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后汉书》卷四○《钟离意传》及注,第1410页。参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第128、130页;钱国祥《由阊阖门谈汉魏洛阳城宫城形制》,原刊《考古》2003年第7期,后收入杜金鹏、钱国祥主编《汉魏洛阳城遗址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416页。 (59)《后汉纪》记载了始建的年代,与《后汉书》同,见卷九《明帝纪》“永平三年”秋八月条下,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2年,第170页。 (60)《后汉书》卷七《桓帝纪》建和二年五月癸丑条“北宫掖廷中德阳殿及左掖门火,车驾移幸南宫”,第292页。 (61)《太平御览》卷四一一《人事部·孝感》引,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第1895页;《初学记》卷一七“人部·孝”,“汉奁魏玺”条引此条较略,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第2版,2004年,第421页。 (62)《后汉书》卷一二《卢芳传》,第507—508页。 (63)《后汉书》卷一四《宗室四王三侯传·赵孝王良传》,第558页。 (64)《后汉书》卷三三《虞延传》,第1152页。 (65)《后汉书》卷三三《虞延传》注引谢承《后汉书》云“章和元年(87),诏况为司徒”(第1153页),前后相差40年。《太平御览》卷二○九《职官部·司徒掾》引谢承《后汉书》则云“虞延辟司徒侯霸府,正旦百官朝贺,上望见延”云云,第1004页。查《后汉书·光武帝纪》与《侯霸传》,侯霸任大司徒于建武五年(29),卒于建武十三年(37)正月(《后汉书》卷一上《光武帝纪上》,第40页;卷一下《光武帝纪下》,第60页;卷二六《侯霸传》,第902页)。《后汉纪》卷五《光武帝纪五》建武五年亦有“是冬,大司徒伏湛免,尚书令侯霸为司徒”,卷七“建武十三年”则有“大司徒侯霸薨”,第81、121页,与《后汉书》记载一致。《三辅决录》云:“杜陵有玉(王)氏,音肃。玉况字文伯,光武以为司徒”,出《古今姓氏辩证》所引(张澍辑,陈晓捷注《三辅决录》,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年,第74页)。尽管未云具体年代,但认为是在光武朝。故《后汉书》的记载是正确的。王先谦《后汉书集解》引王会汾说,指出注引谢承书有误,然下条复引《御览》卷二○九引谢承《后汉书》条(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4年,第406页),却未加辨析,不免令人疑惑,故考证如上。 (66)王应麟《玉海》卷六五“诏令·汉上计律”条引:“卫宏《汉旧仪》曰:朝会上计律,常以正月旦受群臣朝贺”,第1236页,今辑本《汉旧仪》无此条。《周礼》注引此律作“上计律”,参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上计律”条,程树德在小注中说“疑上计律为朝律中之一篇”,北京,中华书局第2版,2006年,第18—19页。关于东汉正旦朝贺,彭卫、杨振红《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有比较详尽的概括,可参,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第623—627页。陈戍国概述过东汉的朝觐锡命礼,见《中国礼制史·秦汉卷》,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第2版,2002年,第368—374页。 (67)《太平御览》卷四六三《人事部·辩上》引谢承《后汉书》,第2130页。 (68)《后汉书》卷四六《郭躬传》,第1543页。 (69)《后汉书》卷一六《寇恂传》,第623、624页。 (70)《后汉书》卷三一《张堪传》,第1100页。此事又见《艺文类聚》卷七○“服饰部下·被”引《东观汉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本第2版,1999年,第1219页,文字略同。 (71)严耕望《两汉太守刺史表》卷二“东汉郡国守相表”十二“幽州部郡守属国都尉表”将张堪任职列在建武二十二年以后,“渔阳郡”条亦云张堪任职是“建武中末叶,在郡八年”,第2版,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3年,第260、265页。此说不确。据《张堪传》,破公孙述时张堪为蜀郡太守,此时为建武十二年。他“在郡二年,征拜骑都尉”,应是在建武十三年,“后领骠骑将军杜茂营,击破匈奴于高柳,拜渔阳太守”,此事应发生在建武十五年。《光武帝纪下》建武十五年,“卢芳自匈奴入居高柳。是岁,骠骑大将军杜茂免”,张堪领杜茂营当在十五年杜茂因事被免后,拜渔阳太守则在破匈奴后,“视事八年”则卒于建武二十二或二十三年。又,《后汉纪》卷六“建武十二年”条将“问蜀郡计吏樊显”事发生的时间记为明帝时(第112页),亦误。 (72)《水经注》卷三六《温水注》,陈桥驿校释,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29页。此事又见《太平御览》卷四“天部·日”引《后汉书》,文字小异,称“明帝时举孝廉”云云,第19页。 (73)亦见《后汉书》卷八六《板楯蛮夷传》,第2843页,对答更详细;“程苞”则作“程包”。 (74)《续汉书·礼仪志中》朝会条注引蔡邕曰“群臣朝见之仪,视不晚朝十月朔之故,以问胡广。广曰:‘旧仪,公卿以下每月常朝,先帝以其频,故省,唯六月、十月朔朝。后复以六月朔盛暑,省之。’”(第3131页)大臣见皇帝的机会只有十月和正月旦两次,更不会为计吏单独举行朝见皇帝的活动。 (75)《太平御览》卷三八九《人事部·容止》引《三辅决录》,第1801页。 (76)《艺文类聚》卷三○《人部·别》,第533页。 (77)《六臣注文选》,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99年,第1060页。 (78)《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建武十三年正月”条亦载此诏,但文字与《后汉纪》颇有出入,其中为《后汉纪》所无的一句作“异味不得有所献御”;卷七六《循吏传序》则有:“建武十三年,异国有献名马者,日行千里,又进宝剑,贾(价)兼百金,诏以马驾鼓车,剑赐骑士”,第60—61、2457页。 (79)《三国志》卷二一《魏书·刘劭传》:“建安中,为计吏,诣许。太史上言‘正旦当日蚀’,劭时在尚书令荀彧所,坐者数十人,或云当废朝,或云宜却会”,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第2版,1982年,第617页。《通典》卷七八《礼·沿革·军礼三·天子合朔伐鼓》“后汉”条亦有类似记载,云“建安中,将元会,而太史上言正朝当日蚀,朝臣议应会不?博平计吏刘邵建言”云云,第2116页。两者参看,可证。至于细节,如“博平计吏”之说,有误,刘劭为广平邯郸人。 (80)参魏斌《五条诏书小史》,第8—12页。关于魏晋南北朝上计的情况,见曾我部靜雄《上計吏と朝集使》,《國士館大學人文學會紀要》2,1970年,第94—97页;王东洋:《魏晋南北朝考课制度研究》第5章,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49—265页;戴卫红:《从湖南郴州苏仙桥遗址J10出土的晋简看西晋上计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8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 (81)《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注引《汉官仪》,第99页。 (82)《续汉书·礼仪志上》,第3103页。 (83)《后汉书》卷一○上《皇后纪上·光烈阴皇后》,第407页。 (84)《续汉书·礼仪志上》,第3103—3104页。 (85)关于上陵礼出现的背景及其在中国古代祭祀中的意义,参杨宽《中国古代陵寝制度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8—43页;巫鸿:《从“庙”至“墓”:中国古代宗教美术发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1989年初刊,收入所著《礼仪中的美术:巫鸿中国古代美术史文编》下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549—568页。 (86)参《通典》卷五二《吉礼·上陵》,第1448—1452页。 (87)《后汉书》卷三《明帝纪》,第100页。 (88)[日]鎌田重雄:《秦漢政治制度の研究》,第397—399页;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63—264页;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初版,1985年,再版,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19—221页;王克奇:《论秦汉郎官制度》,收入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上册,第392—392页;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132页;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第455—458页。 (89)鎌田重雄考证出代替刺史奏事的是该州的郡国计吏,见《秦漢政治制度の研究》,第373—375页。意度之,当委托州治所在的郡上计吏转呈,而非其他郡国。 (90)《续汉书·百官志五》,第3617、3619页。 (91)《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第58页。 (92)《六臣注文选》卷三,第21页。 (93)[日]渡边信一郎:《元会的建构》,第370、376页。 (94)《后汉书》卷六《顺帝纪》,第261页;卷三○下《郎顗传》,第1056页。 (95)《通典》卷一五《选举三》,第359页。 (96)悬泉汉简“传”文书中出现了若干例子,宣帝以后“守丞”之外,已见敦煌郡派遣“助府佐”、“守卒史”、“行丞事守部候”去上计的例子,参侯旭东《从朝宿之舍到商铺——汉代郡国邸与六朝邸店考论》,《清华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第35页所引诸例。西汉末年尹湾汉墓中在东海郡卒史师饶的随葬品中出现了上计使用的“集簿”抄本,表明他亦曾担任过此工作。原因恐怕与长途旅行的危险与劳顿辛苦分不开,故长吏逐渐将此事转嫁给属吏来完成。关于“守丞”的含义,参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106—108页。 (97)这一问题最新的系统研究,参李迎春《秦汉郡县属吏制度演变考》,博士论文,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2009年,第165页。 (98)《三国志》卷一一《魏书·邴原传》注引《原别传》:“时鲁国孔融在郡,教选计当任公卿之才,乃以郑玄为计掾,彭璆为计吏,原为计佐”,第352页。此事当发生在初平元年(190)至建安元年(196)孔融任北海相时(据俞绍初编《建安七子年谱》,收入《建安七子集》,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378—394页),若依此,一年一郡的上计吏至少3人。 (99)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第102页。 (100)《通典》卷三六《职官·秩品》,第990页。 (101)永田拓治甚至认为中央通过上计了解郡国先贤,进而加以控制和管理,推动了郡国编纂“耆旧传”与“先贤传”一类文献,见所著《上计制度与“耆旧传”、“先贤传”的编纂》,《武汉大学学报》2012年第7期。 (102)严耕望与王克奇均认为东汉时郎署已经成为行政人才训练之所,宿卫给事不是要务,见严耕望《秦汉郎吏制度考》,《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293页;王克奇:《论秦汉郎官制度》,收入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上册,第382页。此说嫌过于绝对,《后汉书》卷一○上《皇后纪上·光武郭皇后》:“(永元四年,92)大将军窦宪被诛,(郭)举以宪女壻谋逆,故父子俱下狱死,家属徙合浦,宗族为郎吏者,悉免官”(第404页),可见到和帝时郎吏尤为亲近。郎中的“宦皇帝者”的特点一直没有消失,其出职补吏亦带有以内制外的用意,参孙正军《汉唐储官制度研究》,博士论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10年,阎步克指导,第35页。关于郎官属于“宦皇帝者”的分析,参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下编第四章“《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者’”,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370—407页。 (103)如汪清《两汉魏晋南朝州、刺史制度研究》,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0页。 (104)曾我部靜雄在论述两汉上计时提及此事,但未作分析,见《上計吏と朝集使》,第94页。 (105)《汉书》卷七五《京房传》载元帝时事,第3161页。 (106)熊伟:《秦汉监察制度史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62页。 (107)《后汉书》卷三三《朱浮传》注云:使者,刺史也(第1144页),不确,当时尚称“州牧”,建武十八年方复曰“刺史”。关于刺史、司隶校尉的使者身份,参廖伯源《使者与官制演变:秦汉皇帝使者考论》,第274—278页;[日]植松慎悟:《後漢時代における刺史の「行政官化」再考》,《九州大學東洋史論集》36,2008年,第18—26页。 (108)《后汉书》卷七六《循吏传序》,第2457页。 (109)植松慎悟亦指出此点,见《後漢時代における刺史の「行政官化」再考》,第4页。 (110)参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84—285页,只是对于取消刺史奏事的原因,严先生未论及,这里略做补充。另,和帝即位后,“分遣使者,皆微服单行,各至州县,观采风谣”(《后汉书》卷八二上《方术·李郃传》,第2717页),刺史恐怕就已成为被关注的对象。到顺帝汉安元年(142),甚至出现皇帝遣八人分行州郡,刺史亦成为劾奏对象的情况,见《后汉书》卷六《顺帝纪》,第272页;卷六三《李固传》固与廷尉吴雄上疏,第2082页。原来承担监察任务的刺史已经成为被监察的对象。且此后复据李固等的上言,“下诏诸州劾奏守令以下”,说明此时刺史已无此职责,可见刺史在迈向一级地方大吏上已有实质性的变化。关于东汉刺史“行政官化”问题,近年日本学者多有研究,但意见并不一致,见植松慎悟《後漢時代における刺史の「行政官化」再考》,第10—17页;[日]小嶋茂稔:《漢代国家統治の構造と展開——後漢国家論研究序說》,东京,汲古书院,2009年,第214—229页。植松注意到断刺史奏事与上计之间的关系,但解释与笔者不同(第5页),他强调东汉刺史的基调依然是监察,涉及行政主要是承担监督行政的作用。小嶋则指出大约顺帝以后,刺史作为民政官表现得更为明显,见上引书,第220页,这与笔者推测的时段相同。 (111)如林剑鸣《秦汉史》,再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44—752页;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58—60页;陈勇:《论光武帝“退功臣而进文吏”》,《历史研究》1995年第4期;[日]植松慎悟:《光武帝期の官制改革とその影響》,第21—23页。 (112)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2版,2005年,第4页。感谢黄振萍兄提示此书。 (113)劳榦:《汉代政治组织的特质及其功能》,原刊《清华学报》新第2期,1970年,收入《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下册,台北,艺文印书馆,1976年,第1239、1240页;具体分析见劳榦《居延汉简考证》“诏书一”,收入《居延汉简·考释之部》,第8页。 (114)《通典》卷一六《选举·杂议论上》,第386页。 (115)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69—270页。 (116)[日]紙屋正和:《漢時代における郡県制の展開》,第663—673页。 (117)《汉旧仪》卷上,周天游《汉官六种》,第68页。 (118)《后汉书》卷六《顺帝纪》,第261页;此一改革亦招致不少大臣反对,如郎顗与张衡,见《后汉纪》卷一八《顺帝纪》“阳嘉二年”条,张衡对曰:“又察选举,一任三府,台阁秘密,振暴于外”云云,第357页。 (119)《后汉书》卷七八《宦者·吕强传》,第2532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