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奏授告身中的给事中 徐谓礼告身之1、2、5、6四道,皆为敕授告身类型,反映的是基本相似的政务运行程序。与敕授告身首行有“敕”字,表明命令所出为自上而下不同,其余六道首行皆为尚书吏部,实为尚书吏部奏抄拟官之后所形成的奏授告身。以下以徐谓礼第四道告身《淳祐五年正月十九日转承议郎告》为例分析奏授告身所体现之政务运行程序以及其间给事中的角色。 淳祐五年正月十九日转承议郎告(录白告身第一卷图一一至图一三) 1.尚书吏部 2.磨勘到奉议郎新改差充浙西两淮发运副使司主管文字徐谓礼, 3.右壹人,拟转承议郎,差遣如故。 4.左丞相臣锺 免书 5.右丞相臣范 未上 6.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臣佀 未上 7.参知政事臣伯正 8.尚书 阙 9.刑部尚书兼臣杲等言 10.谨件:钱难老等贰人,拟官如右,谨以申 11.闻,谨奏。 12.淳祐四年十二月 日 户部郎中兼臣江 湛 上 13.郎中 阙 14.兼给事中臣李 性传 读 15.参知政事臣刘 伯正 省审 16.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臣游 佀 未上 17.右丞相臣范 免书 18.左丞相臣锺 免书 20.正月十九日午时都事赵 受 21.刑部郎中兼左司陈 付吏部 22.吏部尚书 阙 23.吏部侍郎 伯大 未上 24.兵部侍郎兼 25.告:承议郎充浙西两淮发运副使司主管文字徐谓礼,计奏,被 26.旨如右,符到奉行。 27.主事全 文炳 28.户部郎中兼 令史任 闻礼 29.主管院 书令史陈 继先 30.淳祐五年正月十九日下 淳祐五年(1245)正月徐谓礼因为磨勘转官,由奉议郎转承议郎。此件告身即反映了尚书吏部所拟转官文书自下而上报请中央和君主批准的政务运行程序。 告身1—13行,为尚书吏部拟官以奏抄形式上闻的程序,其过程为:吏部拟定转官事宜之后,制作奏抄,由代表尚书省长官的宰执签署,然后有吏部官员奏上,即上于门下。14—19行,为奏抄过门下画闻的程序。20行以后为御画后的奏抄付尚书省执行的程序。 元丰改制以后关于尚书省与门下省的职能及其业务关系,据《宋会要辑稿》云: 尚书省掌行天子之命令及受付中外之事。凡天下之务,六曹诸司所不能决、狱讼御史台所不能直者,辨其是否而与夺之。应取裁者,随所隶送中书省、枢密院。事有前比,则由六曹勘验具钞,令、仆、丞检察无舛误,书送门下省画闻。(33) 门下省受天下成事,凡中书省、枢密院所被旨、尚书省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审驳之。若制诏、宣诰下与奏钞、断案上,则给事中读之,侍郎省之,侍中审之。进入被旨画闻,则授之尚书省、枢密院。即有舛误应举驳者,大事则论列,小事则改正。(34) 综合以上关于尚书省与门下省职责的记载,则尚书省所掌天下之务,无法式事送中书省、枢密院,“有法式事”,也就是“事有前比”者,皆须由六曹“勘验具钞”,尚书省长官检查无误签署后送门下省。奏抄送门下省后,“则给事中读之,侍郎省之,侍中审之。进入被旨画闻”,有应该举驳者,事大则上疏论列,事小则径自改正,此即门下省“奏覆审驳”之职。 奏抄上门下,相关官员须读、省、审,亦是唐制。元丰改制之后,北宋奏抄文书过门下的实物,今可见者有一残件见于《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之《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该件文书现存17行,原整理者拟题为《政和八年张动等奏状》,孙继民先生拟题为《北宋政和八年尚书吏部员外郎张动奏状为武功大夫赵进忠子德诚拟补承节郎事》,且断定为抄件。(35)据此残件,尚书吏部拟补赵德诚为承节郎,在经过尚书省长贰及吏部尚书签署之后,由员外郎张动上门下省。刘江先生将该文书与中村裕一所复原之唐代《奏抄式》相比对,认为该文书无论在涉及的事务还是文书体式上,都与元丰改制后恢复使用的奏抄公文相符,提出这页文书似可更名为《政和八年拟授赵德诚承节郎“奏抄”残页》,暨徐谓礼文书之出,又修改意见提出残页很可能是经抄录的吏部下发给赵德诚的奏授告身。(36) 该文书的前半确为吏部所拟奏抄内容,后半则是奏抄过门下时的签署。今以赵德诚补承节郎文书的后半部分为主,将其与唐代《开元公式令》所载《奏授告身式》(37),以及徐谓礼转承议郎文书的程序相关部分表列如下。 根据唐《奏授告身式》,同件奏抄若为多人拟官,则其末结语为“谨件同甲人具姓名等若干人,拟官如右,谨以申闻,谨奏”。南宋之《徐谓礼转承议郎告》的行文用语与此全同。赵德诚拟补承节郎为单人拟官,故曰“谨拟”云云而非“谨件”。徐谓礼淳祐七年《转朝散郎告》亦为单人拟官,奏抄“等言”之后结语为:“谨拟如右,谨以申闻,谨奏。”因此参考唐《奏授告身式》以及徐谓礼《转朝散郎告》,知孙继民先生《赵德诚拟补承节郎事》录文之11—13行,正确格式当为:“谨拟如右,谨以申闻,谨奏。” 表2之第三部分为奏抄过门下时的审核。尽管因为职官制度的变动,元丰改制以后在此部分署衔者身份不尽相同,但不管是北宋后期还是南宋时期之奏抄过门下,相关官员读、省、审的环节同样存在,都保持了“读、省、审”签署程序。给事中书“读”之外,签署奏抄的各位宰执同样列衔于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中一位或两位执政书“省”、“审”。具体签署格式:奏抄签署官员由高而低,仅书名;门下签署环节则由低而高,宰相仅书名,其他书全名。实物文书也印证了奏抄过门下审核时,相关官员的确是要在署衔之后再分别署上“读”、“省”、“审”三字。而且,正如上文论下行文书,因为元丰中枢体制改革的特点使然,负责“省”、“审”之宰执实际上已经参与此前奏抄的签署,因而真正负责门下省审核职能的便只是给事中了。若奏抄至此而给事中表示异议,即形成封驳。如无异议,审核无误则进入“画闻”。这也就是我们看到的表2中第四部分唐《奏授告身式》与《徐》告第19行的御画“闻”。此后第五部分则是御画后的奏抄降出,复经门下,尚书省受、付执行的过程。故而《赵德诚拟补承节郎事》第17行以后虽残,但既然已经走到了过门下审核的程序,其原件下一行,必定亦是画“闻”。 综合以上比对可以断定,该件《赵德诚拟补承节郎事》文书当为一件吏部奏授告身残卷,且是一自录的“副白”,其性质同于徐谓礼录白告身。由北宋晚期赵德诚和南宋时期徐谓礼的奏授告身实物我们看到,尽管期间中枢体制有过数次调整,但奏抄公文的处理机制及文书体式并没有明显改变,其中给事中的职能与作用至为稳定。与敕授告身中所见建炎三年前后给事中、中书舍人署位的变化从分到合不同,奏授告身中无中书舍人署衔,盖本来驳正奏抄之职就非中书舍人所能参与,由此也足见所谓“给舍混一”的说法不可靠:给、舍各司其职,无从混一。 明乎此,我们再观察徐谓礼录白告身第八道嘉熙四年(1240)《转奉议郎告》以及《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对此道告身的复原,便会发现其复原仍然是不完善的:复原后的文本缺失了本不可或缺的过门下审核的程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