,却并未派遣军队对付民变,而是对民变群众采取招诱之法:“以俸金给赏之,又解衣与贼酋,置之左右。或谓不可,开曰:‘彼失所则盗,不尔,则吾民也。始惧死,故假息锋刃之下,今推以赤心,夫岂不怀?’”柳开这一手果然奏效,“未半岁,境内辑宁”[17]卷一八,176。再如绍兴十九年(1149)夏天,建州瓯宁县(福建建瓯)因干旱而发生饥馑,当地民众在杜八子鼓动下,“乘时啸聚,遂破建阳”。安抚司仍欲调兵前往镇压,但士人魏掞以为,“民之易动,盖因艰食”。“及秋,乃请于本路提举常平公事袁复一,得米千六百斛以贷民,至冬而取。遂置仓于长滩铺,自是岁敛散如常,民赖以济,草寇遂息。”[6]卷一六一,2623一些地方官为缓和矛盾,对被俘的“盗贼”也能从宽发落。如绍兴中出任浙东制置司参谋官的朱倬某次负责鞫问“群寇”,“独窜二人,余释不问”。他说:“吾大父尉崇安日,获寇二百,坐死者七十余人。大父谓此饥民剽食尔,乌可尽绳以法,悉除其罪,不以徼赏。吾其可愧大父乎?”[3]卷三七二,11533-11534 当然,在民变首领中,确实有一些不逞之徒和野心家,他们挟持民众,到处烧杀掳掠,割据称王,无恶不作,拒绝接受招安。有些官员便以此为借口,要求放弃招安,通过大肆杀戮以行平息。但是,宋代不少士大夫认为应该将少数首领和一般参加民变的群众区别对待,提出所谓诛其“首恶”、赦免“胁从之民”的方针。如欧阳修于庆历四年(1044)上疏批评杨畋等人“自恃因战得功,坚执不招之议”的错误。他说:“今湖南贼数虽多,然首恶与本贼绝少,其余尽是枉遭杀戮、逼胁为盗之徒,在于人情,岂忍尽杀?惟能全活人命多者,则其功更大。”[18]卷九,1597同时代的余靖则认为只有通过招抚,“示之生路,则众可溃散”。他诚恳地要求仁宗:“招抚之术,惟陛下速行之。”[1]卷一四九,3615 宋代士大夫对民变的态度对最高统治者也多少产生了一定影响。真宗朝时,“蔡州民三百一十八人有罪,皆当死。知州张荣、推官江嗣宗议取为首者杖脊,余悉论杖罪”。此举得到真宗的赞扬,“下诏褒之”。真宗还对有关官员说:“平民艰食,强取糇粮以图活命尔,不可从盗法科之。”天圣元年(1026),有司奏盗劫米伤主,仁宗道:“饥劫米可哀,盗伤主可疾,虽然,无知迫于食不足耳。”[3]卷二○○,4987后来,劫米的百姓都得到从轻发落。宣和七年(1125)正月,徽宗手书:“谕告河北河东盗贼、唐邓汝颍流移人户:方畴田蚕,宜使复业。言念良民,皆吾赤子。比缘用非其人,政失厥中,不能抚谕安集,使饥寒流离,扶老携幼,动以万计,转而为盗,非其本心,为之恻然。其赦厥罪,仍放未纳租税。”[2]卷二九,806字里行间对民变百姓表现出一定的同情。统治集团对民变的这种认识也是他们采取非军事对抗性策略来平息民变的一个原因。 第三,以军事手段平息民变,容易削弱国防力量,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和加剧官员的冗滥。 前面已经说到,宋朝政府自立国之日起所实施的“强干弱枝之术”造成了州县兵力的极端空虚,地方政府即使遇到少数“寇盗”,也往往会束手无策。因而,要以武力扑灭规模较大的民变,在北宋,须动用京师的禁军或前方的驻防大军;在南宋,则多调动两淮、鄂州等大军。而军队的长途跋涉容易贻误战机和影响战备。如宣和四年(1122)九月,北宋为履行与金人的“海上之盟”,派童贯率领宋军对驻守在燕京的辽军发动进攻,结果遭到惨败。宋军之所以被早已成了强弩之末的辽军打得大败,与不久前北宋政府派遣准备与金军联合攻辽的“陕西六路汉蕃精兵”南下镇压方腊起义有关。由于这支军队在江浙镇压方腊起义和返回北方的时间长达一年多,使原来准备攻辽的计划被打乱,仓促攻辽,从而造成失败。 以武力镇压民变,常常旷日持久,一旦取得成功,便需论功行赏,对政府也是一个极大的负担。元丰五年(1082)九月,福建路军队平定了由康诜领导的民变,神宗下诏奖励:“东南第十将下押队散直程建为首功,授右班殿直、閤门祗候、剑州都巡检使,宜州使唤刘福、黄周叠各迁二资,吴谷迁一资,李士昌、李庆与下班殿侍。获首级人全支赏钱外,每级更迁一资。其杀获康诜妻男及虏掠去人,依正贼例推恩。助手兵级,每获一级,助手人赏钱百千,累获并累赏。伤中水手,依正兵例。”[8]兵一二之九这一系列的犒赏对本来已经捉襟见肘的宋朝财政和官员的冗滥,更是雪上加霜。在这种情况下,对民变与其镇压,倒不如招安。正如南宋官员张守所说:“招安固非策,其始州军非不欲剿杀,而贼据险负固,师老财费,则不免于招安,固非得已。”[6]卷一一五,1862此外,动用军队镇压民变,也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后遗症。对此,本文将留待后述。 当然,宋朝政府消除民变的措施并不存在一个固定的模式,是否采用非军事对抗性策略要视实际情况而定,有时以抚为主,有时以剿为主,有时则剿、抚并用,但不管情况如何,宋廷首先考虑的还是能抚则抚,尽量减少使用武力。如南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刘珙出知潭州、湖南安抚使时,适逢湖北“茶寇”数千人进入湖南境内,有人主张遣重兵镇压,刘珙不同意。他对部下说:“此非必死之寇,缓之则散而求生,急之则聚而致死。”于是“揭榜谕以自新,声言兵且至,令属州县具数千人食,盗果散去,其存者无几”。刘珙看到民变队伍已经大为削弱,“乃遣兵”。即使在此时,刘珙仍然告诫部下:“来毋亟战,去毋穷追,不去者击之耳。”[3]卷三八六,11852由此瓦解了这次以茶商为主的大规模民变。刘珙对待民变的态度和策略在宋代可以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