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杨若薇对契丹斡鲁朵之含义有集中的考释,见其专著《契丹王朝政治军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2—3页。 ②《辽史》卷31《营卫志上》载:“居有宫卫,谓之斡鲁朵;出有行营,谓之捺钵。”(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61页)受此影响,研究者或以为斡鲁朵即等于中原之宫殿,也即皇帝定居之所。李锡厚对此说进行了辩驳。(李锡厚:《论辽朝的政治体制》,氏著:《临潢集》,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7页)《营卫志上》又提到:“辽国之法,天子践位置宫卫,分州县,析部族,设官府,籍户口,备兵马。”(第362页)(以下引《营卫志》、《兵卫志》所载,不再出脚注,径以夹注注明《营卫志上》、《兵卫志下》等)显然,该《志》的撰者又将“宫卫”视作是一种政治力量的组织方式,而非从一种建筑物或居停场所的意义上去理解它。兼顾斡鲁朵作为居处和作为组织方式的双重含义,才能全面理解辽的斡鲁朵制度。 ③傅乐焕强调,辽帝的“产业”,包括“契丹与其他游牧族单位、汉人与渤海城镇,它们是辽帝个人所有,而非属于国家”。所谓“国家”者,亦即以“公”的身份行使管理国家文武事务的政府,与皇帝之“私”人所有相对,参见其博士论文Fu Lo-huan,Natpat and Ordo:A Study of the Way of Life and Military Organization of the Khitan Emperors and Their People,Ph.D.Thesis,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London University,UK,1950,pp.110-111.杨若薇也指出,斡鲁朵不属北、南枢密院管辖,而是与后两者平行。(《契丹王朝政治军事制度研究》,第169—171页) ④津田左右吉:《遼の制度の二重體系》,原載《満鮮地理歷史研究報告》第5冊,1918年,《津田左右吉全集》第12巻,東京:岩波書店,1964年,第338—342頁。 ⑤岛田正郎:《大契丹国:辽代社会史研究》,何天明译,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01—125页。 ⑥Fu Lo-huan,Natpat and Ordo:A Study of the Way of Life and Military Organization of the Khitan Emperors and Their People,pp.104-128. ⑦陈述:《契丹社会经济史稿》,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第46页。 ⑧费国庆:《辽代斡鲁朵探索》,《历史学》1979年第3期;张正明:《契丹史略》,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05页。 ⑨李锡厚:《论辽朝的政治体制》、《辽中期以后的捺钵及其与斡鲁朵中京的关系》,氏著:《临潢集》,第14—18、77—80页;杨若薇:《契丹王朝政治军事制度研究》,第14—72、159—171页;李桂芝:《辽朝提辖司考》,《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2期。又,最近有林鹄博士所撰《斡鲁朵横帐补说——兼论辽朝部族制度》一文,就斡鲁朵与皇子、斡鲁朵与隶宫州县等关系提出新的看法。(《清华元史》第2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248—270页) ⑩如《辽史》卷50《礼志二》,“高丽、夏国告终仪”条:“先期,于行宫左右下御帐,设使客幕次于东南。”(第844页)卷96《耶律仁先传》:清宁九年(1063)七月,“重元率奚人二千犯行宫”。(第1396页)其他各卷所载,尚有不少。以上诸条之“行宫”,显然都是一个“点”,是指皇帝所居之处,而非指“捺钵”这一较广大的“面”。 (11)杨若薇:《契丹王朝政治军事制度研究》,第4—26页。 (12)对契丹政权内各部族进行“族而部”、“部而族”、“部而不族”、“族而不部”的区分,可见《辽史》卷32《营卫志中》,第376页。其中颇多人为的分割,意味着契丹政权对部落间和部落内结构的调整,使各部族力量相互制衡。 (13)《辽史》卷73《耶律曷鲁传》:“时制度未讲,国用未充,扈从未备;而诸弟剌葛等往往觊非望。太祖宫行营始置腹心部,选诸部豪健二千余充之,以曷鲁及萧敌鲁总焉。已而诸弟之乱作,太祖命曷鲁总领军事,讨平之,以功为迭剌部夷离堇。”(第1221页) (14)《辽史》卷73《耶律欲稳传》,第1226页。 (15)余靖:《武溪集》卷18《契丹官仪》,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089册,第175页上。 (16)杨若薇:《契丹王朝政治军事制度研究》,第16、19页。 (17)王易:《燕北录》,《说郛》卷38,北京:中国书店,1986年影印涵芬楼1927年排印本,第16页下。 (18)《辽史》卷49《礼志一》,“吉仅·爇节仪”条,第838页。 (19)皮室军在太祖朝,应即由他的斡鲁朵军构成。《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雍熙三年(986)正月戊寅”条载宋琪上疏:“晋末契丹主头下兵,谓之大帐,有皮室兵约三万人骑,皆精甲也,为其爪牙。”(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605页)既称“契丹主头下兵”,则应出于阿保机本人之斡鲁朵。但据邓广铭先生考证,至太宗时,皮室与斡鲁朵已分流。(《〈辽史·兵卫志〉中的〈御帐亲军〉〈大首领部族军〉两事目考源辨误》,《邓广铭治史丛稿》,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5页。原文载《北京大学学报》1956年第2期) (20)按《辽史》卷11《圣宗纪二》,统和四年(986)五月庚辰,“诏遣详稳排亚率弘义宫兵及南、北皮室、郎君、拽剌四军赴应、朔二州界……御宋兵在山西之未退者”。(第122页)又卷13《圣宗纪四》,统和十二年“八月庚辰朔,诏皇太妃领西北路乌古等部兵及永兴宫分军,抚定西边”。(第145页)“宫兵”自然有扈驾之责,但也同辽代的其他部族正规军一样,参与对外作战。 (21)参见杨若薇:《契丹王朝政治军事制度研究》,第164—167、170—171页。 (22)然按《营卫志》中所载各斡鲁朵户口数相加,实为二十万五千,见《校记》,第371页。 (23)孟初:《梁援墓志》序(乾统元年,1101),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522页。 (24)《辽史》卷21《道宗纪一》载,清宁五年,“上御百福殿,放进士梁援等百一十五人”。(第258页) (25)《辽史》卷82《耶律隆运传》,第1290页。 (26)《辽史》卷73《耶律欲稳传》,第1226页。 (27)杨若薇:《契丹王朝政治军事制度研究》,第171页。 (28)孟初:《梁援墓志》序,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520、522页。 (29)《辽史》卷96《姚景行传》,第1402—1403页。 (30)《辽史》卷61《刑法志上》,第936页。 (31)李锡厚尝对“转”字作出合理的解释,即认为是汉、渤海等俘户被转徙至他处。(《头下与辽金“二税户”》,《文史》第38辑,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89页) (32)叶隆礼:《契丹国志》卷10《天祚皇帝上》,天庆六年正月,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07页;卷19《张琳传》,第181页。 (33)李锡厚:《头下与辽金“二税户”》,《文史》第38辑,第89页。 (34)参见杨若薇:《契丹王朝政治军事制度研究》,第42—49页。 (35)《辽史》各部分对石烈的解释,有释为“乡”者,亦有释为“县”者。关于石烈的研究,可参见杨军:《契丹部族组织中的石烈》,《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36)《辽史》卷116《国语解》,第1538页。 (37)津田左右吉即持此见,见氏著:《遼の制度の二重體系》,《津田左右吉全集》第12巻,第343頁。据白鸟库吉整理发现,“闸撒”一词在通古斯语族各语种中的对音,意为“村”。不过,辽代契丹语中的“闸撒”一词的原始含义,很难由此追溯。关于“瓦里”、“得里”、“抹里”等,白鸟也梳理了它们在阿尔泰语系各语种中的词义,但同样无法确知它们在契丹语中的原意。并见氏著:《東胡民族考》,《白鳥庫吉全集》巻4,東京:岩波書店,1970年,第270—271頁。 (38)杨军认为:“斡鲁朵体制出现后,对契丹人旧有部族组织的拆分,是以石烈的下属机构甚至是契丹人的家族为单位进行的,这无疑是对原有石烈结构的冲击。”(《契丹部族组织中的石烈》,《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第107页) (39)《辽史》卷61《刑法志上》,第936页。 (40)《辽史》卷45《百官志一》,“北面著帐官”条,第702页。爱宕松男亦据此作解,并谓籍入瓦里的宗室、外戚、大臣,其家产亦随这些“特权阶级”没入所属瓦里。(《愛宕松男東洋史学論集》第3巻《キタイ·モソゴル史》,東京:二一書房,1990年,第224頁) (41)《辽史》卷45《百官志一》,依次见“北面御帐官”条,第697页;“北面著帐官”条,第706、702页。然尚有可辩者:“凡御帐、皇太后、皇太妃、皇后、皇太子、近位、亲王祗从、伶官,皆充其役”一句,中华本句读以一串顿号混淆了逻辑,语句欠通,或应作“凡御帐、皇太后、皇太妃、皇后、皇太子近侍,亲王祗从,伶官,皆充其役”。“近位”实不可解,应作“近侍”。据卷96《耶律良传》:耶律良为“著帐郎君之后……重熙中,补寝殿小底,寻为燕赵国王近侍”。(第1398页)燕赵国王,便是重熙中的皇太子洪基。 (42)故而在《辽史》卷45《百官志一》“北面著帐官”条下,既有“著帐郎君院”,又有“著帐户司”。(第702、706页) (43)乙室部下有著帐户,见《辽史》卷33《营卫志下》:“乙室部……闸撒狘。”(第385页) (44)《辽史》卷5《世宗纪》,天禄二年(948)十月壬午,第64页;卷113《逆臣传中·耶律牒蜡》,第1506页。 (45)《辽史》卷47《百官志三》,第771页。 (46)《辽史》卷113《逆臣传中·耶律牒蜡》载:牒蜡参与弑世宗之谋,寿安王(当年即位为穆宗)兴兵讨之,“牒蜡不降,陵迟而死,妻子皆诛”。(第1506页) (47)辽前期“取诸宫及横帐大族奴隶”置稍瓦、曷术两部,分掌“罗捕飞鸟”及冶铁,恐亦同一性质,此二部与撒里葛等三部一样,于圣宗朝改置为部。(《辽史》卷33《营卫志下》,第389页) (48)《辽史》卷88《萧敌烈传》,第1339—1340页。 (49)《辽史》卷50《礼志二》“凶仪”条,辽末皇帝之丧葬仪,“惕隐、三父房、南府宰相、遥辇常衮、九奚首郎君、夷离毕、国舅详稳、十闸撒郎君、南院大王、郎君,各以次荐奠”。(第839—840页) (50)津田左右吉:《遼の制度の二重體系》,《津田左右吉全集》第12巻,第341頁。 (51)岛田正郎:《大契丹国:辽代社会史研究》,第153—154页。 (52)Fu Lo-huan,Natpat and Ordo:A Study of the Way of Life and Military Organization of the Khitan Emperors and Their People,pp.120-121. (53)杨若薇:《契丹王朝政治军事制度研究》,第65页。 (54)李锡厚、白滨:《辽金西夏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13页。 (55)分见王泽:《王泽妻李氏墓志铭》,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241页;郑硕:《郑颉墓志铭》,向南等辑注:《辽代石刻文续编》,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79页。又应历五年(955)无名氏所作《刘存规墓志》有“积庆宫都提辖使”(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9页),称“都提辖”者,未见他例,或辽代前期之制。 (56)杨若薇认为,“诸宫使是诸斡鲁朵中最高军事统帅,又是最高行政长官,对于宫内的军政、民政事务无所不统”,而行宫都部署司是“总辖诸宫者”。(《契丹王朝政治军事制度研究》,第167页) (57)张峤:《马直温妻张馆墓志》,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635页;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时立爱墓志铭》,《河北新城县北场村金时立爱和时丰墓发掘记》,《考古》1962年第12期,第647页。 (58)余靖:《武溪集》卷18《契丹官仪》,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89册,第175页下。 (59)据上引《河北新城县北场村金时立爱和时丰墓发掘记》,时立爱在辽受任为“诸行宫提辖制置使”,入金,金太祖“嘉之,超授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诸行宫都部署”,亦大体沿用辽制。是知“诸行宫都部署”之位明显在“诸行宫提辖制置使”之上,两者应是主、辅关系。 (60)《辽史》卷105《能吏传·马人望》,人望曾任“南京诸宫提辖制置”。(第1462页)此外,据辽无名氏保宁元年(969)所作《张建立墓志》序,墓主“任榆州刺史兼番汉都提辖使,天显五年十月十六日,染疾卒于公府”。(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42页) (61)余靖:《武溪集》卷18《契丹官仪》,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89册,第175页下。 (62)《辽史》卷13《圣宗纪四》,统和八年七月庚辰,第140页。 (63)《辽史》卷37《地理志一》载,上京临潢府辖下定霸、保和、宣化三县,来自渤海扶余府强师县、富利县与鸭渌府神化县,太祖灭渤海之后,徙其民于上京西面、南面,至圣宗统和八年,“以诸宫提辖司人户置”。(第439—440页)对照卷13《圣宗纪四》所载,统和八年“诏东京路诸宫分提辖司,置分(分置)定霸、保和、宣化三县……”,显然是相互矛盾的。两条记载之所以不能相合,应是定霸等三县之民,其来源既包括辽初徙来上京附近的渤海强师等三县民,亦有统和八年从东京徙来的提辖司户。如此,则定霸等三县共万户,原非全属东京提辖司所管。 (64)《辽史》卷39《地理志三》,“中京道黔州”条称:“太祖平渤海,以所俘户居之,隶黑水河提辖司。”(第487页) (65)《辽史》卷31《营卫志上》:“国阿辇斡鲁朵,太宗置。……以太祖平渤海俘户,东京、怀州提辖司及云州怀仁县、泽州滦河县等户置。”(第363页)按怀州为耶律德光即位之前“行帐放牧”地,他随父征渤海,所得俘户皆置于此,当时实为头下,即位以后,对本人“龙潜之地”亦颇为重视,“会同中,掠燕、蓟所俘亦置此”,后遂为其葬地。(《辽史》卷37《地理志一》,第443页)故而,太宗在即位以后置提辖司于大本营,是很正常的。 (66)此见前引《张建立墓志》序:张建立“任榆州刺史兼番汉都提辖使”。(向南:《辽代石刻文编》,第42页) (67)岛田正郎:《大契丹国:辽代社会史研究》,第156页。对于圣宗朝提辖司制度的变化,岛田认为:“天子身边的警卫和作为其财政收入的地方,已经没有必要再保持天子个人领有了。这个时期大体上是在圣宗朝以后。从这时起就是因为转换了所属人户的编制,实行了提辖司制度。”事实上,不仅提辖司制度不是始行于圣宗朝,而且提辖司制度之实行更不意味着“警卫和作为其财政收入的地方”不再属于天子个人领有,恰恰相反,提辖司正是为管理这些“警卫和作为其财政收入的地方”而置。岛田以为圣宗朝始行提辖司制度,可能是因为误将统和八年“诏/东京路/诸宫分/提辖司”读作“诏/东京路/诸宫/分/提辖司”,即以斡鲁朵分置为提辖司,若非如此,实不知有何史料可作出如此理解。 (68)辽最后建置的两个斡鲁朵,即道宗的阿思斡鲁朵(太和宫)和天祚帝的阿鲁盌斡鲁朵(永昌宫),《营卫志上》未载其提辖司,但应非未曾建置,而是《辽史》阙载。《兵卫志中》提到:“太和、永昌二宫,宜与兴圣、延庆同。旧史不见提辖司,盖阙文也。”是“阙载”,而非斡鲁朵管理制度在辽末发生了重大变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