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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看南宋时的给舍封驳(6)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中国史研究》 李全德 参加讨论

    注释:
    ①包伟民、郑嘉励编:《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
    ②参见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09年,第30—45页。
    ③学界中讨论南宋给事中封驳的专文有张复华《南宋给事中的封驳权》,《社会科学论丛》(台北)2010年第3卷第2期。其他相关文章有朱瑞熙《宋朝敕命的书行与书读》,《中华文史论丛》2008年第1辑;李全德《宋代给舍封驳的成立——以书读、书行为中心》,《国学学刊》2012年第2期。
    ④《宋史》卷四○《宁宗纪》嘉定十五年正月己未,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85年,第778页。
    ⑤[宋]王应麟:《玉海》卷二○二《辞学指南·诰》,京都,中文出版社,1977年,第3810页。
    ⑥《王伯虎权知饶州告》,见[明]朱存理集录,韩进、朱春峰校证《铁网珊瑚校证·金石品·王氏宋敕诸帖》,扬州,广陵书社,2012年,第51—53页。
    ⑦[日]大庭脩复原:《敕授告身式》,见氏著《唐告身の古文書学的研究》,《西域文化研究》3《敦煌吐魯番社会経済資料》(下),东京,法蔵馆,1960年,第291页。
    ⑧中书舍人“行”文书,有“行词”,即撰写告词,有“书行”,即书名行下,撰写告词与签署文书行下,为各不相同的两个程序。参见李全德《宋代给舍封驳的成立——以书读、书行为中心》。
    ⑨[宋]叶梦得撰,侯忠义点校:《石林燕语》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39页。
    ⑩《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四七。
    (11)[宋]李心传编撰,胡坤点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二,建炎三年四月庚申条,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552页。
    (12)《宋史》卷三七五《张守传》,第11612页;卷一六一《职官志》,第3770页。
    (13)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99—200页。
    (14)《宋史》卷三七五《张守传》,第11612页。
    (15)[宋]司马光:《乞合两省为一札子》,李文泽、霞绍晖校点:《司马光集》卷五五,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136—1139页。
    (16)贾玉英:《宋朝监察制度》,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26页。
    (17)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第253页。
    (18)《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七九。
    (19)《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八二。李心传撰,徐规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九《给舍不许列衔同奏》,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86页。
    (20)贾玉英:《宋代监察制度》,第226—227页。
    (21)诸葛忆兵:《宋代宰辅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4页。
    (22)宋靖:《唐宋中书舍人研究》,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57页。
    (23)张复华:《南宋给事中的封驳权》。
    (24)《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前言》,第10页。
    (25)《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八。《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三四,第790页。
    (26)《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三三,建炎四年五月壬子,第759页。
    (27)《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四○,建炎四年十二月甲申,第882—883页。
    (28)《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八。
    (29)《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四六,绍兴元年七月丁酉,第966页。
    (30)《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八○、二之九。
    (31)《宋史》卷四一六《马光祖传》,第12487页。
    (32)《宋史》卷四二一《常楙传》,第12597页。
    (33)《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之四。
    (34)《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二。
    (35)孙继民:《俄藏黑水城所出〈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整理与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95—96页。
    (36)刘江:《北宋公文形态考述——以地方公文及其运作为中心》附录一《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所见《荫补拟官文书类型再考释》,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12年。《〈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中“录白告身”的类型考释》,中国人民大学“徐谓礼文书与宋代政务运行”学术研讨会论文,2013年。
    (37)参见[日]仁井田陞著,栗劲等译《唐令拾遗》,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496—497页。
    (38)《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前言》,第7页;《录文》第193页注释1。
    (39)《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第197—199页。
    (40)徐谓礼告身中一、二、五、六四道敕授告身,从宣行到付尚书省,时间间隔分别为8、3、9、11天;奏授告身中,上门下与付尚书省之间的时间间隔并不清晰,其中第四道淳祐四年十二月上,次年正月十九日付尚书,第七道系绍定六年十月上,十一月八日下,第十道间隔最长,为淳祐七年八月上,十月四日下。以上分别参见《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录文》第185、186、190、191、189、193、196页。
    (41)《宋史》卷四一五《程公许传》,第12455页。
    (42)据《宋史》卷四一三《赵必愿传》,“钱相尝缴陈洵益赠节使,不行”,第12412页。又据《宋史全文》,嘉熙四年“十月辛卯朔,赠入内内侍省陈洵益昭庆军节度使”,知嘉熙四年十月前钱相已为给事中。次年即淳祐元年正月,钱相同知贡举,其时职为“吏部侍郎兼给事中”。[元]佚名撰,李之亮校点:《宋史全文》卷三三,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238、2240页。
    (43)如程敏政《新安文献志》卷九三《孔右司(端木)传》附有《宣圣子孙若谷授官录黄》,所谓录黄,实为一完整奏授告身;宋人集中又有名为“札”而实为奏授告身者;亦有所载为奏授告身而省略门下省署衔内容者。以上可参见宋哲文《宋代奏授告身与外制告身问题研究——以文官授受为主》,硕士学位论文,中山大学,2013年。
    (44)参见张复华《南宋给事中的封驳权》;宋靖《唐宋中书舍人研究》,第157—159页。
    (45)张复华:《南宋给事中的封驳权》。
    (4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二,元丰八年十二月甲戌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8668页。
    (4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三,元丰五年二月癸丑条,第7775页。
    (48)参见李全德《宋代给舍封驳的成立——以书读、书行为中心》。
    (49)张复华先生从时代环境、君主、宰执、给事中个人素质四个方面,列举十六项影响给事中职权行使的情况,参氏著《南宋给事中的封驳权》。
    (50)吕陶:《上哲宗乞议经历付受官吏之罪以正纪纲》,[宋]赵汝愚编,北大中古史中心校点:《宋朝诸臣奏议》卷五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632页。
    (原文刊于《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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