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心聚落、原始宗邑与酋邦社会的个性表现 中心聚落、原始宗邑与酋邦社会之间的个性问题,往往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作为中心聚落,在聚落的外在形式上,有的依旧是环壕聚落,有的则演变为城邑。这种修筑城墙的中心聚落,在南方,湖南澧县城头山大溪文化和屈家岭文化时期的城邑遗址可作为代表;在北方,则有河南郑州西山仰韶文化中晚期的城邑。正如笔者曾指出的,对于史前城邑的性质,判断它究竟是中心聚落时期的中心聚落还是早期国家时的都城,是需要附加一些其他条件进行分析的,而不能仅仅依据是否修建了城墙,是否出现了城。这样的条件,我们以为:一是当时阶级产生和社会分层的情形;二是城邑的规模、城内建筑物的结构和性质,例如出现宫殿、宗庙等特殊建制。这是因为,只有与阶层和阶级的产生结合在一起的城邑,才属于阶级社会里的城邑;而只有进入阶级社会,在等级分明、支配与被支配基本确立的情况下,城邑的规模和城内以宫殿宗庙为首的建制,才能显示出其权力系统是带有强制性质的。而权力的强制性则是国家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依据这样的条件,我们判断城头山和西山等城邑属于中心聚落,特别是与龙山时代山西襄汾陶寺遗址的早期国家的都城相比,问题是清楚的。至于在中心聚落形态阶段,各地是否修筑有城墙,则属于中心聚落形态的多样化问题,而不属于中心聚落与酋长社会的普遍原则。在中心聚落阶段,某些地方修筑城邑,这既是建筑艺术上的巨大进步,同时也是危险增加和防卫需要加强的标志,这大概是人们对自己的聚落群内政治、军事、文化和宗教祭祀中心非常重视,大力保护的缘故。 在中心聚落形态阶段,也可以看到某些遗址属于专业性生产点,例如在甘肃兰州白道沟坪发现专门烧制陶器的场所[15][16],在湖北宜都红花套发现石器制造场[16]。白道沟坪位于黄河北岸,是马家窑文化马厂期的遗址。该遗址中间是居住区,西边是墓地,东南边是一个很大的陶器制造场。在陶器制造场中除了发现许多泥坯、研磨颜料用的磨盘和分格的调色陶碟等原料和工具外,还发现被分为四组的12座陶窑。由于这些陶窑及其周围已受到破坏,假如每组都能像中间那样保存完好,四组当有20座陶窑。为此,严文明先生指出,如此大规模的陶器制造场,其产品绝对不单是为自身消费的需要,而主要应是为交换而生产,由此可以说“这个聚落的居民是以制造陶器为主要生业的”[1]146-149。红花套位于长江西南岸,紧靠江边。它利用江边大大小小的砾石,建立了许多石器作坊,同时也有不少住房,可见它不是临时的石器制造场,而是从事石器专业化生产和交换的经济中心。此外,从红花套发现大量管钻留下的石芯而很少发现管钻的完整器物,其他类型的完整器物也很少见,最多的是些残次品和废料;相反在红花套周围数百公里内的一些遗址中,则有许多与红花套石质相同、制法和类型相同的完整器物,而不见半成品、残次品和制石工具。这说明红花套石器是供许多地方使用的[1]146-149。 对于像白道沟坪和红花套这样的专业化生产,可以判断其为一种商业性生产,而无法将其视为塞维斯所谓“酋邦具有再分配机制”这一假说的实例。在塞维斯的酋邦“再分配机制理论”中,酋邦兴起于特殊的自然生态环境中,由于资源的差异,出现地区分工和交换,在这种特殊的地方,进行生产分工与产品再分配的需求很大,导致控制中心即酋邦的出现,使酋长成为再分配者。然而,在中国史前社会的中心聚落形态阶段,各地区的生产、消费和生活在总体上和基本方面都属于自给自足,根本不属于由于生态和资源的关系而使酋长组织各个聚落从事生产的地区分工。所以,酋邦也不是由于再分配机制兴起的。白道沟坪和红花套这样的用于交换的专业化生产,在中心聚落形态阶段出现,反映出此时各个聚落社会的生产可以有多种样式,但由于这样的材料凤毛麟角,因而它只属于不同的聚落乃至不同的中心聚落的个性表现,而不能视为中心聚落或酋邦社会的一般特征。至于社会发展到下一阶段即早期国家阶段,这种专业化的生产是否开始纳入邦国内再分配体制之中则当别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