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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税关中间代理制度研究(6)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 胡铁球 参加讨论

    三、税关中包揽关税的牙行及其与歇家的关系
    在明清税关中,言及包揽时,除了保家(歇家)、铺户(钞户)外,还有牙行,甚至在同一税关中,一会儿言歇家包揽,一会儿言铺户包揽,一会儿言牙行包揽,矛盾重重。实际上,这三者皆是对中间组织的泛称,是互相包含的。如铺户,实际上就是牙行。乾隆时期,锦州海口有王、越、孙、揆、兰、佩等六家牙行,他们除了代客登记纳税外还兼营贸易,史称“在锦州马(码)头开行,即系揽卖客船货物之铺户”(98),显然这里的铺户与牙行同义。在凤阳关,文献记载包揽关税群体时,一会儿言是经牙,一会儿言是钞户(铺户),史称“向来货船抵(凤阳)关,商人皆投经牙……既叫经牙包纳,即可扬帆而行,往来客商反以代办为快”(99),而又称“安徽凤阳关包揽客商纳税之人,名曰钞户”(100),显然凤阳关的钞户就是经牙。另外,淮安关还出现了“铺户行内”(101),铺户亦是牙行。至于上述闽关的铺户,他们不仅是内陆商人的中间商,也是洋商的中间商,是典型的牙行。
    不仅税关中的铺户是牙行,前面所述的保家也是牙行,不过这些牙行也皆是歇家,他们也是包揽关税的核心。现以杭州南新与北新两关作一分析。
    (一)清初南新关的牙行沿袭明代保家职责
    在杭州南新关,保家(歇家)实为牙行,如明代华亭人陈嗣元曾主管“杭州南新关”,其严令:“保家不得依水浒以攫牙之利”(102),从“攫牙之利”来看,保家就是牙行;又据《两浙南关榷事书》所载,该关所设的“中牙”皆是“牙保”,亦是“歇家”(103);再据同书所载的“改埠盈川”的案例,该案记载了一个名叫黄九亨的人,既是“歇孽”又是牙人(104)。保家与牙行称呼转换的关键点,是其担负的具体职责:当他们作为中间商人时,文本称他们为“牙”;当他们赴报数目时,便称之为“歇家”;当他们担当商人的保户,执行“保收税银”的职责时,便改称为“保家”。正因为此,清初禁革保家后,保家便更名为牙行,诸如开写报单、递报数目、引领完税、代纳关税、收取各类费用、充当买办等原属保家的职责,到清初时统统变为牙行之责。如雍正《浙江通志》载南新关:“本关设立拢塘簿,凡商人木植拢塘,着令牙行查明清数,登填簿内。俟装清排甲,赴关抽分,对同销号……如有以多报少,隐匿朦胧,即行查究”,“仍设正关交易簿一本,续报交易簿一本,饬着牙行将交易木植字号、大小、银数登填缴查”(105)。故所谓“查明清数,登填簿内”,是指牙行开写报单、递报数目的职责;所谓“装清排甲”,指的是核定各商人应纳税额的过程,与明代的“领牌开装”、“开写清单”过程一致;所谓“赴关抽分、对同销号”,应与明代签订“保税限状”的过程是一致的。当“保税限状”签订后,牙行又变名为“保头”或“保商”,如雍正《浙江通志》载:“本关(南新关)抽分后,该保头将某商应完税银若干,登记亲填簿内。”(106)而地方志亦言:“本关(南新关)抽分后,该保商将某商应完税银若干,登记亲填簿内。”(107)“亲填簿”在明代叫“销号簿”或“堂印号簿”,是登记已纳关税的账簿(108),故这里的“抽分后”不是指“纳税后”,而是与明代一样,只要商人与保家(牙行)签订了“保税限状”,便叫“抽分过”,于是商人交税于牙行,牙行交税于税关,故“登记亲填簿”是牙商而非本商。由此可见,清初商人的纳税程序与明代大同小异,只不过明代“保收税银”的是保家,而在清初则是牙行,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变革。另外,明代保家有收取各类费用的职责,在清初则为牙行沿袭,史称:“种种不经之费,均属派之商牙……以致私征倍于正供。”(109)明代用保家充当买办是关例,在清代则是牙行,亦是关例(110)。
    (二)北新关牙行类型及其与歇家的关系
    商人过关形式多种多样,有运货来关就地销售者,有在关市及周边收买货物装船过关者,有远道运货到关经中间转卖或接买者,也有仅是过关继续远行者。各税关便根据商人过关的类型而设置不同的经营类型,如杭州北新关的货物过关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在关发卖或收购货物者,这类商人一般投入“店户”;二是货物仅是路过,并不发卖,这类商人一般投入“过塘主人”;三是货物在关市及周围收购后便雇船装运过关者,这类商人一般投入“船埠头”。为此,该关额设过塘主人、店户、埠头三种类型的牙行,其职能是开写报单、递报数目,包揽关税。史称:“出关货物,店户收买,店户递数;出关船,埠头代写,埠头递数。出入货物,但经某处过塘,则过塘主人递数。”(111)而政府用店户、过塘主人、埠头来递数,原因在于他们掌握了搬运、贸易、运输等关键环节,关于这一点,崇祯《北新关志》作了详细解释。
    过塘主人。江头、六家场、陡门、德胜、石灰、猪圈各塘坝俱有之,受雇搬驮客商货物,备知匿税情弊。本关置立卯簿记名,责令每日开报所过货物,朔望递(数),不致隐匿,结状查考。如有前弊事发,与商人一体治罪。
    店户。住省城内,安歇商人,引领收买缎疋锡箔等货。货之多寡精粗,无不周知。本关置立卯簿记名,朔望呈递结状。商税出关,责令先将货数开揭呈递,然后商人投单。盘有隐匿,与商同罪。但各店户有多科牙用者,宜严禁之。
    船埠头。黑桥埠头代商写雇出关船只,每日开具各船梁头并商货数目呈报。凡官民座船搭有客货,亦另开报,朔望呈递,结状查考。其肩挑出关税票,关外埠头日逐收缴。仍令具数呈递,以防欺隐。旧时各役科索牙用太多,今出示严禁,稍从简便。(112)
    据上述史料,过塘主人主要掌控了搬运环节,店户掌握了贸易环节,船埠头掌控了运输环节,通过这些环节,他们清楚货物的数量、精粗及船只的梁头大小阔狭。如搬运环节,不管是上岸还是过塘、过坝、过闸,船上之货往往要卸下来,这一卸,一切货物都出来了,故其能“备知匿税情弊”。又如店户掌控买卖环节,商人在交易中不可能隐藏货物,其对货物的好坏,价格低昂,也是一清二楚的,故“货之多寡精粗,无不周知”。埠头因掌控船只的雇佣及雇佣的费用,故对船只梁头大小阔狭一清二楚。很显然,明政府把过塘主人、店户、埠头纳入关务管理,主要是为了防止商人隐匿或欺隐货物而短少关税。
    递报数目与“包代纳税”有着天然的联系,即谁掌控递报数目,谁就可能成为商人纳税的中间代办人。核心原因在于税关规定只有店户、过塘主人、埠头人等递报数目之后,商人方可投单。史称:“商货自江口陇塘……过塘牙人先行报数,即令本商投单”(113);又称:“(店户)先将货数开揭呈递,然后商人投单”(114);再称:“各店户、过塘主人、船埠头具数呈递……算该纳钞贯折银数目,登号填牌。”(115)也就是说商人纳税必须经过这类人之手,否则无法纳税。而店户、过塘主人、埠头人等利用递数之权,不仅进行垄断经营,而且还包揽纳税。如万历三十七年,黄一腾言:“杭省坝、闸等处,旧有过塘主人、剥船埠头计十余家,以查商报数为名,请给官牌文簿,占住地方,索骗商船。今一概禁革,任从客便投主,敢有私设牌簿,需索用钱者究遣。”(116)显然,过塘主人与船埠头利用官方给予的“查商报数”之权,要求所有客商船户投入其家,进行垄断经营。黄一腾希望禁革他们的“查商报数”之权,以打破他们的垄断经营,推行“任从客便投主”的政策。店户亦如过塘主人,史称“店户人等呈递货物手本,多串商人以多报少,以精为粗,扶同隐匿”(117),甚至“牙人店户,用强兜接客商,货物到关,包代纳税,以多报少,隐精为粗,图撞太岁。既而倍取牙钱,罔顾折本。至于承买缎疋、锡箔等货,呈递手本查考者,又与商人串通,展(辗)转隐匿,欺公济私”(118)。据此,明代店户人等利用递报数目这一权力,来“兜接客商”并“包代纳税”,甚至串通商人“以多报少,以精为粗”,成为“包揽”和“漏税”的核心力量。
    过塘主人、店户、埠头既是牙行又是歇家,过塘主人可称“过塘牙人”(119),店户则时而“多科牙用”,而船埠头则往往“科索牙用太多”,故他们可通称“牙商”。不仅如此,他们还可统称“歇家”。
    店户的概念是“住省城内,安歇商人,引领收买缎疋锡箔等货”。从“安歇”两字来看,店户为商人提供了住宿服务,符合“歇家”为“客店”别称的本义概念,故雍正《北新关志》,直接把“店户”称为“店歇”(120)。从其他领域来看,店户一个核心职责就是提供住宿服务,如在明代盐场,史称“两淮运使设有店户,居停官商”(121);在茶场,“店户或贪其居停之税”(122)。“居停”两字凸显店户兼营客店的属性,因此把店户称为“歇家”完全符合逻辑,亦符合习俗。故北新关店户,有时便直接称为“饭歇”,如“西兴扇骨。系属绍兴土产,俱系西兴饭歇认输,只许进望江、清泰二门入城,其余概行禁止”(123)等。而在青海地区,亦有把店户称为“歇家”的例子,如“开设店户充当歇家”(124)。
    埠头的职能是“代商写雇出关船只”,但因业务需要,其也常常兼营客店(歇家),故出现了“埠头歇家”一词,如史称:“奉旨照商疏通米舡,严禁埠头歇家把持舡只,及官兵擅拿米舡等弊”(125),这种情况到清初依然不变,如张泰交就把北新关的“埠头”称为“船埠店歇”,如其言:“船埠店歇孙玉、宣标等呈称”(126),在明代小说中也描述了北新关的“船家(埠头)”提供住宿服务的故事,如“且说乔俊于路搭船,不则一日来到北新关,天色晚了,便投一个相识船家宿歇,明早入城”(127),这说明埠头兼营客店是一种常态。
    “过塘主人”又叫“过塘行”,常常兼营客店和货栈,并代商人报数挂号,如粮商吴中孚说,浙江钱塘江口的过塘行徐、杨、马三家都好,但“须先寻主人来,方可搬起行李。如住久,每日三餐,每人五分”,显然这里过塘行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又称商人在浙江钱塘江口“登岸,住闸口。行家先遣人同主人到北新关报税”(128)。这一点直到民国时期依然如此,有人回忆浙江乍浦地区的过塘行,“过塘行内有经理、司帐、跑街,栈司等职事人员……兼营客栈(旅馆),以方便顾客,增加收入”(129)。实际上,作为“受雇搬驮客商货物”的过塘行,在陆地多称为“夫行”,这些夫行皆开设歇店,如《商贾便览》言:“客途雇夫运货、挑行李,而夫马往来之地,固有夫行歇店,保雇夫运”(130),史称:“令(夫头)开张歇店,客则投行雇夫,夫则投店住宿”(131)。
    正因为过塘主人、店户、埠头既是“牙行”又是“歇家”,故张泰交言:“朝廷立北新一关并分设七务六小关……各商完税,应听本商协同牙歇亲自投单,柜书即与核明上纳,令其亲填红簿……今商人完税,应听本商亲自协同保歇开明货物,赴关投单,柜书核算明白,令商人亲自填注部颁红簿,照数上纳。”(132)把“应听本商协同牙歇亲自投单”与“应听本商亲自协同保歇开明货物,赴关投单”相对照便知,“牙歇”就是“保歇”,即保家。
    张泰交所言不假,这可从明清《北新关志》记载中得到印证。如清雍正《北新关志》言:
    牙歇之弊。附近奸民,居联水次,交通船户。凡商货到关,辄先知会。邀请商人,甜言诳诱,包揽代报,恣改货物轻重、梁头阔狭。妄称使费,重收克取,欺公济私,莫此为甚。更有一等,强兜接客,一商到家,指使分运,指使夹带。商嗜小利,听其愚弄。(133)
    这种“牙歇”在明崇祯《北新关志》中被称为“包头”:
    包头揽纳之弊。附近奸民,居近水次,交通船户。凡商货到关,先通知会。邀请商人,诳诱包揽,恣改货物轻重、梁头阔狭。妄称加耗使费,骗银克减。关通内外,莫可致诘。(134)
    据上述材料,牙歇之弊、包头之弊的内容几乎相同,这说明在税关从事包揽的核心力量是“牙歇”,而这里“牙歇”应是对店户、过塘主人、埠头等各类牙行的泛称,因为“恣改货物轻重”是店户之弊,而改“梁头阔狭”是埠头之弊,“指使分运,指使夹带”则是过塘主人之弊,而这里统称为“牙歇”。
    实际上,不管是过塘主人还是店户,在嘉靖初期时都叫铺户。史称:“又山东临清、杭州北新二关皆兼收税,宜令人各以实报,照例征银给帖,不得投托铺户。”(135)从该史料来看,当时包揽北新关关税的是铺户,这种铺户,应该就是后来的店户、过塘主人、埠头之类。
    歇家、铺户、牙行,皆可泛指中介群体,但它们又有各自的概念边界:如歇家,必须具有提供住宿服务的功能,否则不能叫歇家;而铺户虽然概念外延非常宽广,但必须具有开设店面这一特征,否则不能叫铺户;至于牙行则必须有“说合”这一特征,否则不能叫牙行。不过具体到税关,因其服务的需要,这些原本可以分称的经营方式,逐渐综合起来了,他们不仅开设店面,且提供住宿、贮存服务,而在纳税过关的繁琐过程中,还有许多环节需要不断地“说合”,如代客雇夫、贸易、雇船及代客办理纳税手续等,皆需“说合”。因服务环节众多,牵涉到方方面面,故其经营具有多样性,致使他们逐渐具有互相包含的特征,于是人们可以从不同侧面来称呼,或称歇家,或称铺户,或称牙行,等等;加之政府常常利用他们来管理关务,于是又可从执行政府职能方面来称呼,如“相识”、“保家”、“保商”等,到近代则改称“保税行”、“税行”,等等。但剥开这些称呼的外衣,言及具体包揽人时,则多指掌控贸易、运输、贮存、搬运、兑换、住宿等环节的各类经营群体,诸如店户、埠头、过塘主人、银铺、歇家等。总之,在税关中,“歇家”实际上常常是对兼营客店的牙行、埠头、过塘主人、银铺等人员的总称或泛称。铺户、牙行亦如歇家一样,是对上述人员的总称或泛称。因此在税关中,可把包揽总归于歇家(保家),或牙行,或铺户,或包头,等等。
    商人过关形式多种多样,但不管以哪种形式过关,皆逃不过掌控贸易、运输、搬运、贮存、兑换、住宿等环节的各类坐商群体。且这些群体对货物数量及等级、船只的大小皆了如指掌,加上钱银兑换及倾泻官银亦掌握在他们手里,故税关离开他们便无从有效地丈量、清点货物和估算税额,甚至稽查也变得异常困难;至于商人在关纳税所必需的兑换与倾泻,也会因此而陷入困境。正因为中间代纳群体处于各类市场的关键环节,在明清时期缺乏现代管理税关理念以及相关的专门技术人员的情况下,税关管理者必须充分利用他们的市场身份与技术为己所用,否则就会出现效率低下等诸多困难,从而导致商人裹足不前或改道偷运。故一般而言,明清税关管理的链条是,官吏通过对掌控关市贸易、运输、搬运、贮存、兑换、住宿等群体的监管与规范,并确定各类经营体的数量,如店户几家、埠头几家等,使之垄断经营来控制商货的流通路径,从而达到官控坐商、坐商控行商的目的。于是掌控关市的贸易、运输、搬运、贮存、兑换、住宿等各类经营的坐商,就成为连接行商与税关官吏之间的中间点,税关官吏便是利用这个中间点来征收商税、使费、杂费并让他们来提供公共费用,因此,只要剥离繁琐的文本陈述,就会发现中间代纳群体才是税关运行的真正核心所在。
    正因为如此,关役多是从掌控贸易、运输、贮存、搬运、兑换、住宿等环节的各类经营群体中佥选出来的。如单书,多由歇家、铺户等担任,在扬州、芜湖等关“包揽写单”的是歇家(136);在杭州北新关写单的曾是店歇,史称:“凡商税书写税单……旧志系关前各店户书单,今奉命归并巡抚,禁革关前店歇,凡一切书写税单,则设大单厂书”(137);在浒墅关,写单的则为铺家,如在明万历年间,浒墅关设有“写单铺家十九名”(138)。开写报单,是保家、铺户、牙行的一个核心职能,也是他们包揽关税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明清两代,在禁革包揽时,首先便是禁革他们开写报单。如万历年间,陈敬宇曾“革牙侩报单,听商自输”(139),清初曾禁革“关役包揽报单”,推行“商人亲报亲填制度”(140)。
    不仅单书,丈量手、买办等也皆由他们担任,如各关曾“裁去铺户,招募丈量手十名”(141)。显然,原先铺户担当了丈量的任务。在杭州南新关,例由牙行充当“量木行人”(142)。至于稽查人员,前已详述,多由保家(歇家)、牙行、铺户担当。最能反映问题实质的是保家、铺户等拥有诸如递数、写单、丈量、稽查、估税、保收税银、总收各类使费和杂费等几乎所有关役的职能,这种情况的出现,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保家或铺户,自始至终参与了税关的管理和征收;二是大多数关役是从他们中挑选出来的,故许多关役职能亦累积于其身。由于关役来自中间群体,所以一切禁革中间包揽的措施,最后都会成为具文,毫无效果可言,乾隆以后,便干脆把他们改称“税行”,恢复了明代的中间代理制度。
    另外,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明清两代政府都曾利用实力雄厚的商人或商团来为政府办理事务,这些绝不是单一的经营体,都是集多种经营于一身,又由于他们是政府与百姓之间的中间连接体,具有民间与准衙门的双重特征,故从不同角度来看,其身份会出现变更。如刘河镇服务外商的牙行,其在做中介贸易时便叫“牙行”;其代政府收税时便叫“税行”;当其充当“保税人”时便叫“保税行”;当其服务外国商人时又可改称为“洋行”;若其还从事雇写船只的服务,又可叫“保载行”(143)。这些提供多重服务且能控制市场的商人,往往在政府需要的时候,还会成为其他事物的协办人,如上海的保载行(税行)就成为了组织当时漕运的一个中间力量,且拥有众多的职能,这与明代歇家介入政府各种事务的性质几乎一致(144)。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广东十三行仅仅是明代税关歇家的扩大版而已。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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